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风险分析及合规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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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5-1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一、目前国家税务监管形势
(一)数据赋能监管更有效。
税务主管部门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税务,实现将税务监管从信息化到数字化再到智慧化的发展趋势。将“以数治税”理念贯穿到税收征管全过程,不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着力建设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纳税企业的涉税信息由税务、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共享,使各项监管措施更加有效。国地税合并之后,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经济分析部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已形成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的税收数据应用处理联动机制,可以对税收数据进行“链条式”加工处理。
(二)税务监管更精准。
税务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这种监管模式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企业虚开发票及逃避税,实现了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
(三)“税警”协作及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
目前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都增设了税警联络办公室,进而实现了税警联动、跨区域办案、税警信息共享,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便可实现上下游、全产业链的全面核查。同时税务部门、海关和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共享纳税企业涉税信息的同时,已建立联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了全覆盖的打击涉税犯罪网络。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风险分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1.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有具有一般纳税资格的公司、企业才可能成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单位犯罪的非法利益归属于单位。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是否需要进一步的犯罪动机、目的作为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长期以来有行为犯说、目的犯说、结果犯说、危险犯说。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以结果犯说为主流,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
5.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及情形分析
(1)为他人虚开,合法拥有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购买“僵尸企业”或设立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没有购进货物的情况下,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走逃避失联。
(2)为自己虚开,指合法拥有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某国有企业为了增加业绩和利润,让上游的商贸企业为自己开具顶额开具21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以较高的金额为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由相应的资金流,但是被税务机关最终获得了资金回流的证据,并将此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合法拥有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为了降低自己的增值税税负率,在无真实的货物或劳务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合法拥有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三、企业税务刑事合规管理建议
1.提高合规意识,组织合规培训。
企业要定期开展对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关购销业务人员的税法、刑法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勿触碰刑法“红线”。
2.建立健全财务(税务)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成本核算、资金管理以及涉税事项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在确保企业各项经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关注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若存在“先卖后买”、挂靠经营等“三流不一致”情况的,可以通过签订与上家的货物买卖合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签订书面挂靠协议、形成明确的挂靠关系等方式,形成完整的交易链条,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建立健全企业各个交易环节的内控管理制度。
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税收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货物采购、货物库存、货物销售及应收账款管理等内控管理制度,确保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而有效监督,以便企业内部实现良好的沟通和有效的监督,确保采购、库存和销售环节,合同、发票及各项交易凭证准确、真实和完整。
4.综合规划,有效应对风险。
为了实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有效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该在公司设立、投融资、并购重组、交易架构安排及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综合规划,既能充分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又能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在国家加强依托大数据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的背景下,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这样的逃避税行为,以及空壳企业虚开发票、虚假出口骗取退税、虚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操作空间将越来越小。面对新的监管形势,各类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应当树立涉税合规意识,提高税法、刑法遵从度;建立健全财务(税收)管理制度和相关业务管理流程;进行事先纳税规划,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效防范企业涉税涉刑风险。
撰写:合规法律事务部 陈斌律师团队
编辑:许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