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用工单位缴纳社保补贴款,是否等于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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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1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系外埠农业户口,2008年6月1日入职东林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陈某多次要求东林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2011年9月,陈某以东林公司长期不为其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后陈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东林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赔偿金、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诉讼期间,东林公司主张每月向陈某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社保补贴款,故无需承担未缴纳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后果。东林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载明陈某工资构成的统计表,并未载有陈某签字。陈某表示从未见过上述统计表,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餐补等各类津贴构成,并不包括社保补贴款。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东林公司虽主张随工资发放社保补贴款,但未就此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且陈某对该主张亦不予认可,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退言之,即便东林公司确实支付了社保补贴款,亦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只能在向劳动者支付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款中予以折抵,或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要求予以返还。东林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应支付陈某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以及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同时,陈某因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提出辞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故东林公司还应依据陈某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读】
社会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农民工而言,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农民工养老保险补偿金和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费;如劳动者出现患病、生育及工伤等情形,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生育费以及工伤赔偿等。
在用人单位确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表明,用人单位逃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对企业自身利益也会造成相关损害。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