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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 药品专利保护系列1——美国Hatch-Waxman法案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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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2-2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引言

美国是医药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医药行业的监管经历了多次修改,逐渐形成了以Hatch-Waxman法案体系框架为主导的现代药品管理体系。一部Hatch-Waxman法案,同时调动了创新药企业和仿制药企业的积极性,并带领美国逐步走向制药强国之路。本文对法案的由来、内容及其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案的由来

众所周知,原研药具有“投入高、回报高、风险高、周期长”的特点,从发现可能成药的新的先导化合物,一直到药品最后上市,可能耗费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仿制药,一般是指原研药的专利保护期届满后,在疗效上同原研药一致的、以原研药的“化学名”或“通用名”经批准后上市的药品。

Hatch-Waxman法案由来示意图

1935年,德国病理学家与细菌学家格哈德·多马克发现磺胺的抗菌作用,随后世界各国都开始推进这方面的研制工作,陆续有上千种磺胺片剂、胶囊问世。

1937年,美国某制药公司采用二甘醇代替乙醇作溶媒制作磺胺酏剂,导致大量患者出现肾功能衰竭问题。

1938年,美国开始通过立法对食品、药品及化妆品进行严格管理,对药品的研发设置了严格的申请程序,导致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承担了较高的风险和较大的难度。

而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原研药企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开展充分的临床试验,并承担开发的巨大难度和风险;仿制药企业投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相当高,而且在原研药的专利有效期内无法开展仿制药研究,导致仿制药上市的进程受到阻碍,同时原研药的市场垄断期得以事实上延长。

1983年,该矛盾在Roche诉Bolar侵权案件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和爆发。

1984年,Hatch-Waxman法案应运而生,这一矛盾通过该法案得到解决。

二、法案的内容

美国于1984年通过了Hatch-Waxman法案,该方案又叫做: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权期限补偿法。

参考下图Hatch-Waxman法案主要规定的五个方面的内容:仿制药简化申请程序、专利链接制度、专利期补偿制度、Bolar例外制度、市场独占制度,鉴于已有学者对于该法案的内容做过翻译整理,下文仅对法案核心内容进行概述。

Hatch-Waxman法案主要规定

(一)仿制药简化申请程序

根据法案,FDA(美国食药监督局)通常不要求仿制药申报者提供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数据来证明其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即减免了临床前动物毒理实验和人体临床研究项目;取而代之的是要求申报者用科学方法证明该仿制药与所参照品牌药的生物等效性。目前最常用的论证生物等效性的方法是在24-36个健康志愿受试者身上测试仿制药的血液浓度对应时间的曲线,即证明仿制药和品牌药在人体中的生理指标的一致性。

(二)专利链接制度

专利链接制度包括NDA(新药上市申请)专利状况提交、橘皮书、第I-IV段申明、45天诉讼期、30个月遏制期等内容。作为NDA的组成部分,申请人须随申请向FDA提交权利要求覆盖该药品或覆盖其使用制造方法的所有专利的专利号及到期时间。经由FDA审批的药品全部收入《经过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即“橘皮书”,其中详细完整地列出了历年批准的药品及其所涉及的专利信息。

仿制药申请人在提交ANDA(简化新药上市申请)时,需要对橘皮书中的所有相关专利分四种情况进行说明:

(1)第I段申明,证明橘皮书中没有与该申请相关的专利。

(2)第II段申明,证明橘皮书中与该药申请相关的专利已到期。

(3)第III段申明,声明在相关专利到期前不上市该产品。

(4)第IV段申明,证明该仿制药不侵权,或相关专利无效。

其中,以第IV段申明为基础的仿制药申请,其申请者必须首先通知专利所有者。专利所有者可在收到该通知的45天内提出专利侵权诉讼。若有人提出诉讼,FDA将给予30个月遏制期解决诉讼,待30个月到期或法院审判完成后再确定ANDA是否通过。

(三)专利期补偿制度

通过延长专利保护期来补偿在新药申请审批中延误的时间,促使原研药企业自主研发的新药能够在进行充分的试验研究并获批上市后,依然能获得合理的专利保护。

法案具体规定为:

· 专利所有人能够要求恢复临床试验审批(IND)和新药上市审批之间一半(1/2)的时间以及FDA对NDA进行审批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即“1/2临床试验时间+药品审评时间”;

· 整个专利期限恢复最多不得超过5年,并且在FDA批准NDA后,剩余的专利期限不得超过14年;

· 专利所有人可以就与获批新药相关的产品、用途或制造方法要求给予专利保护期限补偿;

· 若同一药物包含多个专利,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专利要求给予专利保护期限补偿;

· 专利期限延长不会自动给予,专利所有人应当在获得FDA给予的药品上市许可的60天内向USPTO提出申请。

(四)Bolar例外制度(Bolar豁免)

“Bolar例外”又称为“试验豁免例外”或“避风港(Safe Harbor)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对于在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或向美国进口受专利保护的药物发明的行为,若其目的仅属于为了依照监管药品生产、使用或销售的联邦法律规定提供信息和研发合理相关的用途,该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也就是说,仿制药企业在原研药相关专利到期之前,为提供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而实施相关专利的行为不侵犯专利权。

(五)市场独占制度

对于首仿药、新化学实体、补充新药申请均可给予一定的市场独占期。市场独占期由FDA批准,与该产品的专利状况无关。即使专利失效,生产厂商仍可通过市场独占期享有保护。

在该法案的影响下,对于原研药企业来说,专利药品的保护时间得到延长,给原研药企业提供了足够的市场独占权来获得之前的研发回报,较好的激发了原研药企业研发新药的动力。

对于仿制药企业来说,仿制药企业不需要再重复原研药企业进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取而代之,仿制药企业需要证明仿制药与参照药的生物等效性,使得仿制药在专利到期后尽快进入市场。

对于广大患者和社会来说,极大的减轻患者和社会的负担,让更多的人能够负担得起关键的治疗药物。

通过该法案,平衡了大众与药品制造商之间的利益,也平衡了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之间的利益,既鼓励了原研药企业对新药的研究开发,也促进了仿制药的上市,使得原研药和仿制药形成良性竞争。

三、法案的影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由于美国Hatch-Waxman法案的成熟性、完整性及其影响力,中国建立相关的制度时吸收了美国Hatch-Waxman法案的有益经验,并结合中国药物研发现状做出相应调整。

2021年7月4日,中国版Hatch-Waxman法案正式出台,国家药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该办法旨在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新药研究,促进高水平仿制药发展。

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参考上图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异议等待期;引发等待期的处理;无异议的后果;确认不侵权;对挑战专利者的鼓励;针对中药同名同方药、生物类似药特殊规定;被批准上市后处理;失信行为。鉴于该文件已经公布,本文不再对其进行说明。

作者简介


张显益,盈科北京律师,专利代理师,具有生物医药和法学双重理论功底。专注于企业合规、知识产权诉讼与知识产权非诉、以及相关民商事诉讼、仲裁。

张显益律师2015年进入知识产权行业,具有8年多知识产权从业经验,精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熟悉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无效、专利侵权纠纷等,代理专利诉讼与无效案件、以及上千件专利申请案件,尤其擅长机械、生化、医药、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的专利案件,有着扎实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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