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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作为合规顾问成功办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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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9-2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上海某金属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营金属材料交易。该公司属于轻资产运营,员工人数不多,公司A负责人为新上海人,外地来上海就读大学后,便加入大型国有企业,一路晋升至销售管理岗位,后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下海创业,一直脚踏实地经营公司。2020年虽然受到疫情影响,金属交易市场行情惨淡,但公司负责人仍努力维持公司正常运营。

但2020年底浙江监察委在调查浙江某公司涉嫌行贿罪一案中,发现该公司B负责人与上海某金属公司及其A负责人,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行为。随后,浙江某公安机关立即对上海某金属公司及其负责人展开刑事立案调查。

A负责人2021年春节期间接到浙江公安电话,消息犹如一道惊雷劈下,让其百思不得其解,第一时间委托了上海某律师事务所黄东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案件中因双方的确存在超出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行为,故建议其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律师策略:

一、积极沟通  成功取保候审

案发后,黄东律师团队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事实问题,与上海某金属公司A负责人多次详细沟通。当事人深刻认识到公司管理制度上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经营过程中忽略了财务制度的建设。在其建议下,当事人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愿意弥补国家税收损失,从而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配合调查  厘清合规边界

经核查,上海某金属公司与浙江某公司一直存在真实业务往来,在长期业务合作的背景下,2020年年底浙江某公司B负责人询问其负责人A是否还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负责人在没有法律合规意识,又基于多年合作关系的情况下,最终将超出真实交易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浙江某公司,最终导致惹祸上身。但是,涉案发票为实际业务经营过程中合法获取,而非通过倒卖发票获取,也没有从中非法牟利、骗取抵扣税款等主观恶意。且A负责人明确表示愿意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补缴税款,弥补给国家税收损失。

三、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   协助公司建设合规制度

在辩护过程中,考虑到本案存在合规不起诉的可能性,鉴于周志华律师团队长期在企业合规领域的研究水平和实践经验,辩护团队主动联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周志华律师,作为合规顾问团队参与本案办理,全程指导、推动并起草相关合规不起诉文件,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协商。合规团队与辩护团队通力合作,力争实现合规不起诉目标的实现。

初期,检察院表示合规不起诉制度程序目前尚处于部分城市试点试行阶段,尚未全国推行,亦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且该案所涉及的企业并非浙江本地企业,异地企业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后,如获不起诉,司法机关对于其合规监管无明确法律制度或政策规定指引。检察院的态度一度不明朗,浙江某检察院内部为此案是否适用,多次召开内部研讨会。

合规团队与辩护团队经协商,向浙江某检察院提出江浙沪为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建设发展的试验地,营商环境共建,并且浙江各方面的制度创新均走在全国前列,也希望检察院大胆创新,激活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新制度。其次,对于中小企业获得合规不起诉,意义重大,一是给了中小企业改过重整的机会,让其改进公司治理制度后合法合规健康发展;二是给了企业负责人身后家庭一次机会,众说周知,中小企业负责人锒铛入狱,身后家庭的经济支柱将崩塌,且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未来的升学就业。

此后,律师团队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不起诉辩护意见》、《合规承诺书》等一系列文件,持续与检察院保持沟通。同时,A负责人在律师团队的指导下,积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改进公司管理制度。

浙江某检察院经研究,大胆突破异地限制,同意对上海某金属公司A负责人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在检察院的指导下,及律师团队的全程服务,A负责人积极补缴了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异地线上做了相关笔录,向检察院提交了《企业刑事合规法律顾问合同书》、《合规计划执行报告》等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了企业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标准财务制度的建设,并在后续保持向检察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

最终,在9月17日,浙江某检察院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1、上海某金属公司、负责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2、上海某金属公司、负责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上海某金属公司、负责人已补缴全部税款,最终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上海某金属公司、负责人无前科劣迹,且提供企业合规整改报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某金属公司、负责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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