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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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1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缓刑不是刑罚,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常在轻罪且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情况下适用。但有时候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人犯有数罪,而各罪分别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那么在数罪并罚后能否适用缓刑呢?对此颇有争议,观点并不统一。否定说认为,缓刑只针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对于数罪并罚之人,即使各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人身危险性也较高,不能再适用缓刑。肯定说认为,缓刑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数罪并罚”的规定没有直接联系,对于数罪并罚之人,只要符合缓刑宣告的条件,同样可以适用缓刑。
笔者同意上述肯定说的观点,数罪并罚可以适用缓刑。理由可有如下几点:
第一,我国《刑法》并不禁止数罪并罚时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四种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从该规定看,刑法并未限制“数罪并罚”适用缓刑。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是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说,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一人犯数罪实行并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第二,数罪并罚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仍可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四个实质条件为:“(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不论犯罪分子犯有一罪还是数罪,只要其符合上述条件,且量刑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就可以适用缓刑。持否定论者从一人犯数罪就推出该行为人必然是人身危险性高的观点有失偏颇。现实是复杂的,数罪并罚并非是案件中唯一的犯罪情节,一人犯数罪并不绝对意味着其人身危险性高,如其被胁迫参与数罪、数罪均是犯罪中止或未遂、犯数罪后自首等等,其仍可满足缓刑适用的四个实质条件。因此,不能认为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必然高,从而排除缓刑的适用,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诚然,犯罪分子犯有数罪说明其是连续犯罪,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大,在考虑适用缓刑时可从严掌握。
第三,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与刑法第七十七条撤销缓刑制度并不冲突。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缓刑的撤销及处理,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观点的来源大多与本条规定有关。
但是,笔者认为:首先,该条规定的是漏罪以及缓刑期间犯新罪的处理原则,撤销先前缓刑,并不等于禁止数罪并罚后适用缓刑。存在漏罪的情况下,撤销先前缓刑的原因是原判决未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未准确认定罪名以及适用刑罚的纠错,不等于重新查明犯罪事实和罪名后,不能再次适用缓刑;又犯新罪撤销缓刑,则说明缓刑执行方式未能对该犯罪分子产生较好的矫治作用,此种情形并非本文讨论的内容。其次,比起漏罪撤缓(说明当事人隐瞒了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亦不绝对排除数罪并罚后再次适用缓刑,在不存在漏罪也即查明了全部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时,说明当事人能够如实、彻底供述自己的全部违法犯罪,若又符合缓刑的四个实质条件,就更不应排斥此时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了。
第四,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案例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适用缓刑。
比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17号案例“万国英(原甘肃省白银市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副经理)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三罪并罚,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再如,(2021)沪0107刑初868号“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再如,(2023)京0114刑初937号“田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可见,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适用缓刑较少,但并不排斥,并有权威案例支持在此情形下适用缓刑。
最后,允许在数罪并罚中适用缓刑符合缓刑制度的价值。
首先,缓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刑罚的宽容,有助于犯罪分子再社会化。这种宽容有利于犯罪分子真诚悔过、改过自新,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被实际执行的情况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弃恶从善,实现刑罚的目的。其次,缓刑制度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缓刑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可以避免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罪犯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交叉感染等弊端,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对一人犯数罪,但其所犯罪行均很轻微且认罪悔罪、没有再犯危险的“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既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又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具体需求,还可以更充分、更全面地促进缓刑制度价值的实现,彰显刑法的人道主义思想。因此,对于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同样可以适用缓刑。
参考文献
[1]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作者简介
艾静律师
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出版个人专著《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以及多部合著,作为副主编或者撰稿人,参与编写了《刑事诉讼规范适用全典》《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等重要司法工具书;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人大复印资料》等核心期刊和杂志上发表了数十篇重要论文。律师执业以来,代理过多起有影响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包括十余起原副部级、正厅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以及知名企业高管的经济犯罪案件。担任金融和互联网领域内多家头部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刑事诉讼及刑事非诉业务中具有丰富的经验。现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理事、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栏目点评嘉宾。
王耀谦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与代理业务,参与办理过涉黑涉恶、职务犯罪、金融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走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多种类型的刑事案件。
团队介绍
盈科北京艾静律师团队是一支经验丰富、理论扎实、专业精干的刑辩团队。团队成员共6名,其中法学博士2人,法学(含法律)硕士4人,均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学院校。其中团队负责人艾静博士曾就职于北京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具有丰富的刑事审判工作经验。团队秉持“匠心雕璞玉,专业盈未来”的原则,在刑事法律服务的道路上精耕细作,代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特别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方面收获多起无罪、减轻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为客户提供了全面、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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