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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工程交付时未对工期提出异议且长期拖延支付工程款,不得再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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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2-1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孝义市中阳楼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与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3)晋民终字第59号】

案件简介

孝义市中阳楼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孝义西关村委会)与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一建公司)分别于2007年3月18日、3月22日签订了《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太原一建公司第十二工程处负责承建孝义西关村委会所在的西关村新农村建设住宅示范区7#、8#、9#住宅楼;工期224天,从2007年3月22日到2007年10月31日;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迟,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该工程实际完工为2009年初,孝义西关村委会因不具备开工条件,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施工过程中,孝义西关村委会设计频繁变更,承包范围外多增加工程内容,以及其他项目工程量增加,施工现场停水、停电、消防检查、下雨、村民闹事等非施工方原因外的事由造成工期延期。

因孝义西关村委会拖欠工程款一事,太原一建公司将孝义西关村委会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孝义西关村委会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太原一建公司向其支付217万元工程延期罚款,太原一建公司认为其有合同约定工期顺延的事由,故不应支付工程延期罚款。

法院观点

关于涉案工程交付延期罚款问题。工程延期是本案事实,经对被上诉人太原一建公司提供的测量放线报验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施工日志、双方反复磋商的记录等证据的质证和核实,可以认定在涉案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工期相应顺延的事由,结合该工程于2008年底交付使用时,上诉人孝义西关村委会也并未提出工期延误问题,可以认定双方对工程延期这一事实的一致认可。在涉案工程交付使用三年后被上诉人提起讨要工程欠款的本案诉讼时,上诉人以工程延期为由提起反诉,实属欠妥,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孝义西关村委会主张应支付其217万元工程延期罚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与提示

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时,根据双方过错,发包人有权主张工期延误损失,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主张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若发、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及按约定流程提出索赔要求的,则其丧失索赔的权利”,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约定索赔提出期限及程序要求。

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索赔应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是明确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方;二是在竣工结算时一并就工期延误索赔向承包人主张。在本案中,发包人孝义西关村委会直至承包人太原一建公司主张工程款时才提出工期延误索赔,其行为有违民法典基本原则,故孝义西关村委会提出的工期延误损失赔偿请求未被支持。

作者简介

 

郭杰,中共党员,股权高级合伙人,任盈科太原律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恒盈房建团队负责人,入选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文化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库律师、山西股权交易中心评审专家。

执业以来发表多篇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文章,注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相结合,执业期间主办多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相关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数十家建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为多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广受当事人好评。

执业理念:客户至上、专业之上、团队至上

恒盈房建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通过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经验,目前已实现专业化、团队化、标准化管理,制定了规范的业务操作指引和严格的案件质量标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通过任务分解与集体讨论制度,保证案件疑难点能及时、高效地得到解决。团队现已服务过数十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为其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从源头把控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团队亦代理上百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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