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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爆破作业导致农户房屋受损应纳入建筑工程一切险赔偿范围——某桥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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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0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111,某公路桥梁公司中标建设该高速公路项目A4标段,2015330日该公路桥梁公司为该工程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一切险,其中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为10,000,000,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5,000,保险期间自2015331日至2016828日。同年43日该公路桥梁公司与江西该爆破公司签订《爆破服务协议》,按该公司出具的《高速公路A4标段爆破工程爆破技术与施工方案设计》,由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爆破员进行爆破施工。20155月开始,因爆破施工陆续导致多村农户房屋墙体、楼面开裂,造成财产损失,引发当地农户上访、阻工维权。该公路桥梁公司多次向保险报险,但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因受损农户高达800多户,故当地镇政府出面协调,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该公路桥梁公司垫付。该公路桥梁公司按鉴定意见先垫付了五户农户的损失,取得债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生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然保险公司仍拒绝赔付其他700多户农户的损失,该公路桥梁公司多次委派律师进行洽谈,均无果。后该公路桥梁公司垫付了700多户农户的损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均维持了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判决。

【律师策略】

因本案涉及800多户农户房屋损失赔偿问题,本律师在接案初期对材料进行分析后,确定以下思路:(1)该公路桥梁公司已向该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因工程爆破导致农户的房屋损失应当纳入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偿范围,进而由该保险公司进行赔偿;(2)稳定农户情绪,确保会合法合理进行赔偿;(3)向保险公司报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4)保险公司拒赔时,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洽谈;(5)保险公司仍拒赔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判。

具体措施:(1)研究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以及保险法,同时检索案例及裁判观点,最终确定工程爆破导致农户的房屋损失应当纳入《建设工程一切险》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2)因涉及农户数量较多,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群体事件,维护施工稳定顺利推进,在政府的主持下,由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确定损失后由该公路桥梁公司先行进行赔付,再由该公路桥梁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3)在依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提起诉讼阶段,先以其中有代表性的5户农户的损失进行诉讼,一审、二审法院支持该公路桥梁公司诉请;(4)在法院支持该公路桥梁公司的诉请后,该公路桥梁公司与该保险公司进行谈判,确定后续700多户房屋损失赔偿问题,因谈判未成功,为维护该公路桥梁公司合法权益,该公路桥梁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一审法院支持该公路桥梁公司诉请后,保险公司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终该公路桥梁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律师文书】

代理词:

一、本案属于我公司购买的《建设工程一切险》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

1、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案是由我公司委托的爆破公司实施火药爆破作业,进而导致周边村民房屋受损的意外事件,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我公司投保的《建设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该保险公司官网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十八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解决不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关于意外事故的释义“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爆炸分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化学爆炸如火药爆炸等”。有鉴于此,爆破公司依据其专业资质及知识设计方案实施爆破产生的损失,对我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理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2、我公司委托的江西该爆破公司是经过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批准成立的合法企业,具有爆破作业的等级资质,其施工作业合法合规。

①本案中爆破公司依法就涉案标段采用的爆破设计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安局备案并得到批准,不存在违规爆破,且经过三次庭审,该保险公司均没有提供爆破公司违规爆破的相关有效证据。

②我公司在前期五个案子中提交的爆破方案材料与该保险公司举证并称证据来源于该公路桥梁公司的爆破设计方案在材料封面及实质内容均不一致。该保险公司举证材料我公司也是201791日庭审中第一次见到,且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其证据的合法来源,故该保险公司提供的爆破方案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③退一步而言,即使该保险公司举证的爆破设计方案来源合法,但上述材料明确记载爆破方式为“微插中深孔排接松动爆破”与“微插浅孔排接松动爆破”,并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壶爆破。药壶爆破与本案施工的爆破最本质区别在于:药壶爆破至少要放置两次炸药进行爆破,本案只装一次炸药进行爆破,二者存在本质区别。爆破公司采用的方法和设计方案也没有两次爆破这个本质特点,故不能主观臆断是药壶爆破。综上该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是药壶爆破,反而牵强附会地将本案爆破归为药壶爆破。

④再退一步而言,爆破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公司,其爆破方案又经过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批准,我公司出于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信任和管理,选任爆破公司实施爆破作业,进而发生了周边村民房屋受损的后果。这种后果完全是我公司基于信赖所不能预见,也无法控制的,于我司而言这就是意外事件。即使爆破公司在作业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瑕疵,但都不属于我司的预见和控制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保险合同对我公司理赔。至于爆破公司,涉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追偿的问题,但该问题与本案不应混为一谈。

二、本案中江西该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勘察评估的农户损失范围在第一次受托时就已经确定损失范围,最终鉴定报告也没有超出第一次的损失范围,不存在扩大损失。

江西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已经在庭审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了详细背景介绍及情况说明。本案爆破导致的村民房屋受损,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在庭审查明与举证质证中已经非常明确。神州公司20151018日第一次接受政府的委托,对村民房屋进行鉴定,鉴定范围为719户,鉴定公司本着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就其中156户受损房屋情况的原因力确定为炮损导致,其余563户村民房屋的损害不能确定与炮损有直接关系,故没有做出鉴定结论。爆破是本次工程施工不可避免的一道施工工序,故爆破作业也在继续进行,我公司在爆破作业周边都安装了防护措施并采取扩音喇叭循环播放警示语的方式预防及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爆破作业完成后,政府又委托江西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补勘,江西该司法鉴定中心通过与第一次的房屋损失情况进行鉴别区分,最终做出719户村民房屋受爆破损害的事实及修复费用。

该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偷换了扩大损失的概念,就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情况而言,第一次接受委托时司法鉴定中心确定可能产生损害影响的范围就是719户,只是由于严谨的工作作风,仅对其中156户作出了受损修复鉴定。但爆破工程还在继续,这是修建高速公路无法避免的工序,且我公司也积极采取了防护措施。两次鉴定都已经确定受损房屋为719户,只是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方法上存在第一次无法判定的问题,才有了第二次补勘鉴定。因此整个损失范围在第一次就已经完全固定了,保险公司把固定的损失范围偷换成具体的修复金额,把修复金额的增加归咎为我公司扩大损失是错误的。

三、炮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县政府委托鉴定机构之前已经查勘现场但对鉴定事宜未做任何积极回应,视为保险公司自身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及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该保险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已经明确记录,在2015522日保险公司就已经查勘现场及了解现场情况,在此时,还没有鉴定机构介入,保险公司仅在对话中表示自己也有鉴定机构,但无任何积极的行动予以回应。为了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政府才委托博渊鉴定机构先行鉴定。

该保险公司查勘现场的行为也使其认为该公路桥梁公司扩大损失及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该公路桥梁公司未尽告知义务的论点不攻自破。第一、该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就已经知晓工程施工造成了村民房屋损失,但保险公司既不积极理赔,也不积极配合制定有效方案选择鉴定机构定损,而是消极的不作为。该公路桥梁公司及当地政府为了避免群体性事件,只能在政府委托下选择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固定。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自身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第二、在承保前和爆破事故后保险公司都已经查勘现场,对工地的施工环境、危险程度以及危险程度是否增加,均由专业人员确定或评估;在此前提下,保险公司在查勘完现场后,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事只字未提,说明保险公司认为根本不存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不成立。

综上,本应由保险公司选择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固定损失,因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并放弃自身权利,导致我公司替保险公司垫付鉴定费用,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返还。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发生的房屋损失在保险条款约定赔偿范围内,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向该公路桥梁公司支付赔偿金和鉴定费。该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该保险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该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该公路桥梁公司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及的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是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好该项目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爆破导致附近农户房屋受损,该公路桥梁公司会同当地政府及时、足额将补偿款项支付到房屋受损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施工环境,未出现群体事件和阻工现象。该公路桥梁公司严格履行合同,维护企业信誉,切实处理好因爆破施工所造成的相关遗留问题。此外,该公路桥梁公司通过诉讼途径成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挽回了相应损失。

【回顾思考】

法律分析:

一、本案爆破作业导致农户房屋受损产生的损失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本案所涉的保险条款系一切险条款。一切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切险条款释义部分对意外事故作出了说明,并列明了意外事故种类包含火灾和爆炸,且对爆炸作出了解释,本案所涉爆破属于一切险条款范围之内,故该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本案事故不在一切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内。

本案中的一切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格式条款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另该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已经就一切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尽了明确告知及说明的义务,且在投保单、保险单、一切险条款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故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事故不属一切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内。

风险防范建议:

一、对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而言,在进行施工作业时,使用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且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并及时提醒附近村民做好安全管理,避免出现因自身过失而导致群众受损的情况出现。此外,在进行投保时,应着重查看保险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免除保险公司的条款,避免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二、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责任条款应履行提醒、告知义务,相关文字应用加粗形式着重强调,否则相关格式条款有被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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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韩梅梅

十人课堂语文老师

徐正,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领域:建设工程及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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