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资金涉案的辩护实务|抗辩要点与要件解构
已被浏览60次
更新日期:2025-06-2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在涉及“小金库” 资金的案件辩护时,常常面临这样的困惑:同样是私设账外资金,为何有的案件被认定为普通违纪,有的却被定性为贪污犯罪?这种定性差异的背后,不仅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更涉及对公共财产保护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平衡。本文将从辩护律师的实务视角出发,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范,锚定四川资阳、贵州普定、福建龙岩、四川成都、云南文山、浙江乐清等地真实司法判例,对判例进行深度解构,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构建有效的辩护体系。
一、辩护起点:从“小金库”资金的“规范分野”到“抗辩概略”
(一)行政违纪与刑事犯罪的规范分野
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小金库”是违反规定未纳入单位法定账簿的资金及资产,核心特征是脱离常规财务监管,表现为截留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本质属于行政违纪行为。但当“小金库”资金使用超越行政违规范畴时,便触犯刑事法律。例如四川资阳某公司案中,时任负责人N某在国企改制期间,通过套取国有资金私分、卸任后侵吞公款等行为,既违反纪律,又涉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最终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该案例凸显了行政违纪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前者受行政纪律规范调整,后者则因侵害国有资产和法律秩序,需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在单位违规与个人犯罪的区分标准上,需结合决策程序、资金用途等多维度进行综合判定。
1、单位违规的认定。单位违规的核心是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在决策程序上,集体决策是单位意志的典型表现,如四川成都某国企通过会议决议设立“小金库”,其行为虽违反财经纪律,但因经集体决策,属于单位内部违规。在资金用途上,资金用于单位公共事务(如职工福利、业务拓展)时,性质仍属行政违规。例如成都案中资金用于退休职工医保补缴,云南文山案中资金初期用于公务接待,均未突破行政监管边界,不构成刑事犯罪。
2、个人犯罪的认定。个人犯罪需满足两个要件:在主观故意与利益归属上,自然人以个人目的擅自使用“小金库”资金,且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如成都案中 M 某卸任后私分剩余资金,即属个人犯罪。在情节与数额标准上,需结合《刑法》规定综合判定,若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或情节显著轻微,应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只有符合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构成要件时,才认定为刑事犯罪。
综上,“小金库”相关行为的性质界定,需从资金管理合规性、决策主体意志及危害后果等层面精准区分,确保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平衡。
(二)从抗辩概略的设定上,主要选定在“资金用途的公务属性”和“资金控制的公管状态”上,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1、辩护实务中的首要抗辩点:资金用途的公务属性抗辩。贪污罪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其中“资金用途的公务属性”对应的是“非法占有目的”,福建龙岩V某案便是典型范例,V某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借调至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工作人员,虚构支付项目骗取采购资金3391万余元。其通过虚假操作明显具有排除资金正常公务使用的意图,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同时资金用途的公务属性抗辩却也可以是破局关键,以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Q某案件为例,Q 某负责单位对外合作项目资金调配,在项目开展期间,有部分资金支出账目存在模糊之处,控方认为其涉嫌贪污。然而调查发现,这些资金实系用于项目推进中的紧急公关事项,虽未严格遵循财务审批流程,但本质上仍属于服务单位公务的资金范畴。资金流向与项目进展紧密相关,合作方后续提供的服务成果也证实了资金使用对项目的推动作用,最终认定Q某不构成贪污罪。因此,深入剖析资金用途的公务属性,从多维度挖掘事实,无疑是有效的辩护手段。
2、辩护实务中的另一抗辩点:资金控制的公管状态抗辩。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精准判断“小金库”资金公管状态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又一重要角度,就“资金控制状态”来讲,对应的是“侵吞、窃取、欺骗等手段”,若资金虽未依规入账,但始终处于单位实际控制之下,且用于单位集体决策的合规事项,即使特殊业务中无票,但合理的支出,司法实践的定性中也倾向于违纪行为。在海口市G某案中,被告人G某所在单位通过截留收入设立“小金库”28 万元,资金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支出用途均与单位职工补贴需求紧密契合。辩护通过提交完整的资金流水账、补贴发放清单等证据,成功论证该“小金库”未脱离单位监管且未用于个人私利的事实。最终,仅认定其违反财经纪律,给予行政处分,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出辩护完全可以通过把握资金控制的公管状态,实现精准法律定性。
二、主观故意的抗辩:从“非法占有目的”到“单位意志”再到“分段评价”
(一)“非法占有目的” 的判断困境与突破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认定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必须坚决排除资金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可能性。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往往容易陷入思维定式,一旦发现资金未被纳入法定账簿并存在私用情况,便简单、草率地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片面的推定方式在许多案件中引发了争议。以福建省福清市X某一案为例,X某在担职期间,利用其经管该局“小金库”账户(该账户以该局职工H某名义开设)资金的职务便利,于 2017年从“小金库” 刷卡消费 60729元,用于购买所住小区的停车位;2018年又授意H某将H某为单位开具发票报账出来的134196.20元转存5万元入X某个人账户,之后将其中的3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初都认定X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但通过辩护,法院综合考量案件的各种因素,最终仅判定X某犯挪用公款罪,而未认定其犯贪污罪。原因在于,X某虽然实施了使用单位“小金库”资金购买车位和炒股的行为,但其既没有携带钱款潜逃,也未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刻意掩盖其使用资金的行为,反而陆续从自己的账户中转存一部分资金入单位的“小金库”账户。从这些客观行为可以合理推断,X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小金库”中钱款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二)构建“单位意志”的辩护证明体系
1、决策程序证据:在证明“单位意志”的过程中,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犹如坚固的基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四川成都案例中,某国有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高管W某设立了“小金库”,资金后续被用于支付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如退休职工医保补缴这一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辩护在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时,敏锐地发现并提交了当时的集体决策会议记录,该决议明确显示该资金使用经过了严谨的集体决策流程。这一关键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资金使用体现了单位意志,而非W某个人的私自、随意行为,为当事人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坚实支撑,在法庭审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资金用途证据:资金的实际流向和用途是判断主观故意的核心依据之一。在一起某事业单位案例中,财务负责人L某使用“小金库”资金11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通过不懈努力,成功获取并提交了理财合同、收益归单位账户的凭证等一系列关键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清晰地表明资金的使用目的是为了实现单位资产的增值,并非L某个人企图占有。在法庭上,这组证据成为辩护有力的“武器”,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准确把握资金用途证据在案件辩护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3、行业惯例证据:在一些特殊行业,如建筑、科研等领域,由于业务性质的特殊性以及财务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常常会出现“无票支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可以引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 “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形,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证明资金用于弥补合法财务漏洞的合理性。在某科研院所案例中,工程师Z某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使用“小金库”资金支付外聘专家的劳务报酬,由于外聘专家的特殊性,无法取得正规发票。辩护在深入了解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定后,提交了某部委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等权威文件,详细阐述该行为符合行业惯例,是保障科研项目顺利进行的必要举措。最终,Z某未被认定为贪污罪,即辩护可以运用行业惯例证据,争取为当事人规避刑事风险。
(三)资金用途分段评价的辩护策略应用
司法实践中,“小金库” 资金常出现混合用途的复杂情形,即部分资金用于公务支出、部分被个人非法占有。在某国企董事长 C 某案中,C 某设立 500 万元 “小金库”,其中300万元用于业务招待等单位公务活动,200 万元被其个人支配用于购房。公诉机关最初以“资金整体来源于小金库且由个人支配”为由,对全部 500 万元指控贪污罪。辩护团队通过拆解资金流向,提出“分段评价”策略:
1、公务用途资金的非罪化论证:300万元用于维护企业业务关系,资金流向与单位经营目标直接关联,且支出符合行业惯例,无证据表明C某具有排除单位控制的非法占有目的;
2、个人用途资金的定性界定:200 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资金完全脱离单位监管且利益归属个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侵吞故意。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仅对 200 万元认定贪污罪。该案例表明,当“小金库” 资金存在公务与个人用途混同时,通过精准分割资金属性、论证不同用途的主观心态差异,可实现罪与非罪的有效界分。
三、客观行为的抗辩:从“资金控制权”到“占有行为”
(一)“资金控制权” 的双重维度分析
从刑法理论中“占有”概念的深度剖析来看,贪污罪要求行为人不仅要在物理层面实际控制公共财物,更要在意志层面排除单位对财物的控制,实现对财物的完全掌控。在“小金库”相关案件中,“控制权”的准确认定需从物理控制和意志控制两个紧密关联又相互区别的维度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
1、物理控制层面:资金的存储方式和支取权限犹如两把关键钥匙,能够精准打开判断物理控制的大门。在某村主任D某案中,村主任D某将村集体土地补偿款130万元存入妻子个人账户,并且在后续的资金使用过程中,没有任何一笔用于集体事务的支出记录。从资金存储位置来看,该款项完全脱离了村集体资金的常规存储路径;从支取权限上看,D某个人及其妻子能够随意支配该款项,村集体对这笔资金失去了物理层面的控制。基于这些事实,法院最终认定D某构成贪污罪。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某国企部门经理B某案例,部门经理B某将部门创收的80万元存入单位备用金账户(虽非法定账簿,但在单位内部有明确记录和管理),并且该账户资金的使用由部门集体商议决定,每一笔支出都有相应的审批流程和记录。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的存储和支取都处于单位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之下,法院据此认定为违纪而非贪污。这两个案例犹如两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物理控制在案件定性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
2、意志控制层面: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能够真实反映出意志控制的实际情况。在某教学单位后勤处长H某案例中,后勤处长H某管理的“小金库”资金,每一笔支出都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审批程序,需经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并且定期向校长汇报资金使用情况。这种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汇报制度表明,资金的使用并非H某个人随心所欲的行为,而是受到单位整体意志的约束和管控。辩护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要点,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汇报记录作为关键证据提交给法庭,成功为H某进行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合理界定了案件性质。
(二)“侵吞、窃取、骗取” 行为的辩护要点解析
1、侵吞行为的抗辩:侵吞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将原本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化为个人占有。在“小金库”案件的复杂情境中,行为人对资金的持有本身可能因违反财经纪律而处于违规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侵吞犯罪。在某单位会计K某案中,会计K某将“小金库”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然而K某在整个过程中,每月都会如实地向领导汇报炒股的盈亏情况,并且在后续阶段,将本金及收益完整地归还至“小金库”账户。从这些行为细节可以看出,K某虽然实施了挪用资金炒股的违规行为,但从其持续汇报盈亏和最终归还资金的行为表现,可以推断出K某缺乏永久占有该资金的主观故意。辩护紧紧围绕K某的这些行为特征,提出K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而非侵吞的辩护意见。经过法庭的审慎审理,最终该案被定性为挪用公款罪,罪责得到了合理的减轻,体现了辩护中准确把握侵吞行为本质的实际效用。
2、窃取行为的抗辩:刑法意义上的窃取行为,核心在于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在财物管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公共财物。在“小金库”案件中,由于资金往往由行为人直接负责管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开透明(仅限于行为人内部管理范畴)的状态,通常难以满足“秘密窃取”所要求的秘密性特征。在某公司财务总监T某案中,财务总监T某利用管理“小金库”的职务便利,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最初基于资金被T某用于个人目的这一事实,指控其构成贪污罪(窃取手段)。但辩护中指出T某作为“小金库”资金的管理者,其对资金的使用权限是基于其职务赋予的,在单位内部管理体系中,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并非完全秘密,不符合“窃取”行为所要求的秘密性这一关键构成要件。虽然最终法院对T某的行为仍认定为贪污罪,但由于对窃取手段的指控进行了有效抗辩,案件定性调整为侵吞手段,为后续的量刑辩护争取到了有利空间,展现了精准把握法律概念的重要作用。
3、骗取行为的抗辩:骗取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财物管理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在“小金库”案件的背景下,资金本身属于账外资金,并不存在对法定账簿管理人的欺骗行为。在某单位U某案中,某单位通过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公诉机关最初将相关人员的行为指控为贪污罪(骗取手段)。在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后,辩护明确指出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的违纪行为。若后续资金被用于公务支出,从资金用途和主观目的来看,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骗取型贪污。在部分案件中,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定性,避免了当事人因错误定性而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手段”的限制解释与辩护应用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手段”,在司法实践和辩护应用中,应遵循严格的同类解释规则,将其限定于与侵吞、窃取、骗取具有相当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行为性质相似性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公诉机关有时会出现过度解读的情况,将“违规设立小金库并使用”这一行为简单、直接地认定为“其他手段”,从而指控当事人构成贪污罪。在此类案件中,辩护应秉持严谨的法律思维,明确指出“设立小金库”本身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能将其与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混为一谈。只有当资金被个人非法占有,且用于个人消费、购房、投资等纯粹满足个人私利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此,通过清晰、准确地区分违纪行为与犯罪行为,才能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
四、证据抗辩:从“举证责任分配”到“合理怀疑”
(一)控方的举证责任边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举证责任。在“小金库”涉贪污案件这一特定语境下,控方需要通过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下一系列关键事实:首先,必须明确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这是认定贪污罪主体资格的核心要素;其次,要清晰证明涉案资金属于“公共财物”,并且该资金未按照规定纳入法定账簿,从而明确资金的性质和违规状态;再者,控方需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观关键要素;最后,控方要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客观行为。以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F某等人贪污案为例,公诉机关指控F某等人在饲料技改项目引资合作中企图侵吞国有资产803万元。在此案中,控方不仅需要证明F某等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需证实涉案资金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规入账,同时要通过资金流向、合同签署等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具体的侵吞行为。辩护在质证过程中,若能发现控方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如资金使用存在单位集体决策记录、部分资金实际用于项目支出等,即可有效削弱控方指控的力度。
(二)辩护证据的构建与强化
1、主体身份的抗辩证据。在“小金库”案件中,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是否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辩护应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例如,在四川成都的S某等贪污案中,涉案公司是消防研究所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S某某等 6 人被委派至该公司任职。辩护通过调取委派文件、岗位职责说明等证据,首先质疑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同时也可通过证明被告人在公司中实际从事的工作否认为公务活动,从而对主体身份提出质疑。
2、资金属性的抗辩证据。涉案资金是否属于“公共财物”是认定贪污罪的重要前提。辩护应深入调查资金来源,若发现“小金库”资金来源于单位违规收费、罚款等,可依据《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规定,指出该资金虽未依规入账,但本质上仍属于“公共财物”,从而避免被直接错误定性转化为“私人财产”。同时,若资金中有部分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如支付无票业务费用、职工福利等,辩护可通过提交资金使用记录、相关业务合同等证据,证明资金未完全脱离单位控制,属于违纪而非犯罪。
3、主观故意的抗辩证据。如前所述,“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违纪行为的关键。辩护应从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归还意愿、资金流向等方面入手,构建证明被告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链。例如,在上段落提到的福建省福清市X某一案中,X某虽使用“小金库”资金购买车位和炒股,但其陆续归还部分资金且未掩盖资金使用行为,辩护通过提交资金归还记录、财务账目等证据,成功证明X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法院仅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4、客观行为的抗辩证据。针对控方指控的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辩护应逐一分析证据,寻找行为性质的合理抗辩点。例如,在福建龙岩的V某案中,V某虚构支付项目骗取采购资金3391万余元,控方指控其构成贪污罪。辩护若能证明杨某在骗取资金后将部分资金用于单位业务拓展,且未完全排除单位对资金的控制,即可提出V某的行为更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以上主要是从入罪的角度去分析“小金库”资金涉案的辩护实务,这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工作,需要辩护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证据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庭审经验。通过精准区分“小金库”资金的属性、深入剖析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有效构建辩护证据体系,在控辩对抗中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结合具体案例,还要灵活运用共同犯罪、单位犯罪、量刑情节等辩护策略,这样才有助于实现刑事辩护的终极目标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小金库”案件的不断演变,辩护律师也需要持续关注法律动态,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以应对日益复杂的辩护挑战。
作者简介
彭坤 | 律师
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个人专著《有效辩护:案例解析与实务精要》,该书是彭坤律师刑事辩护实务中的经验归纳、总结、提炼和升华,展现了一位刑辩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别具一格的思考方式和丰富的思想成果。
业务方向: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重大复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的辩护。
于建新 | 律师
盈科北京刑事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专于刑事案例与理论的研究与思考、甘于积聚卷宗之中直面无声较量、敢于控辩博弈之中坚持专业判断、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业务方向: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对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职务类型案件、虚开等涉税犯罪案件、诈骗及合同诈骗等侵财类案件、走私类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等具有较好理论素养、辩护经验及成功案例。
【上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