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特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法律适用规则研究
已被浏览29次
更新日期:2025-05-2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利中的功能性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其本质在于通过技术效果而非具体结构、步骤或材料来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判定时,需重点考察争议技术特征是否构成功能性特征以及确定其保护范围。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典型司法案例的分析,本文系统梳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及司法适用规则,旨在为专利侵权判定实务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一、功能性特征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八条的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十九条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特征:(1)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对专利侵权判定会产生直接影响。若争议技术特征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需要先确定其保护范围,一般应当解释为说明书及附图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结构、步骤特征;在确定保护范围后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专利侵权比对。若争议技术特征未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来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二、功能性特征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
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的解释,一般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功能性特征内容一般应限定为说明书中实现该功能、效果所必需的结构、步骤等特征,认定必需的结构、步骤等特征时,应当考虑是否实现了该功能、效果以及实施例描述的整体内容。例如:(2023)最高法知民终954号判决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无法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互锁结构”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需要通过阅读说明书进一步获得其具体的实施方式。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披露的与“互锁结构”相关的实施例中,可分为两类,一是包括锁销、锁孔、支持面及退让部的结构,二是包括弹性锁片、支持面及退让部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除上述两类结构外,无法从说明书中得知与之等同的其他具体实施方式,因此,涉案专利所指“互锁结构”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订)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根据该规定,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既包括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也包括与实施例等同的技术方案。
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该功能或效果语言不应认定为功能性特征。(2022)最高法知民终1858号判决中认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发射能量的非接触式能量源的具体实施方式,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亦不属于功能性特征。例如:(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判决认定,既限定了特定的方位和结构,又限定了该方位和结构的功能,且只有将该方位和结构及其所起到的功能结合起来理解,才能清晰地确定该方位和结构的具体内容。这种“方位或者结构+功能性描述”的技术特征虽有对功能的描述,但是本质上仍是方位或者结构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该功能或效果应当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例如,(2019)最高法知民终409号判决认定,仅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中间限位结构"的文字表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然无法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该项技术特征为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三、总结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会直接影响专利的侵权判定。若权利要求中的争议技术特征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根据司法解释,应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如未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则需严格遵循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侵权比对。实务操作中需结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审查档案、公知常识来确定争议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并根据说明书来界定其保护范围。
作者简介
王柱 | 律师
王柱律师,2008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现为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理工科硕士、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主任、盈科全国化工医药类企业核心技术保护中心主任、律新社2023年度知识产权领域实力律师、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专家组专家、中国·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专利评议专家、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知识产权专家、昆明市知识产权专家、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烟台分中心应对指导专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东营工作站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专家、中国·海淀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专利评议专家、泉创赛高价值专利大赛专利评议专家、珠海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
王柱律师擅长专利诉讼及非诉业务,业务范围包括核心技术国内外专利布局、专利导航、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专利诉讼、商业秘密诉讼、专利无效、自由实施分析报告等。著有《专利维权案件中的重点法律问题解析—以惠人原汁机系列案为例》、《化工医药类企业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
崔德宝 | 律师
崔德宝律师,2017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现为专利代理师、理工科硕士、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执行主任、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东营工作站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专家。服务过的重点客户包括北京八亿时空液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大韩仪器株式会社、韩国惠人株式会社等。代理专利诉讼数十件,出具FTO报告几十件、代理PCT申请数十件、代理美国、欧盟、韩国、日本等海外专利申请几十件。
业务范围包括核心技术国内外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专利诉讼、专利无效、自由实施分析报告等。著有《化工医药类企业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一书。
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
盈科北京知产三部(专注于专利业务)由多位拥有技术背景的资深专利律师组成,在专利诉讼领域和商业秘密诉讼领域办理案件多达二百余件,积累了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的丰富经验。本团队为多家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提供国内外专利布局、专利导航、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建设、FTO分析、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商业秘密诉讼等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三部专注于为化工、医药、新材料、家用电器、机电等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法律”的行业专业化服务。通过深入了解企业核心技术,深度参与技术保护与维权工作,助力企业构建技术壁垒,提升核心竞争力。
【上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