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诉讼问题69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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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0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引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争议频发,管辖、效力、结算、质量等疑难问题裁判尺度不一。盈科北京律师汇总69个实务问答,以权威案例提炼裁判规则,为行业提供可操作的合规与诉讼指引。本篇为第二期。
二十四发包人具备哪些情况,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答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一)发包人未提供基础材料或未履行其他协作义务,致使勘察人、设计人无法继续勘察、设计工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发包人迟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项目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缓建、停建,勘察、设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
(四)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五)勘察人、设计人可以解除勘察、设计合同的其他情形。
实务案例:
1.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5)川1403民初532号--重庆某某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眉山某某农业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案涉合同因项目停工超过两年,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费的计算以实际设计面积为准,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合理设计费金额。对设计费支付情况进行确认,支持部分设计费支付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依法维护设计人合法权益。
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3民初15906号--北京某设计公司与北京某租赁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确认双方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原告已开始设计工作并提交初步蓝图,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因项目暂停导致设计工作无法继续,且该暂停责任不在原告,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阶段预付款14万元,且第二阶段设计配合工作因项目暂停未能完成,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应支付第二阶段款项10万元。合同解除责任在被告,被告应支付违约金,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
二十五设计企业、勘察企业具备哪些情形,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设计企业、勘察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勘察人、设计人迟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二)勘察人、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停止勘察或者设计工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成果应通过相关部门批准,但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成果未能通过批准,且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批准的;
(四)勘察人、设计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发包人依法可以解除勘察、设计合同的其他情形。
实务案例:
1.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5民终1274号--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设计工作转包给第三人,且设计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设计人仅能依据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量请求支付相应设计费。因设计合同解除事实明确,且设计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完成设计工作量超过合同约定比例,法院调整设计费支付金额。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无逾期付款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违约金请求。
2.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20民终3386号--陕西某有限公司、中山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达成的协议,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及国家技术规范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因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且未按期提交,设计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设计费及支付利息。设计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按约定交付合格设计成果,其主张不予支持。设计人对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法院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维持一审判决。
二十六政府有关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提出需要对发包人的意见修改的,设计企业修改文件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变更费用?
答根据合同约定及行业实践,当政府审查部门提出修改要求时,设计企业能否主张变更费用需分情况判断:
(一)若审查意见仅针对设计文件本身的技术合规性(如未满足强制性标准或原始合同要求),属于设计方履约瑕疵,修改费用由设计企业自行承担,且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如《2015版房建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第8.6款。
(二)若审查意见要求修改的内容涉及发包人提供的原始条件或需求变更(如规划指标调整、功能需求变化等),则属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范畴。此时设计企业根据合同,如《2015版房建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第8.3款,有权要求发包人重新确认需求,并主张相应的设计变更费用。
费用主张的关键在于修改责任的归属:因发包人需求缺陷导致的修改可索赔,因设计方未达合同标准导致的修改不可索赔。
实务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99号--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本院确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认定交通设计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初步设计工作,发包方应赔偿交通设计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初步设计费用鉴定难度较大,故不再进行鉴定。发包方与交通设计公司均存在过错,发包方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顺达公司、通达公司未支付设计费用,应承担利息赔偿责任。国资公司应承担顺达公司、通达公司债务,交通局不承担民事责任。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二重字第1号--浙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设计人虽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设计程序,但发包方对初步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默许,双方均有过错,设计人继续进行初步设计所致损失应部分自负。发包方未及时通知投资主体变更,导致设计成果无法使用,应承担相应责任。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被受让方注销前的经营性亏损及债务。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七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未实际履行而解除,发包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未实际履行而解除时,发包人的责任承担需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一)若合同中已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违约金、解约赔偿金等),发包人应依约承担责任;若无明确约定,勘察人或设计人可依法主张损失赔偿,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招标代理费、履约保证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差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合同履行成本:根据《2016版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第14.1.2款,若勘察工作已启动,发包人需按进度比例支付合同价款(完成工作量<50%时付50%,>50%时付100%);法定赔偿:依据《民法典》第584条及第805条,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如准备工作投入、可预期利益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范围。
(二)若设计人已完成未交付的工作成果,可参照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费用结算原则主张合理补偿。发包人最终责任以覆盖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原则,且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实务案例:
1.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民终378号--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泸州两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定大卫公司与城投公司因城投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大卫公司有权请求损失赔偿,但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且大卫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支持其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大卫公司的实际损失,确认招标代理费46830元应由城投公司承担,履约保证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合法。综合考虑,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2.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1民终1337号--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内蒙古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请求支付相应报酬及赔偿损失。设计合同具有阶段性和无形性特征,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获得相应报酬。合同解除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人有权请求支付已完成设计部分的设计费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未按合同约定收到书面通知开始设计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风险。可得利益损失应扣除必要成本,因设计人未提交成本证据,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诉讼程序送达合法,适用法律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二十八因勘察、设计企业原因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勘察、设计企业如何承担责任?
答因勘察、设计企业原因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其责任承担首先遵循合同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违约金、定金罚则等),勘察设计方需依约承担责任,例如《2016版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第14.2.2项规定:合同生效后因勘察人自身原因解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因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或成果质量不达标的,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补充完善、事故赔偿等责任。
若合同未约定具体责任,则依据《民法典》第800条规定,勘察设计方需对质量不合格或逾期交付导致的发包人损失承担继续完善工作、减免费用的义务,并赔偿损失。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如另行委托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但需由发包人举证。实践中,法院可能综合考量违约行为性质(如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损失因果关系及可预见性(参照《民法典》第584条)等因素确定责任。
实务案例:
1.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一初字第98号--宜阳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未按约支付勘察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因未协商延期且单方停止勘察工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依法适用。被告应承担勘探失误风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合同,各自承担责任。原告请求恢复原状无协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提起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反诉异议不成立。
二十九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延期交付成果导致发包人受到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因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延期交付成果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企业需承担继续完善工作、减免费用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根据《民法典》第800条规定,若成果质量不达标或逾期交付,勘察设计方应无偿补充完善至合格标准,并视情况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同时需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工期延误损失、事故损失等)。
(二)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如,《2016版勘察合同》第14.2.2款,还需承担违约金、事故赔偿金等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另行委托费用、停工损失、材料积压费用等),但需符合可预见性规则(《民法典》第584条)。实践中,若已交付成果存在质量瑕疵但可补救,发包人可要求勘察设计方承担补充完善费用;若成果根本无法使用或逾期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还可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
实务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291号--巴州某公司、新疆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关于本案所涉选矿厂厂房地基沉降事故责任分担比例的认定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关于本案所涉选矿厂厂房地基沉降事故损失赔偿范围以及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一审法院认定某色公司未尽到专业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出具的勘察报告存在疏漏,且该疏漏与案涉工程事故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明确某色公司承担60%的责任,敦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当。某色公司对加固修复工程造价取费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损失赔偿的范围以及数额的相应证据,故对其异议不予采信。关于勘察款应否返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某色公司出具的勘察报告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返还。关于鉴定费用的负担,一审法院按照本案胜诉比例确定双方承担鉴定费用,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401号--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成都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设计院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减收相应设计费用;创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创新公司因自身违法发包施工导致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设计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关于设计文件迟延交付天数的认定予以纠正。
三十勘察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并交付部分成果的勘察费用如何结算?
答(一)完成并交付且质量合格的或者经过完善补充后质量合格的部分,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的费用进行支付,即便发包人未依约验收,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之日应为验收之日。
(二)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可以选择让勘察人继续完善、减/免收勘察费、赔偿损失;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三)如果发包人以合同解除为由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继续完善的,可以要求勘察人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费用。
(四)完成并交付,但质量不符合要求,返工后仍不达标的,勘察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费用的同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五)如果已经完成并交付部分成果但后续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仍可要求勘察人补充勘察或者返工,勘察人不得要求额外支付费用。
实务案例:
1.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3民初4034号--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新开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某乙公司应支付某甲公司地下管线探测费用,费用标准参照合同勘察费结算约定确定。某乙公司已足额支付工程勘察费及地下管线探测费用,故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1民终1618号--贵州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未明确约定勘察报告接收经办人,结合证据认定勘察成果已实际交付并运用于后期工程施工,故应支付相应对价。被上诉人贵阳建筑设计院未违反合同义务,未构成违约,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逾期交付,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3391号--广州市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市政分院、广州市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审理案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因新飞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无效,但新飞公司已实际完成勘察工作并提交成果,公用设计院第一分院应支付相应对价。工程量及费用依据双方证据及公平原则确定,参照已失效但双方曾适用的收费标准计算工程款合理。公用设计院第一分院未及时支付费用,应承担利息损失责任,且公用设计院对其连带清偿责任成立。一审程序合法,费用认定程序无误。
三十一勘察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未交付部分成果的勘察费用如何结算?
答(一)非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完成但未交付的,发包人不承担费用,视为勘察方的损失,理由是发包方在该“损失”上不存在过错,且没有获得利益。
(二)因为发包人违约解除,即便未完成交付,如果工作量可量化可确定,勘察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对应实际完成的工作,要求发包人赔偿;
(三)如果工作量无法确定,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确定勘察人的损失并进行赔偿。损失除了完成工作成果的损失,还有招标费、前期其他费用、履约保证金占用费损失、逾期付款利息等。
实务案例:
1.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2876号--徐州怡嘉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城乡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应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非承揽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未按期提交完整合格的勘察成果,不构成不履行合同情形,不应双倍返还定金。被上诉人已完成设计工作量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半,设计费应全部支付。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施工图伪造及勘察未完成,返还设计费及利息请求不成立。
三十二如何认定设计成果质量符合要求?
答(一)质量符合要求既包括设计成果符合发包人的设计任务书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定,又包括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确定质量是否合格;反之,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有关设计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定质量是否合格。
(三)发包人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质量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确定质量标准;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确定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质量标准。
实务案例:
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琼01民终1672号--文业智造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海南自贸区珈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多次调整及重新设计,文业装饰公司已按照珈宝公司要求完成相关设计工作,且珈宝公司认可工程已完工。对于文业装饰公司未提供设计工程概算和裙楼实物材料样板的违约行为,一审已酌定扣减设计费,符合公平原则。珈宝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设计费用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文业设计公司关于违约金起算点及设计费扣减的上诉理由亦无充分证据支持。文业装饰公司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珈宝公司主张无效不被采纳。综上,双方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黔民终66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人民政府与上海城某某城建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设计单位在设计合同中不仅承担提交设计成果的义务,还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提交,并履行现场配合及后续服务义务。设计成果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施工道路的设计费应予支持,未施工道路的设计费因未按期提交设计成果且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不予支持。勘察费应支持设计单位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完成的部分。设计费用的计算应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扣减未完全履行义务部分的费用。
三十三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企业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一)质量不符合要求,一般是经过审图机构、组织评审或者质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不符合要求。发包人可以选择要求设计方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赔偿损失。
(二)发包人使用设计方的设计,可以推定未发生其他工程质量损失时候,设计成果是合格的。
(三)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未使用设计方的设计,设计成果修改后可以达到质量要求的,发包方可以要求减收设计费;如果无法修改或修改花费巨大,发包方可以要求免收设计费。
(四)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额外请他人修改该设计成果达到要求的,花费未超过设计费的,发包人可以要求减收、免收设计费;花费超过设计费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方承担该费用或者主张免收设计费的同时要求设计方承担超过部分的费用。
(五)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过错的的,例如发包人的要求违反法定标准、要求设计方违反规划设计、发包人提供的先行资料错误等,发包人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实务案例:
1.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民终771号--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无锡金世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围绕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的违约责任展开,法院依据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及相关技术规范,认定设计方、施工方及监理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及损失。法院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别审查各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及责任承担,结合损失实际发生情况及经济原则,合理分配各方责任比例。同时,法院认定建设单位未尽图审义务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最终,法院依法调整损失赔偿基数及责任比例,维护合同公平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十四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且造成了发包人的其他损失,设计企业如何承担责任?
答如果因勘察设计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损失,常见的是造成工程质量引起的侵权赔偿,或者因勘察设计方的成果不符合要求,可能造成发包方对下游的工期延误、返工、维修、工程拆除重建等,以及可能的商品房交房、预售合同索赔等。所以既包括发包人自身的损失,也包括发包人由此赔偿或者支付给施工人、监理人、检测人等第三方的损失或合理支出。
实务案例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572号--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利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发包人损害,相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勘察单位未按规范掌握和提供地下水位变化信息,设计单位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充分考虑抗浮设计,施工单位存在施工瑕疵但非主要原因,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比例根据各方过错确定,赔偿金额依据鉴定意见和租金损失评估确定。涉及仲裁条款的主体责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2.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219号--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受托方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因被告违约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但原告对楼房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被告应按其责任比例退还部分勘察费。被告因违规勘测受到的行政处罚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十五合同解除时,设计企业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超越设计阶段进行设计的工作量如何进行结算?
答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具有阶段性,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针对特殊的工程类型,可能具有一定差别,但一般来说前一设计阶段应满足后一阶段设计的需要,且每一个阶段的设计成果输出将成为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的输入。超越设计阶段,是指上一阶段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评审且发包人也未指令或者同意设计人开始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设计人自行开始设计工作。鉴于设计人自行开始的设计工作,不属于发包人可以预见的合理损失,不符合《民法典》584条的规定,即便是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也不属于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失。
实务案例:
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7794号--重庆科技馆与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餐厅装修工程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依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因双方举证不足,无法确认已完工工程款具体金额,故支持进行司法鉴定。对合同解除原因,认定因新增工程价款未达成一致导致合同解除。重庆科技馆多支付工程款应由谨业公司返还,返工费因无证据不予支持。工期延误虽存在,但因缺乏明确起算时间及顺延天数证据,不支持违约金请求。增加违约金因谨业公司无法预见租金损失,不予支持。设计费用中,消防设计费属合同外新增费用应支付,其他设计费不支持。索赔费因无证据不支持。履约保证金应退还,扣除垫付民工工资后余额返还谨业公司。双方款项可相互抵消,谨业公司应退还重庆科技馆部分款项。利息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支持。
三十六设计合同解除时,合同约定了各个阶段的设计费的,应如何结算设计费?
答设计合同解除时,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应根据该工作成果对应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阶段的设计费,已经完成的阶段的设计费依约支付,未完成阶段的设计费结合实际工作量认定设计费。实践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交付设计成果的阶段、设计文件的深度和未完成阶段的完成情况酌定一个比例。
《2015版房建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给出建议,“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该条款简化了设计工作量的确定方法,可以作为参考。
实务案例:
1.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6民终1988号--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某甲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量应以南湖仙境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某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支付设计费有事实依据,但因合同设计费为暂定总价且未明确结算,设计费总额无法确定。某乙公司提交的《说明函》证明双方已对设计费进行最终结算,确认设计费金额为1600240元。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再151号--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及解除后设计费的支付问题,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确认设计费的合理数额,并认定设计费部分免除的法律效力。关于违约金,法院区分欠付设计费与违约损失,确认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依法支持合理范围内的违约金请求,纠正二审法院认定错误。
3.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2388号--江门市海明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雅克设计有限公司、开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约。二审法院依法围绕上诉请求审理,确认雅克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且新城公司已支付相应设计费。新城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雅克公司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设计费。新城公司主张雅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已支付25万元设计费的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第三方协议不影响双方合同约定。税务发票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综上,驳回新城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十七设计合同解除时,合同未约定各个阶段设计费的,应如何结算设计费?
答(一)如果合同约定了总设计费金额但未划分各个阶段的设计费,也已根据行业惯例来确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已废止)具有客观性和一定的科学性,在实践中被普遍接受。
(二)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约定设计费的,首先在确定双方存在实际的设计合同关系和进行过设计工作的事实后,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1)参照当事人就相同工程签订的其他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单价;(2)参照同一时期当事人就类似工程约定的设计费单价;(3)参考不同时期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的约定,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工程特点和复杂程度;(4)可参考以上交易习惯的,参考市场价格确定;(5)亦无市场价格的,可以参考原《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实务案例:
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1民终2268号--长春某星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某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认定案涉合同虽签订于2020年,但因合同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争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确认某星宇设计公司已向某峰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方案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电子版,但未交付盖章纸质施工图,故设计费支付应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关于违约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予以适当调整。某峰公司关于返还定金及承担定金罚则的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勘验报告返还请求亦无事实依据。综上,部分上诉理由成立,部分不成立,依法作出相应调整。
2.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8民终1493号--云南省建艺建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原景洪华天工程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东红红木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有效,合同内容合法且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设计费应按实际规划面积计算,东红红木公司应支付设计费尾款及相应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过高,依法酌定合理金额。建艺公司提交的规划设计符合合同约定,东红红木公司主张不成立。保全保险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东红红木公司不应承担。
三十八设计合同解除时,如何认定设计成果所处的阶段来确认设计费?
答设计工作具有阶段性,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约定给的各个阶段的设计费,已经完成的阶段的设计费依约支付,未完成阶段的设计费结合实际工作量认定设计费。因此,首先应该确定,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处于哪个设计阶段。
首先可以根据发包人出具的签收文件确定设计成果的阶段,但设计方要注意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有效交付,接收方应是有权接收的主体,交付方式和文件形式也应该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没有签收记录,可以根据双方的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微信、QQ等聊天记录以及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前阶段的费用等确定设计成果所处的阶段。
各地政府部门对于许可和批复需要的文件要求不同,可以作为设计成果所处阶段的重要参考。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是判断其所处设计阶段的直接依据,其判断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可以通过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裁判者也可以根据双方往来文件进行综合判断。
实务案例:
1.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3民初15674号--深圳艾地建筑集成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足球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对设计费支付争议进行审查。对于被告认可的设计费及合同约定明确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支付及逾期利息;对于原告未能提供补充协议或重新明确条款的增加设计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设计方案未通过集团评审的抗辩,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2.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8403号--王某与广州港美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王定芬与港美设计公司签订的《装饰设计定单协议》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前港美设计公司未实际施工,应退还已支付的装修工程款。设计费与装修款分开计算,设计定金不转化为装修款。港美设计公司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未配合合理的现场确认要求,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王定芬解除合同合理。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设计费30000元,王定芬已支付设计定金,无需再支付。
三十九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未导致返工修改时,应如何计算设计费用?
答(一)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签证明确变更的费用调整。
(二)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未导致设计人已实施的设计工作需要返工或修改,当事人主张因此增减费用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对于以建筑面积(投资额)结算的单价合同,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导致建筑面积(投资额)增减的,按照增减的建筑面积(投资额)和合同单价(固定比例),认定增减的费用;
2.对于以建筑面积(投资额)结算的单价合同,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未导致建筑面积(投资额)增减,但导致设计内容、难度、现场服务、成果文件要求等发生变化,造成设计人工作量增减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价格组成、变化内容的性质特点和合同约定,认定增减的费用;
3. 对于以建筑面积(投资额)结算的单价合同,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未导致建筑面积(投资额)增减,但导致设计内容、难度、现场服务、成果文件要求等发生变化,造成设计人工作量增减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价格组成、变化内容的性质特点和合同约定,认定增减的费用;
4.对于总价合同,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导致设计内容、难度、现场服务、成果文件要求等发生变化,造成设计人工作量增减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价格组成、变化内容的性质特点和合同约定,认定增减的费用。
实务案例: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8864号--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外建公司与诸暨文旅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设计费用应依据合同约定及审查合格书载明面积计算,诸暨文旅公司关于实际竣工面积计算设计费的抗辩不予采信。设计变更费用因诸暨文旅公司原因产生,应由其支付。建筑红线外景观设计未签订合同且未获认可,不支持相关设计费请求。设计费按八折计算,扣除已支付款项。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依据合同计算,起算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次日。
2.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2民初7073号--厚石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认新城嘉苑A、E区工程设计费总额及已付款金额,支持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认定友谊新村工程因国家政策调整停工,非原告责任,支持原告按实际设计面积及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进度款,确认已付款及剩余应付金额,支持原告关于设计费利息的主张。驳回被告关于设计瑕疵及结算金额抗辩。
四十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导致返工修改时,应如何计算设计费用?
答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导致设计人已实施的设计工作需要返工或修改,设计人主张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 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 合同无约定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增加的费用:
(1)合同约定了各阶段/专业设计费的,以返工、修改工作量占相应阶段/专业设计工作量的比例,乘以相应阶段/专业的设计费;
(2)合同未约定各阶段/专业设计费,但约定了人天单价的,以返工、修改工作所投入的人天数量,乘以相应的人天单价;
(3)合同未约定各阶段/专业设计费,也未约定人天单价的,以返工、修改工作在市场上通常所需的人天数量,乘以市场上的人天单价。
实务案例:
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民终18880号--湖南某某园林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某某市公共绿化管理所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变更费用因设计工作重复修改属正常现象,且缺乏明确计算依据,不予支持;2016年2月24日提交的设计施工图纸因存在重大设计变更,设计费应予支持;驻场服务费因无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不予支持;设计费及驻场服务费的支付责任应由代建单位承担,原业主不承担支付责任。
四十一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周期延长,设计企业对损失如何举证?
答设计方因为发包人变更要求导致设计成果提交时间延长或者增加工期,发包人应当支付额外带来的费用,但其与施工单位的窝工损失不同,不具有现场人工费和机械设备租赁等具体费用,在具体费用的计算上具有较大难度。
首先,设计方应保留相关证据,证明交付期限届满前后,仍与发包人存在密切沟通和配合修改。同时,设计方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导致无法限期完成,需要延长设计周期。其次,设计单位仍需要根据发包人变更设计要求对应合同约定进行判断。按照建筑面积(投资额)计费的,建筑面积(投资额)增加即为费用增加;建筑面积(投资额)未变化的,通过证明设计内容变化、设计难度变化、成果文件的要求形式发生变化、现场类的工作内容和时间的增加来证明发包人应额外支付费用。
实务案例:
1.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3民终4619号--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苏某村民委员会、中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提交及审查义务应以双方实际履行为依据,未能提交图审的责任需有充分证据支持。设计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工作量综合认定。违约金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及利息标准依法维持。鉴定费用因系发包方法定义务产生,不应由设计方承担。
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3176号--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易中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确认百城公司与易中景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易中景公司已向百城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增量设计蓝图,百城公司未对设计内容提出异议且双方已结算增量设计费用,故一审判决确认设计蓝图符合合同约定并判令百城公司支付欠付费用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四十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周期延长,设计企业可否期间延长而增加的施工配合费用?
答因为设计工作的独特性,需要在施工期间对施工工作进行配合。因为施工工期延长,设计方有权要求增加费用。费用的计算根据简单的按时间的比例进行增加,但同时需要考虑停工期间设计方是否需要配合工作,是否发包方要求保持驻场不得离场。因此,增加的施工配合费用=(增加的工期-无需配合的停工期间)*施工配合费用。
实务解读:
1.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限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设计周期延长若因发包人上述原因导致,设计企业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包括施工配合费用。
2. 费用范围:施工配合费用可能包括设计人员额外的工作时间、差旅费、沟通协调成本等。若因设计周期延长,设计企业需增加人力或时间投入以配合施工,这些合理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主张条件:设计企业需保留相关证据,如发包人变更计划的通知、资料提供不及时的记录、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修改的文件等。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费用索赔申请,明确说明费用增加的原因和金额。费用计算应合理、透明,符合行业惯例或合同约定。
建议:设计企业应及时与发包人沟通,协商解决费用问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四十三建筑工程勘察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勘察费用?
答(一)合同无效,但是勘察结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二)合同无效,勘察结果补充勘察后符合质量要求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如果是勘察人自行完善,费用自担,若是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完善,合理费用由勘察人承担,超出部分根据双方履行合同过错程度裁量承担过错责任;
(三)合同无效,修改后质量仍不符合要求的,无权要求费用补偿,同时根据双方履行合同过错程度裁量承担过错责任;
(四)合同无效,交付部分勘察结果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五)合同无效,未交付部分的勘察结果,无权要求费用补偿,根据双方履行合同过错程度裁量承担过错责任。
实务案例: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395号--上海博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范邸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恪守履行。范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完整的第一阶段设计成果,构成违约,博显企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合法。范邸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博显企业支付部分设计费用合理。双方对费用及违约金的处理符合当事人处分权,予以支持。
2.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民初2744号--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涉案三项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合同关系成立,因合同成立时间早于相关招标规定废止时间,适用当时的招标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勘察费超过法定招标金额的工程必须招标,未招标的合同无效,但未超过招标金额的合同有效。已完成勘察作业的,勘察费应支付。勘察报告交付即为付款时间,逾期未付款应支付利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付款时间及逾期利息标准。
四十四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如何结算设计费用?
答(一)合同无效,但是设计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二)合同无效,设计成果修改后符合质量要求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如果是设计人自行修改,费用自担,若是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改,合理费用由设计方承担,超出部分根据双方履行合同过错程度裁量承担过错责任;
(三)合同无效,修改后质量仍不符合要求的,无权要求费用补偿,同时根据双方履行合同过错程度裁量承担过错责任;
(四)合同无效,交付部分设计成果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五)合同无效,已完成未交付部分的勘察结果,无权要求费用补偿,根据双方履行合同过错程度裁量承担过错责任。
实务案例:
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1民终1963号--西安草某设计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晰某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因设计单位未取得设计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且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单位已提供设计成果且无法返还,应予以折价补偿。委托方对设计费用支付无异议,视为认可设计成果价值。委托方主张设计图纸未被采纳的抗辩,因未提供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委托方明知设计单位无资质仍签订合同,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8353号--北京创源合筑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与和桥商业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因创源合筑公司不具备涉案工程设计所需资质,其与和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合同效力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或折价补偿,并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创源合筑公司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其提供的设计成果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创源合筑公司已履行第一阶段工作量,满足第二次付费条件,但未完成第二阶段工作量。创源合筑公司请求迟延付款违约金及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不予支持。
四十五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践中有哪些认定设计费数额的观点?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民法典》实施前存在更多可能的其他观点。例如(1)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确定设计费。例如(2015)冀民一终字第378号,法院认为,合同因未经招投标无效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设计人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因此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80%确定支付的设计费标准;(2)按照人力资源成本折算设计费。例如(2018)皖民终451号,合同因为设计方缺乏相应资质而无效,法院认为设计工作主要是人力资源的投入,成本损失根据投标文件列明的5人7个月,法院酌定按照每人每月4.9万元进行赔偿;(3)合同因串标、行贿应认定无效。法院认为,虽然设计方完成了设计工作且发包人实际使用设计成果,但合同无效后,设计费金额应通过鉴定确定。因设计方拒绝鉴定,故法院未支持其关于设计费的诉讼请求。
通常观点认为,《民法典》认定的折价补偿观点与赔偿损失是不同的路径。根据《上海二中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白皮书2015-2019》的观点“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的设计费并非设计单位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而是其进行特定设计活动而应当获得的报酬,故不存在因过错大小而进行损失分担并减少设计费的情况。”
折价补偿只考虑补偿标准(例如通常的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些按照人力成本支出、《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等),而赔偿损失才看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
实务案例:
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终字第378号--北京柯德普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唐山恒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商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未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相关合同依法无效。尽管合同无效,但部分设计成果经政府审批确认,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认可和接收行为,故对部分合同履行予以确认。双方均存在过错,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双方承担不同责任比例。
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451号--深圳市正国优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设计活动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未经资质许可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招标方设置不当导致无资质单位中标,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并赔偿对方合理损失。赔偿数额应结合实际人力资源投入及相关费用合理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88--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案设计合同因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安徽桑铌公司与洛阳维达公司双方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责任,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以平衡双方利益。技术转让合同虽被单方解除,但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构成预期违约,安徽桑铌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洛阳维达公司未能充分证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及损失,故其关于技术秘密使用费及损失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十六设计合同无效且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时,发包人与设计企业如何承担责任?
答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其次,设计合同无效且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时候,产生的损失为缔约过失责任,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支出,以及与第三人订约机会等信赖利益损失;而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财产利益损失、所得利益减少,以及对第三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和设计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对损失的大小进行判断。
如果合同未履行,签订合同的交通费、差旅费、咨询费、招标投标费、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损失;如果合同已经履行,设计成果不合格一般是设计方的责任,但是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错误也具有一定过错,例如错误的勘察资料导致设计错误。
实务案例:
1.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6民终816号--厦门标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定案涉设计合同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顶设计公司未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承揽设计业务,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或折价补偿,标顶设计公司已实际付出劳动且部分工作成果具有利用价值,故第一次付款应作为折价补偿不予返还;第二次付款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且设计方案无利用价值,标顶设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港城房地产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明确,合同无效但法律后果处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合理分配责任。
2.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3079号--青岛午未源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青岛九天国际飞行学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定涉案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因午未源创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无效,双方对装修质量损失各承担50%责任。增项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因缺乏有效证据不予支持。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剩余工程款应由九天国际飞行学院公司支付。综合双方过错及证据情况,部分支持午未源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支持九天国际飞行学院公司的上诉请求。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 葛磊 律师 ·
葛磊,盈科北京合伙人律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副监事长、企业权益保护办公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专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商事诉讼仲裁争议解决等。葛磊律师深耕建筑设计领域法律实务,曾为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及中国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多家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刘秀燕 律师 ·
刘秀燕,盈科北京律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工作委员会调解员。深耕建设工程及民商事领域案件,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曾成功调解多起商事调解案件,涵盖建设工程、金融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等,通过高效沟通与法律释明促成双方和解,为客户避免诉讼周期与成本,助力客户快速恢复商业合作,实现争议实质性化解。
	
· 石敏艺 律师 ·
石敏艺,盈科北京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主要领域为各类民商事诉讼、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企业诉讼与非诉服务、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等。承办诉讼案件30有余,服务多家企业客户,提供包括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在内的诉讼纠纷法律意见、全阶段合同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诊断审查服务。代理案件涵盖勘察设计领域各个阶段,涉及勘察设计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交叉问题解决,为建筑设计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