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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 论电信诈骗的国际合作反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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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1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摘要

本研究立足国际刑法与比较法理论框架,剖析电信诈骗的跨国治理难题。通过揭示其跨国性、智能化等特征引发的司法管辖冲突与协作困境,解析现有国际合作机制的制度短板,创新性提出立法协同、司法协助创新及技术信息共享的三维优化路径。研究旨在构建法理清晰、实践可行的全球反诈合作体系,为跨境犯罪治理提供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解决方案,助力国际社会有效应对电信诈骗这一新型全球性安全威胁。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犯罪形态分析

在数字技术深入渗透的当代社会,电信诈骗呈现出跨国化、集团化、智能化的显著特征。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电信网络技术,跨越国界实施诈骗行为,形成了庞大的犯罪集团,分工明确、手段隐蔽且复杂多变。这种跨国电信诈骗的非接触式犯罪模式不仅严重威胁公众财产安全,更因资金跨境流动、证据数字化等特性,对传统司法管辖体系造成冲击。

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国性特点使得司法协助需求日益增长,但现有的法律供给却难以满足这一需求。各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各国在犯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及证据规则上的差异,导致跨国追赃、嫌疑人引渡等司法写作面临制度性障碍,亟需构建适应性更强的国际治理框架。

(二)跨国治理的理论与时间价值

从法学视角研究国际合作反诈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一方面,为国际刑法中网络犯罪治理理论提供了新型案例研究样本,丰富了国际刑法在网络犯罪领域的实践研究素材,有助于推动国际刑法在网络犯罪治理方面的理论创新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深入研究国际合作反诈机制,能够为完善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具体的实践指导,促进各国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刑事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维护国际法治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侵害,对构建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国际社会环境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电信诈骗法律属性解析

(一)法律界定与核心特征

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远程实施诈骗的行为。[1]其具有以下明显特征:1、非接触性:犯罪分子与被害人无需面对面直接接触,而是通过电话、网络等电信网络技术进行远程沟通和诈骗,这使得犯罪分子更容易隐藏真实身份和犯罪地点,增加了侦查的难度;2、智能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信诈骗手段日益智能化,犯罪分子利用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设计出复杂的诈骗脚本和话术,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语音合成、制作虚假的网络页面等,以欺骗被害人,对受害者的识别和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陈某1、陈某2等诈骗案中,[2]“台湾籍人员在印度尼西亚租用JL.JALANWAHIDINNO.25CIREBON房屋,安装网络电话、网关等设备,使用拨号、改号软件,雇用人员针对不特定笃定电话拨打语音诈骗电话”;在何壬子诈骗案中,[3]“何壬子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笔记本电脑,通过QQ发布招聘刷单信誉信息,诱骗受害者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购买商品”;3、隐蔽性:电信诈骗犯罪的非接触性和智能化特点使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可以隐藏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通过技术手段掩盖其真实身份和犯罪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追踪,为案件的侦破和证据收集带来了诸多困难;4、跨国性:电信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多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犯罪分子可能在甲国实施诈骗行为,而被害人却在乙国,犯罪所得的资金可能又流向丙国,这种跨国性的犯罪特征使得单一国家的司法管辖权难以有效应对,需要各国之间进行跨国的司法合作与协调;[4]5、刑事管辖权竞合特征: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国性,多个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都可能对同一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从而导致刑事管辖权的竞合问题,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和规范来确定合理的管辖权归属,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有效管辖和惩处。

(二)电信诈骗的典型犯罪形态与危害传导

一般来讲,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可以归结为精准信息获取、通讯联络诱导、资金支付转移三个关键环节。[5]常见的电信诈骗类型主要包括网络购物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虚假投资理财诈骗、刷单返利诈骗等。

1、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搭建虚假的购物网站或在正规购物平台上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一旦消费者付款后,犯罪分子便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或发送假冒伪劣商品,从而骗取钱财。这种诈骗手段利用了网络购物的便捷性和消费者的贪图便宜心理,具有较高的迷惑性。

网络购物诈骗具体手段通常包括伪造网站页面、盗用正规商家的图片和信息,通过搜索引擎优化、社交媒体推广等手段吸引消费者访问虚假购物网站。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后,犯罪分子可能会以商品缺货、物流故障等理由要求消费者再次付款或提供更多的个人信息,或者干脆直接消失,不履行发货义务。整个诈骗流程环环相扣,犯罪分子精心设计每一个环节,以提高诈骗的成功率。

2、冒充公检法诈骗: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后,冒充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受害者涉嫌违法犯罪为由,要求其将资金转移到所谓的“安全账户”以接受审查,从而骗取受害者的钱财。这种诈骗手段利用了人们对公检法机关的信任和敬畏心理,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往往能够使受害者在恐慌和紧张的情绪下放松警惕,从而上当受骗。

冒充公检法诈骗的流程一般包括获取受害者个人信息、冒充公检法身份联系受害者、编造涉嫌违法犯罪的虚假事由、展示伪造的法律文书、要求转账到安全账户等步骤。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的谎言和欺骗手段,营造出一种紧张、严肃的氛围,使受害者感到恐惧和压力,从而降低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进行操作,导致财产损失。

3、虚假投资理财诈骗:犯罪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向受害者推荐虚假的投资理财项目,如虚拟货币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引诱受害者投入资金,然后在骗取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或关闭投资平台,使受害者血本无归。这种诈骗手段利用了人们追求财富增值的心理,通过虚假的宣传和承诺来迷惑受害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和危害性。

虚假投资理财诈骗的流程通常从寻找目标开始,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平台、线下推广等方式向潜在受害者宣传虚假的投资理财项目,夸大投资回报率,承诺低风险或无风险。当受害者表现出兴趣后,犯罪分子会进一步与其沟通,提供虚假的投资信息和数据,诱导受害者投入资金。在受害者投入资金后,犯罪分子可能会通过操纵投资平台的后台数据,制造虚假的盈利假象,让受害者继续追加投资,最后在骗取足够资金后关闭平台或消失。

4、刷单返利诈骗:犯罪分子以招聘兼职刷单员为名,声称受害者通过完成刷单任务可以获得高额的返利,先以小额返利骗取受害者信任后,再要求其不断刷单加大投入,最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返款并拉黑受害者,从而骗取钱财。这种诈骗手段以小恩小惠为诱饵,逐步引诱受害者上钩,具有较强的诱惑性和隐蔽性。

刷单返利诈骗的流程一般是先发布兼职刷单的招聘信息,吸引受害者主动联系。然后向受害者介绍刷单的流程和规则,以小额返利骗取受害者信任,逐步增加刷单任务的金额,要求受害者不断投入资金。当受害者发现无法提现时,犯罪分子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将受害者拉黑,完成诈骗。

(三)电信诈骗的危害

电信诈骗犯罪对个人、社会以及国际法治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电信诈骗的首要危害是对个人财产安全的直接威胁。受害者往往会在不知不觉中将自己的积蓄甚至是贷款投入到诈骗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中,导致个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许多人在被骗后不仅生活陷入困境,还会背负沉重的债务,甚至引发一些极端的社会事件,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灾难。从社会层面来看,电信诈骗犯罪引发了社会信任危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陌生人电话、网络信息等产生过度的警惕和不信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受到严重破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电信诈骗犯罪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大量的诈骗资金通过非法渠道流转,破坏了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动和信用体系,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国际层面,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泛滥对国际法治安全原则构成了实质性的破坏。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司法合作的薄弱环节,逃避法律制裁,严重损害了国际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各国之间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的司法协作困难重重,难以形成有效的跨国打击合力,导致电信诈骗犯罪在国际范围内愈演愈烈,对国际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安全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威胁。

三、国际合作反诈的必要性分析

(一)电信诈骗跨国犯罪特征催生协作刚需

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国性特点决定了国际合作在反诈工作中的必要性。犯罪分子往往跨国实施诈骗行为,他们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监管差异,选择在法律监管薄弱的地区设立诈骗窝点,通过网络和通信技术向全球范围内的潜在受害者实施诈骗。例如,一些诈骗集团在东南亚的一些国家设立据点,利用当地相对宽松的网络监管环境,向中国、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的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给这些国家的公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诈骗资金的跨境流动迅速且隐蔽,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后,会迅速将赃款通过复杂的地下洗钱渠道转移到国外,使得资金追查和冻结的难度大幅增加。传统的司法管辖和执法手段难以有效应对这种跨国的犯罪行为,单一国家的司法机关往往无法独自完成对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抓捕、审判和执行等全过程,必须依赖于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才能形成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合力。

(二)国际合作在反诈中的治理优势

国际合作在反诈工作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和重要作用。通过整合各国的执法资源与技术优势,可以提升侦查与抓捕效率。各国在执法力量、技术装备、情报收集等方面各有所长,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可以相互交流经验、共享资源,共同开展对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工作,如联合追踪诈骗窝点、调查资金流向等,从而提高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成功率,有效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国际合作能够促进国际司法协助,确保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受到公正审判与惩处。各国司法机关在跨国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据国际司法协助协议,相互提供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证据互认等方面的支持,确保犯罪行为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得到公正的审判,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国际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国际合作还有助于构建全球反诈防护网,从源头预防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国蔓延。各国可以通过合作加强在网络安全、电信监管等方面的技术交流与政策协调,共同制定防范电信诈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全球范围内的网络防护能力,封堵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渠道和技术漏洞,从源头上减少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保护全球用户免受跨国电信诈骗的侵害,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四、国际合作反诈机制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与制度差异引发协作壁垒

不同国家在刑事法律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给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定罪标准上,一些国家对于电信诈骗的定义较为宽泛,涵盖了多种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欺诈行为,而另一些国家的定义则相对狭窄,仅限于特定类型的诈骗行为。在量刑标准上,各国也因法律文化和司法政策的不同而有很大不同,有的国家对电信诈骗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而有的国家则相对宽松。各国法律差异导致在跨国电信诈骗案件中,各国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可能存在分歧,影响司法协助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分子的及时引渡。

各国电子证据获取、保存与采信制度的不统一,也是阻碍跨国案件证据收集与使用的重要因素。[6]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中占据着关键地位,而不同国家对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认定标准各异,有的国家要求严格的电子证据认证程序,而有的国家则相对宽松。在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存方面,各国的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也存在差异,导致在跨国案件中,一国获取的电子证据在另一国的司法程序中无法得到采信或难以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7]

(二)执法司法协作存在程序障碍

各国执法部门在语言、文化、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协同办案的效率。不同的语言使得信息交流和情报共享变得困难,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翻译和沟通,容易导致信息的延误和误解。文化差异可能导致执法理念和工作方法的不同,一些国家的执法部门注重快速打击犯罪,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强调程序的公正和人权的保障,跨国执法合作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降低协同办案的效果。

司法程序繁琐以及各国司法审查标准不一致,也是导致司法协助请求处理时间长、成功率低的原因之一。各国的司法制度和程序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国家的司法程序复杂冗长,涉及多个审批环节和法律文书的办理,导致司法协助请求在传递和处理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8]同时,各国对于司法协助请求的审查标准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对请求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较为严格,而有的国家则相对宽松,导致一些司法协助请求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或拒绝,增加司法协助的难度和成本,降低跨国反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三)技术信息共享机制滞后

各国电信网络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以及技术标准的不统一,严重阻碍了跨境反诈技术合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国家在电信网络技术和反诈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先进的网络监测、数据分析和安全防护技术,而一些国家则相对落后,在技术层面难以进行有效对接和协同。这种技术差距导致在跨国反诈工作中,各国之间的技术合作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无法形成有效的技术合力来应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国性挑战。

缺乏有效的国际反诈信息共享平台,使得电信诈骗犯罪情报难以在国际间及时、准确地交流传递。[9]目前,虽然有一些国家之间建立了双边或多边的信息共享机制,但这些机制往往存在覆盖范围有限、信息更新不及时、数据质量和安全性难以保障等问题,无法满足全球反诈工作对信息共享的迫切需求。由于信息共享的不充分,各国在反诈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难以及时掌握电信诈骗犯罪的最新动态和趋势,无法形成全球统一的反诈防范网络,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使得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屡屡得逞。

五、国际合作反诈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构架协同立法框架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10](以下简称“公约”)是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55号/25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虽然该公约早在2003年就已经生效,但是从该公约的条款设置与制度安排来看,其与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密切相关。根据《公约》第一条可知,该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各国合作,以便于更有效地预防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三条对“跨国犯罪”的情形做了明确的列举。[11]《公约》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分别对没收、扣押以及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做了规定。除此之外,《公约》第十八条与十九条分别对司法协助、联合调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积极推动制定专门针对电信诈骗的国际公约是实现国际立法协同的重要举措。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结合各国的法律实践和司法经验,制定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电信诈骗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跨国管辖权的原则和规范,统一各国刑事法律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认定与惩处标准,为国际合作反诈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各国在签订和批准国际公约后,应对照公约的要求,对本国的刑事法律、司法协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确保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在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和治理方面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使国内司法机关在处理跨国电信诈骗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开展国际合作。

(二)创新司法协助模式

构建“推定互认”的电子证据跨境调取机制,简化电子证据的跨境传递和采信程序。约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各国对于其他国调取的电子证据可以推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从而减少因电子证据问题导致的司法协助障碍,加快案件的办理进程。

简化司法协助程序,建立快速通道是提高司法协助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司法合作协议,明确司法协助的范围、条件与方式,简化司法协助请求的审批和办理流程,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快速通道,对于跨国电信诈骗案件的司法协助请求优先受理、快速处理,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司法协助的成功率,确保跨国电信诈骗犯罪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12]

引渡制度例外条款的创设应基于电信诈骗犯罪的特殊性进行考量。鉴于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国性、智能化等特点,在符合一定条件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对引渡制度中的某些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如放宽引渡的犯罪门槛、简化引渡程序等,以便更有利于将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和惩处,同时也要确保引渡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引渡过程中出现人权侵犯等问题。

(三)强化技术与信息深度融合

国际组织应发挥主导作用,建立统一的反诈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各国技术对接与合作。通过制定全球统一的反诈技术标准和规范,各国可以依据该标准对自己的反诈技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技术上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提高跨国反诈技术合作的效率和效果。

构建全球反诈信息共享平台是实现信息共享的关键举措。该平台应整合各国的电信诈骗犯罪情报,包括犯罪线索、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信息、案件数据等内容,运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的情报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和预警。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各国执法机关可以实时获取最新的电信诈骗犯罪信息,及时掌握犯罪动态和趋势,提前做好防范和应对措施,实现对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精准打击和有效防控。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六、中国方案与法治贡献

(一)国内治理的制度创新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公民上当受骗、惩罚犯罪分子,我国颁布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以下简称“反诈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适用该法。[13]《反诈法》以技术治理为依托,采取公安机关与市场主体联合治理网络犯罪。[14]即将有能力修正他人行为的电信业无经营者、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平台作为数字社会及网络空间的“看门人”,这些是市场主体对涉诈信息进行有责性监督,强化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条件限制。[15]

(二)国际合作实践探索

在国际合作实践中,我国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创新。一带一路倡议涵盖了广泛的国家和地区,其中一些国家面临着电信诈骗犯罪的严重威胁。我国与沿线国家在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加强在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方面的司法协助与执法合作。通过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明确了双方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司法协助的范围、程序和条件,建立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协助渠道,促进了双方在情报交流、调查取证、人员抓捕和引渡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制度性建议

设立常设性国际反诈司法协调机构具有重要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该机构可以作为全球反诈合作的常设平台,负责协调各国之间的司法协作、推动国际反诈立法进程、制定统一的反诈技术标准和信息共享规范、组织国际反诈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等。通过设立常设性的国际反诈司法协调机构,可以加强各国之间在反诈工作中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全球统一的反诈战略和行动方案,提高国际社会应对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为构建全球反诈合作新格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七、结论

通过对电信诈骗的深入研究,充分认识到其跨国性特点所带来的严峻挑战以及国际合作反诈机制在应对这一挑战中的关键作用。在论文的研究过程中,通过详细分析电信诈骗的特点、危害以及国际合作反诈机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为构建更加完善、高效的国际合作反诈机制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导。

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各国应进一步加强在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技术等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完善国际反诈法律体系,创新司法协助模式,强化技术与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构建全球反诈防护网,以有效遏制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蔓延势头,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对于我国在国际合作反诈中的角色定位与发展,应积极响应国际合作倡议,主动参与全球反诈合作,充分发挥自身在法治建设、司法实践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优势,为国际反诈事业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我国也应借助国际合作的契机,不断提升自身的反诈能力和水平,加强国内反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执法司法机关的反诈专业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加强反诈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反诈意识和防范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全球反诈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1] 黎宏.电信诈骗中的若干难点问题解析[J].法学,2017(05):166-180.

[2] 陈某1、陈某2等诈骗犯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4034号刑事判决书。

[3] 何壬子诈骗犯罪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刑初1207号。

[4] 康新健.云南边境地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防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0(01):92-93.

[5] 转引自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与人工智能应用白皮书(2019).

[6] 张晓津,余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J].人民检察,2020(08):65-67.

[7] 黄开春.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 尹俊翔,陶扬.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困境与对策[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8):110.

[9] 赵宇.国际执法安全合作[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34.

[10] 参见联合国官网:《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网址: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55-25。

[11] 《公约》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跨国犯罪:(1)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犯罪;(2)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者控制的实质性部分发生在另一国的犯罪;(3)犯罪在一国实施,但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4)犯罪在一国实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的。

[12]  张淑平,郭亦农.大数据与电信网络诈骗之跨境治理[J].净月学刊,2018(3):29.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条规定: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适用本法。

[14] 单勇.数字社会走向前端防范的犯罪治理转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为中心[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60.

[15] 王熠,狄小华.“反制技术措施”的内涵及法治实现———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例[J].南京社会科学,2022(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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