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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 全国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一审判决认定“AI生成的图片为作品”

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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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12-0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前言

当前全球争先开展AI领域竞争,在我国AI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在理论界尚有争议,如果在我国不能当作作品来保护,势必影响AI创业团队生存环境;如果AI生成图片能被当作作品来保护,或能激励更多社会主体使用AI生成图片或其他美术作品,进而激发AI各垂直细分领域的创业热情。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AI生成的图片,由于原告进行了智力投入且具备“独创性”,因此,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由于该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一审判决已经作出,虽暂未生效,但受到了全球范围内AI创业者、使用者等群体的大量关注。

现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王幽就该知识产权热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系百家号博主,发布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使用AI生成的图片,原告遂起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具备“独创性”要件,涉案图片应当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原告作为涉案图片作者,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法院对焦点问题评价

一、对原告通过AI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作品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一) 原告作品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本案中,原告发布涉案图片时已经标注为“AI插画”,且原告可以利用StableDiffusion模型根据自己设定的提示词和参数还原该图片的生成过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AI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二) 原告作品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不应当被排除,且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本案中,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一方面,虽然原告并没有动笔去画具体的线条,甚至也没有百分之百的告知Stable Diffusion 模型怎样去画出具体的线条和色彩,可以说,构成涉案图片的线条和色彩基本上是 Stable Diffusion 模型“画”的,这与人们之前使用画笔、绘图软件去画图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庭审中,原告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生成了不同的图片,可以看出,利用该模型进行创作,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输入新的提示词、设置新的参数,生成不同的内容。因此,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三) 原告通过AI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作品属于作品,构成美术作品。

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涉案图片在可以归属到具体作品类型时,没有适用“其他作品条款”保护的必要性,其不属于“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故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知,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该条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致故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正因如此虽然涉案图片是涉案人工智能模型所“画”但是该模型无法成为涉案图片的作者。

而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其并未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于本案而言,其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其通过设计算法和模型,并使用大量数据“训练”人工智能,使人工智能模型具备面对不同需求能自主生成内容的功能,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是进行了智力投入,但是设计者的智力投入体现在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上,即体现在“创作工具”的生产上,而不是涉案图片上。故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亦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同时,涉案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在其提供的许可证中表示,“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可以认定设计者亦对输出内容不主张相关权利。

如前所述,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同时,原告以“AI插画”方式进行标注,已足以让公众知晓该内容为原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符合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告明确表示其选择小红书用户编号作为自己的署名,被告去除小红书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典型案件评析如下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AI在日常生活中的参与度不断上升,势必引导一系列法律问题、道德问题和全民大讨论。如何保障AI健康、可持续、负责任的发展,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

一、新时代AI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

本案突显了当前《著作权法》在处理新兴技术时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本案中,我们面对的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作为一种新技术,它对传统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定义提出了新的挑战。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一个作品要受到保护,必须满足“独创性”和“智力投入”两个条件。在该案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AI生成的图片由于原告进行了智力投入且具备“独创性”,因此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该判决表明,只要自然人或法人主体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智力投入,并创作出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那么其作品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个判决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它为AI生成图片的创作者提供了法律保障,鼓励他们继续创新和创作。另一方面,它也提醒我们在使用AI生成图片时,必须遵守法律,尊重他人著作权,以避免可能的侵权行为。

二、新时代需要明确生成式AI的判断标准

本案一审判决并未详细阐述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独创性”和“智力投入”的具体标准,这可能会给未来的法律实务带来一些困扰。例如,如何界定人工智能在生成图片过程中“智力投入”的程度?如何判断这种投入是否达到了“独创性”的标准?是否每一个涉AI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案例都必须要个案审查?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明确。

笔者认为,本案为生成式人工智能AI的特征性进行了“范围界定”,即:在使用AI工具时,使用者“人的智力独创性投入”的响应程度越高,使用AI工具形成智力成果的倾向性就越高,其利用AI工具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属性就越强;反之,在使用AI工具时,使用者“人的智力独创性投入”的响应程度越低,使用AI工具形成智力成果的倾向性就越低,其利用AI工具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属性就越弱——最终在智力劳动创作工具不断迭代发展时,唯一决定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属性的还是“独创”二字——毕竟具有独创性(独立完成和具有一定创作高度)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不在于旧时期的笔墨纸砚,不在于新时代的AI工具,而在于人之智慧。

三、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需要在法律上对新的技术形态进行适应和调整

根据科技日报报道,随着2024年的临近,包括欧美在内的主要经济体都在设法制定比较全面的AI政策。例如,欧洲议会打算在今年年底前,或最迟在2024年6月就欧盟的《AI法案》文本达成协议。10月30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美国首份关于AI的行政命令。美国参议院多数党领袖舒默希望在几个月内准备好AI立法。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和著作权法的碰撞。而在未来,我们可能会看到更多的新兴技术如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6G等新技术对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新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更新和改进我们的法律体系,加速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以适应当今时代科技的飞速发展。

四、本案例也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行动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这个案例中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中国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这是对创新者的鼓励,也是对全世界的表态:中国将坚定地维护知识产权,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总的来说,本案系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前瞻热点,也是法律共同体对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的一次重要尝试,本案一审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展示了适应新时代的灵活性,在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上都重点强调“人的智力投入”的重要意义,与当前《著作权法》的理论体系完美自洽。

我们相信本案判决生效后会成为未来处理此类知识产权前沿课题之典范,也期待能看到更多的成功实践在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的环境中涌现出来,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法治自信增光添彩。

作者简介


王幽 律师助理

重庆大学土木工程本科,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区域经济学研究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一部岳蕊律师助理,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版画院原院长王炜助理、法律顾问,历任村主任助理、副乡长、区级开发区副主任等公职,曾在《红旗文稿》《四川党建》《廉政瞭望》发表理论文章,有丰富的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基层社区开发的实务经验。加入盈科知识产权一部工作以来,专注于商标、著作权、艺术法等知产领域,积极践行社区普法的公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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