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景区内擅自攀爬,情节严重者是否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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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8-1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景区内擅自攀爬,情节严重者是否触犯刑法?
作者/袁方臣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1、毛某、张某2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4月15日,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某1首先攀爬,毛某、张某2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1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1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通过此种方法,三人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1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毛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2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张某1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不是一个常见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文物案件解释》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葬墓、古建筑、石窑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本案中,“巨蟒峰”是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三清山的标志性景观,属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因此,如果三名被告的攀爬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其行为触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为查清事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几个,以下逐一说明。
(一)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以及三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首先,从三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张某1说过“到三清山坐个牢,也是人生梦想之一”,张某2表示“想想一起被抓也是人生经历”,毛某用“闯”;其次,三被告人选择在凌晨攀爬,也是希望不被人发现,有不想被抓的意图。综上,三被告人明显知道其攀爬“巨蟒峰”的行为是违法的,明知攀爬会被处罚甚至坐牢,仍然明知故犯,具有故意的主观恶意。
此外,“巨蟒峰”下虽没有“禁止攀爬”警示牌,但张某2在采取行动前查阅了三清山管理条例,清楚按照规定是不允许在景物上刻划、涂污,因此,被告人明知通过打岩钉的方式攀爬“巨蟒峰”是违法的,主观上具有故意。
三被告人事前有通谋(通过微信约好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互相配合(毛 某、张某2帮助张某1进行攀爬,并为其拉安全绳做保护),共同完成攀爬行为,系共同犯罪。
(二)对于损害结果的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规定,“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损毁”的结果成为定罪的关键。“巨蟒峰”是一座花岗岩山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受我国法律保护。三被告人用电钻钻26个洞并将24个岩钉打入“巨蟒峰”岩体的行为,就已经对其造成损毁,且被告人行为将加速岩体的侵蚀进程,破坏了“巨蟒峰”的稳定性。同时,这26颗岩钉并不能取出,否则将对岩体造成二次破坏。结合专家意见,三被告人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加重了巨蟒峰柱体结果的脆弱性,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崩解,已然达到“严重损毁”的程度。
综上,三被告人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本案也警醒大家要文明出游,在景区内规范自身言行,开心旅游,也要“开心回家”,避免在警局“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