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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法律研究系列2 ——电影制作者的职责及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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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5-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4年4月18日,文化达人董宇辉先生在第十四届北京国际电影节上讲述到 “电影是光影与声音交织的美梦”,这是从产业角度对电影作品进行了浪漫的概括;从法律角度讲,电影就是一部集合多方投资、智慧创意、劳动于一体,并通过一定介质表现出来的综合视听作品。一般情形下,作者拥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但鉴于电影作品具有投资成本高、风险大、流程环节多、市场预期难以控制等产业特点,《著作权法》在鼓励投资、激励创作的基础上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作者。

“制作者”是电影作品在法律范畴上的概念(从资金来源讲,“制作者”就是电影项目的投资方,在电影产业界又被称为“出品方”):其中主投资方是电影项目投资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享有控制权,在电影作品片头或片尾字幕中署名为“出品方”;字幕中的“联合出品方”一般为以盈利为主的参与投资方或者电影项目的宣发、放映等环节的承办主体。电影产业界,“出品方”主要关注电影作品的版权及盈利,“联合出品方”主要关注电影作品的盈利和“挂名”,本文所论述的制作者仅指主投资方,即拥有电影作品版权的“出品方”,如无特别说明,不包括联合出品方。

【制作者(出品方)的主要职责】

制作者(出品方)作为电影项目的发起者,也是风险和收益的承担者。负责电影项目的调研策划、筹集资金、组建主创团队、备案报审,监控电影制作、宣发、上映进程等事项。

一、市场调研,确定投资拍摄项目

制作者(出品方)在制作一部影片之前,通常会对近几年的电影市场趋势和观众动向进行调研分析,有选择性地对故事核、剧情类型、观影人群、上映档期等进行深入研究,制作出“叫好又叫座”的电影作品。譬如:2024年春节档的6部影片,以喜剧和喜剧演员为主,其中雷佳音出演2部、马丽出演2部、沈腾出演1部、贾玲又导又演1部,却扛起了2024年春节档电影80.51亿元的票房[1]。这些影片取得了口碑和票房的好成绩,制作者(出品方)在前期的市场和观众调研,项目选定上做了大量工作。

二、筹集融资,各出品方之间签订好《联合投资合同》

2023年,全国电影总票房549.15亿元,其中,国产影片票房460.05亿元,占比83.77%。笔者对2023年度票房排名前十名电影片[2]的出品方及联合出品方进行汇总分析。票房第一名的《满江红》有10家出品方、10家联合出品方;票房第二名的《流浪地球2》有4家出品方、35家联合出品方;票房第三名的《孤注一掷》有5家出品方,票房排名前十的影片均有五家以上的出品方(含联合出品方)。一部电影作品有多家出品方及联合出品方,说明电影投资风险非常大,即使是大型的综合影视公司也会筹集多家在电影资源、制作、宣发、放映、票务、网络媒体等方面有优势的公司来共同投资,即所谓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盈利。

律师提示:鉴于电影项目投资大、风险大,投资主体众多,在签订出品人联合投资协议时,需要特别注意约定以下条款:

(1)明确约定各方“共担风险、共享利益”,避免联合投资协议成为借款协议;

(2)明确约定各方投资的基础比例,及分享收益的内容和计算方式;

(3)设立银行专用账户,明确资金使用的情形及各方决定权;

(4)约定拍摄制作过程中,主投资方对拍摄制作的决定权,尤其是最后成片的剪辑决定权;

(5)约定选择主创人员、宣发团队的决定权,并约定关于各方人员的署名方式及排序;

(6)约定如有违反“限丑令”、“限薪令”等事宜发生,各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方式;

(7)约定荣誉、奖金等事宜的共享权;

(8)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或就著作权中的各项财产权分别进行约定;

(9)其他违约责任的约定。

三、组建主创团队

制作者(出品方)在选好投资项目后,一般会聘用制作人(大多情况下为主投资方的高管人员)、选择创作团队,根据故事核的类型选择编剧、导演、主要演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组建主创团队。关于聘用合同,制作者(出品方)可以参考电影行业里的通用合同版本,但每一个剧组的情形会有所不同,还是应当聘请法律顾问,根据本剧组的具体情形拟定聘用合同。

特别提示:外籍演员,依据广电总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广发影字〔2001〕1451号)的规定:

“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制片单位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聘用;但主要演员中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即拟摄制的电影中有外籍演员的,需要报审,且人数有不超过主要演员三分之一的限制,经过审批后,外籍演员才可以进组拍摄。

四、立项备案、公映报审

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制作者(出品方)依法按照国家电影局网站的格式要求将电影类别、片名、备案单位、编剧、梗概等信息报送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电影主管部门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同时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如下图所示。

电影《热辣滚烫》备案立项的公告信息

电影项目拍摄完成后,制作者(出品方)还需要依法按照国家电影局的格式要求将电影成片向电影主管部门进行报审,审核通过后,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依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广影字〔2003〕第669号)第3条规定: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片头第一幅;同时,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律师提示: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9条、21条规定: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一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即,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作品,如果制作者(出品方)需要变更内容,应当重新报送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以参加国内外的各项影展活动,且需要提前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五、监控电影项目的制作、宣发、上映等进程

目前,国产影片的主要出品方一般都是拍摄公司,除了确保自己的拍摄进度如期完成外,还需要沟通协调其他出品方的资金到位,监控其他台前幕后的参与主体按计划完成电影项目的制作、宣发、上映等事宜,同时制作方(出品方)还需要与网络、电视台等多方平台媒体沟通确定,电影作品在院线下线后,在其他媒体平台的播放时间及方式。

【制作者(出品方)享有电影作品的法定著作权权利】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作者,即制作者(出品方)享有电影作品的17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路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13项财产权和发表权(也属于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为电影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一、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对电影作品而言,发表权即确定电影上映的档期。2024年5月5日,电影《没有一顿火锅不能解决的事》出品方(制作者)发文宣布:“因为各种环境原因将于2024年5月6日撤挡,择期再见”;同样,之前也有电影《红毯先生》、《我们一起摇太阳》的出品方(制作者)宣布撤出春节档等事件。选择上映档期就是制作者(出品方)实施电影作品的发表权,制作者(出品方)可以决定电影作品是否发表,何时何地发表及发表的方式,这都属于制作者(出品方)的权利,但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制作者(出品方)可以在电影上映后撤档,但在法律意义上,该电影作品已经发表。

律师提示:鉴于电影作品的特殊性,发表权通常是与其他权利一起行使的,譬如:电影作品首映于电影院线,则发表权和放映权一起许可给了电影院线;电影作品首映于网络直播(不包括点播、回看),则发表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一起许可给了网络平台;电影作品首映于电视台直播,则发表权与广播权一起许可给了电视台。如果电影作品首映就是直接在网络平台或电视台播放(观众可以直接点播或回看),则发表权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起许可给了网络平台或电视台。

二、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就电影作品而言,因为作者和著作权人不一致,因此制作者(出品方)在片头或片尾标记出品方、联合出品方的名称或LOGO,就是行使署名权。

律师提示:依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影片署名的规定:出品方的署名一般位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即龙标)之后,依次位列第二幅、第三幅。

三、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对于电影作品而言,修改主要指电影拍摄完成后,根据国家电影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进行的重新剪辑,与一般《著作权法》上的修改行为略有不同。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电影拍摄完成之后并不能马上上映播放,而是需要经过国家电影主管部门的审查才可以宣发上映。《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7条专门规定了成片审查,由出品方负责完成影片送审工作。审查过程中,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有时会提出修改要求,制作者(出品方)需要重新进行剪辑,甚至如果有主创人员涉及 “限丑令”中“黄赌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制作者(出品方)还需要重新拍摄或用高科技进行换脸制作。

律师提示:鉴于电影作品是公众产品、且具有极强的传播性,因此对制作者(出品方)的修改权是有限制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9条明确规定: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即电影作品不能像其他作品一样由著作权人随意修改。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电影作品而言,任何第三方,未经制作者(出品人)许可,不得对电影作品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更不能用恶意的手段对电影作品进行改动利用。譬如:2005年电影《无极》热映,某某对电影《无极》进行剪辑、制作成为一部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起双方纠纷,从法律角度看该行为就涉嫌侵害了电影《无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4]。

律师提示:如果制作者(出品方)要将其电影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许可给他方进行电视剧、动漫、游戏等进行再次创作,则需要在许可合同中对改编权、摄制权的边界进行约定,以免被许可方对原电影作品的主题、背景、情感偏离太远,肆意扩大改编或摄制的范围,构成对电影作品的歪曲和篡改,损害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

复制权,就电影作品而言,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 、翻录、翻拍等方式将电影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例如,20世纪八九十年代,风靡大街小巷的DVD、VCD、录像带等都是电影作品的复制产品。如今,随着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普及,盗录院线电影进行复制、传播牟利的行为更为普遍,国家电影局网站会不定期地发布《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提醒观众“文明观影、拒绝盗播”,提醒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各项防止传播、链接的保护措施。

六、发行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就电影作品而言,电影作品的发行权可以按国别、时间来分别进行发行。譬如:电影《热辣滚烫》在国内的发行主体有大碗娱乐、中国影业等公司;在国外的发行公司是索尼影业。

七、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有期限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的权利,当下这一权利使用的频率比较小,曾经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盛行的电影录像带、光盘出租就是电影作品出租权的行使情形。

八、展览权

展览权,就电影作品而言,参加各项国内外的影展活动,即是其展览权的体现。

律师提示: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参加国外影展活动,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且需要已经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未获得许可证的电影作品不得参加任何电影展览活动,更不得变更作品内容去参加影展活动。譬如:某电影《X果》公映后,制作者(出品方)对审核过的电影版本重新剪辑参加国际影展,一部电影形成了两个版本,因此被广电总局处罚,且该电影也从影院提前下线。

九、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一般认为电影作品的表演权主要涉及演员等主创人员。

十、放映权

放映权,就电影作品而言,即制作者(出品方)许可电影院面向公众放映电影作品的权利。

律师提示:1、放映权通常是与发表权、复制权一并进行许可授权的,如果制作者(出品方)与某影院签订了包含首映的放映合同,也就意味着一并许可授权了电影作品的发表权和复制权。2、制片方(出品方)与电影院签订放映许可合同时,需要注意查看其《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且需要特别约定:不得在院线以外进行随意放映。

十一、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电影作品而言,广播权具有线性、单向传播,不能交互、选择的特性。例如,制作者(出品方)将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电影许可给电视台进行直播。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就电影作品而言,制作者(出品方)一般将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许可给某个网络平台、或汽车、飞机等移动设备。此类权项的诉讼特别多,笔者后期也会整理分享。

律师提示:鉴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项比较多,且传播渠道也多。目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许可或转让给电视台直播的属于电影作品的广播权;在电视平台可以点播、回看的属于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或转让给各网络平台,如果只是网络直播(不能点播、回看),譬如:1905电影网、腾讯电影在视频号的电影作品直播则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是“爱优腾”等网络平台播放的可以点播、回看的电影作品,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者(出品方)在许可或转让电影作品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商业性质准确签订合同,约定合同内容。

十三、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就电影作品而言,可以依据电影作品再行摄制成电视剧、短视频等。

律师提示:制作者(出品方)许可或转让摄制权时,注意事项参考本文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律师提示。

十四、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即依据电影作品创作出其他艺术类别作品。

律师提示:制作者(出品方)许可或转让改编权时,注意事项参考本文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律师提示。

十五、翻译权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就电影作品而言,制作者(出品方)可以按国别、地区来分别许可翻译权,将电影作品翻译成新作品。

十六、汇编权

汇编权,即将电影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属于电影作品权利的兜底条款。随着网络直播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台的广播权和互联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无法完全界定、规制新兴的网络直播现象。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将与网络直播(不能点播、回看,不能互动)有关的权项纳入了著作权的第17项,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范畴进行规制。譬如:笔者代理的大量网络直播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IPTV电视直播、网络平台直播,诉讼权项均为“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制作者(出品方)作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单项许可、转让上述13项著作财产权利;也可以多项许可、转让该13项著作财产权利。同时,无论是单项或多项许可,又可以分别采用专有许可、排他许可、普遍许可的方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电影制作者(出品方)可以根据自身商业需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顾问咨询、拟定商业合同。

参考文献

[1] 数据来源:中国电影局官网

[2] 信息来源:中国电影局官网

[3] 信息来源:百度百科中关于各电影出品方介绍及爱奇艺APP视频网站各电影出品方字幕。

[4]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0%E4%B8%AA%E9%A6%92%E5%A4%B4%E5%BC%95%E5%8F%91%E7%9A%84%E8%A1%80%E6%A1%88/451722?fr=ge_ala

[5] [美]路易斯.贾贝梯:《认识电影》(2007年版)

[6] 王艳梅:影视业法律及监管实务(2020年12月版)

[7] 参考娱乐新闻:搜狐娱乐、网易娱乐等

【作者简介】

史季群律师

史季群,盈科北京律师。史季群律师具有理工和法学双重理论功底,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曾有15年以上大型国企、民营企业法务、人事管理工作经验。先后为通信、互联网、商业物业、出版社、影视娱乐、文化教育、医疗器械、餐饮等众多行业的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专注于知识产权、互联网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企业用工、公司治理、企业合规等公司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畅玮丽律师

畅玮丽,盈科北京律师。中共党员,专利代理师,具有10余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从业经验。主要执业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关非诉讼及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知识产权专项及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等。畅律师多年来承办了数百件涉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无效、复审等及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侵权系列案件,并为多家科技类、文化类、互联网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经验丰富。畅律师服务过和正在服务的客户有北京空天技术研究所、航天三发、航数宽网、航天云网及京区所属单位、中国科协科学技术传播中心、易同云网、好未来教育、八诗八声文化传媒、读图时代、民生证券、龙发装饰、红苹果家具、海龟爸爸、雪花啤酒等。代理案件曾被选入“入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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