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金融借贷诉讼的“战争艺术”:从请求权基础构建到庭审制胜(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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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9-1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引言:请求权基础思维——民事审判的“手术刀”
请求权基础思维,作为源自德国法学的精密分析工具,已然成为中国现代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把“手术刀”。尤其在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这类高发、疑难、复杂的纠纷领域,它通过对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精细解构与对案件事实的严谨涵摄,为实现裁判逻辑的严谨化、过程的透明化和结果的可预测化提供了核心方法论支持。此种思维范式不仅是一种“找法”的技术,更是一种重塑法官、律师乃至当事人诉讼行为模式的思维革命。
传统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往往依赖于法官在查明事实后,主动为当事人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一过程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可能影响裁判文书的说理深度与司法公信力。与之相对,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则构建了一个更为清晰的诉讼构造:原告必须明确其主张的规范基础,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被告则围绕该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展开防御;法官在此过程中扮演中立的裁判者角色,审查原告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律规范的支持。这种转变深刻地契合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将诉讼的驱动力更多地交还给当事人,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推广,本质上反映了中国民事司法理念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深层转型与现代化演进。
本文旨在系统性地剖析请求权基础思维在借贷纠纷领域的深度应用。本文将从其理论源流与体系建构出发,深入解构金融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核心请求权基础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原、被告双方的视角,探析法庭实战中的诉讼攻防策略与举证责任分配。最终,本文期望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一套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价值的体系化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 理论溯源与体系建构
——请求权基础思维的法理逻辑
1.1 概念界定与方法论: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到中国司法实践
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理论根基,可追溯至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法学家温德夏特对罗马法中的“诉权”进行了创造性的解释,他将实体法上的权利与程序法上的诉权进行了关键分离,提出了“请求权”这一核心概念,将其定义为“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这一概念的确立,使得民法体系从具体的诉讼形态中解放出来,构建了一个逻辑自洽的实体权利体系,深刻影响了《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的编纂。
中国民法体系自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始,便深受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经由日本传播的影响,采纳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的五编制体例。这种高度体系化、逻辑化的立法模式,为请求权基础思维在中国的生根发芽提供了肥沃的制度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更是对这一体系的继承、发展与扬弃,其严谨的逻辑构造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广泛适用奠定了坚实的规范基础。在方法论上,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核心是一种“归入”或“涵摄”的思维过程 。其基本步骤如下:
识别请求:明确案件中“谁得向谁根据何种理由主张何事”。例如,在借贷纠纷中,即为“原告(贷款人)得向被告(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主张返还本金及利息”。
寻找规范基础:在法律体系中检索能够支持该项请求的具体法律规范,即“请求权基础规范”。
要件检验: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这一“大前提”进行逐一比对,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满足了该规范的所有构成要件。
审查抗辩:在请求权初步成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被告是否提出了有效的权利妨碍抗辩(如合同无效)、权利消灭抗辩(如债务已清偿、诉讼时效届满)或权利限制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值得注意的是,该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例如请求返还借款、支付违约金等。对于旨在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变更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则通常需要辅之以传统的法律关系分析法。
1.2 核心功能:为何请求权基础思维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石
请求权基础思维之所以被视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石,在于其发挥的多重核心功能。德国理论界对“请求权”概念本身的内涵存在深刻的学理争鸣,例如其究竟是权利本身,还是相对法律关系的表达,这些思辨涉及诉讼时效标的扩张等复杂问题。然而,中国的司法实践在引介和应用这一理论时,展现出一种鲜明的实用主义立场,更侧重于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功能性价值,而暂时搁置了其本体论上的哲学争议。这种务实的选择,使得这一复杂的法学理论能够迅速转化为提升审判质效的有力工具。
其核心功能主要体现在:
构建法律思维与培养法律共同体:对于法学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训练逻辑思维、构建严谨法律论证、处理复杂案例的基本功。它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分析框架,有助于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统一的“法言法语”。
指引诉讼活动与明确权责:该思维为诉讼各方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它帮助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举证责任;为被告指明了从哪个要件或抗辩事由上进行反驳;更为法官提供了贯穿庭审调查、争议焦点归纳及裁判文书说理的清晰思路。
实现法律正义与限制自由裁量:通过将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事实,严格地“涵摄”于统一的法律规范之下,请求权基础思维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客观性与统一性,是实现“同案同判”、避免法官恣意裁量的制度保障。
厘清复杂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一个生活事实可能同时触及多个法律规范,从而产生“请求权竞合”现象,例如一个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请求权基础思维能够帮助当事人清晰地识别并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主张,也使得法院能够对不同的请求权进行独立的、有条不紊的审理。
第二部分 要件解构——金融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请求权基础体系
在金融与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单一的,而是由一个核心请求权和若干派生、并存的请求权构成的体系。运用请求权基础思维,就是要将这个体系进行精细化的解构。
2.1 核心请求权:基于借款合同的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请求权
这是借贷纠纷中最核心的请求权。其主要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是《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请求权的确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合同成立:原告需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了明确的合意。在金融借款中,这通常体现为格式化的书面借款合同。在民间借贷中,形式则较为灵活,借据、收据、欠条,乃至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附言注明“借款”)等,均可作为证据。
合同生效:金融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而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在民间借贷中,款项的实际交付不仅是履行行为,更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2)贷款人已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款项交付)
这是原告必须完成的关键举证责任。
交付方式的认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交付完成。对于现金交付,司法实践审查极为严格,尤其对于大额现金交付,法院会综合审查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当地或当事人间的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因素,以判断交付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3)借款期限届满或提前到期条件成就:
期限届满:即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已经过去。
提前到期(加速到期):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在借款人发生特定违约事件(如未按期支付利息、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涉及重大诉讼等)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主张此项权利时,贷款人必须提供已向借款人有效送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的证据,如快递面单及签收记录。
(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这是构成违约的核心事实。在诉讼中,原告通常只需陈述被告未还款的事实,如果被告抗辩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则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提供还款的银行凭证或出借人出具的收据等。
2.2 派生与并存请求权:违约金、担保权及其他相关请求权
在核心请求权的基础上,原告通常还会主张一系列派生或并存的请求权:
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主要源于借款合同的明确约定。
合法性审查:法院会对利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民间借贷,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对于金融借款合同,虽无此硬性规定,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的精神,若借款人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过高,请求调减的,法院应予支持,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担保权利实现请求权(保证、抵押、质押):
请求权基础:有效的担保合同以及担保物权的依法设立。
保证责任请求权:需审查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以及是否已过保证期间。
抵押权/质押权实现请求权:需提供抵押/质押合同,并证明抵押权已依法登记(如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或质押物/权利凭证已依法交付/登记。
案例深度分析:在“潘某优与佛山三水某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极具代表性。该案的核心在于,法院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在抵押房产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的情况下,银行(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直接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判决解决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的争议,实质上是极大地强化了担保权请求权基础中“权利有效设立”这一核心要件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使得银行的担保权利从一种期待权转化为了现实的、具有优先性的物权。
实现债权的费用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必须基于借款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常见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举证责任:原告必须提供相关费用已经实际发生的证据,例如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2.3 权利妨碍与消灭抗辩:合同效力瑕疵的审查要点
从被告抗辩的角度看,对合同效力的攻击是阻却原告请求权基础的最根本方式。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基于该合同的各项请求权便自始不存在。在借贷纠纷审判中,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已远超对合同文本的“形式审查”,体现出强烈的“实质审查”倾向。这种穿透式审查反映了司法机关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虚假诉讼、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为和政策导向。这意味着,法官不能仅凭一纸借条作出判断,而必须主动审查资金来源、出借人资质、借贷频率等合同外的实质信息,这种司法能动性在民间借贷领域尤为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审查资金是否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并转手出借。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修订的司法解释取消了原规定中“高利”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只要存在套贷转贷行为,合同原则上即无效。但司法实践中会严格审查“套取”和“转贷”的主体是否为同一法律主体,若贷款主体为公司,而出借主体为该公司股东个人,则不必然认定为无效。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此情形旨在切断非法资金链条,防止风险传导。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职业放贷人”):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量出借行为是否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以及出借目的是否具有“营业性”。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此规定体现了法律不保护非法行为的原则。
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基于不正当关系产生的“分手费”、“补偿费”等性质的借贷,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
虚假民事诉讼:法院会高度警惕并严格审查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诉辩双方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在短期内多次参与借贷诉讼等。
以下清单系统梳理了借贷纠纷中核心请求权的审查要点,可作为实务操作的参考工具。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刘四国 律师
刘四国,法学硕士,盈科北京律师、盈科律师学院特聘讲师、民法典宣讲团讲师, 南宁、九江、梧州、绍兴、十堰、吉安、襄阳、天水、宝鸡、温州等地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刘律师常年处理企业和个人大型债权债务案件,在投融资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有着自己独特的办案技巧和心得。执业宗旨:身体力行、耐心细致、诚信为本、勤勉尽责。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金融担保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的民商事争议二审、再审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