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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一日一法 | 旅游侵权纠纷,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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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6-1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旅游侵权纠纷,如何划分责任?

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19121日,孙某与某旅行社在北京签订《北京市国内旅行合同》 ,当天下午,孙某在旅行社组织下,来到辽宁某温泉酒店参加水上滑梯项目,因该滑梯有青苔导致孙某摔倒。事故发生后,孙某在当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诊断结果为肘关节挫伤、双上肢多处软组织伤等,后孙某又前往其他医院多次进行治疗、复查。最终孙某对某旅行社和某温泉酒店提起诉讼。一个美好的旅行之旅变成孙某的一个噩梦。

【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请求旅行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旅游合同的内容、水上项目的危险性,孙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事发时应对项目危险有所预见,其应有能力通过自己积极预防避免受到伤害等因素,本案某旅行社、某温泉酒店各承担20%的侵权责任,即分别向原告孙某承担医疗费876元、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300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100元。

【律师解读】     

在现代社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假期外出旅游,为了便捷的出游,很多人会委托旅行社来安排自己的行程,随着新冠疫情的缓解,2021年我国五一出行达2.3亿人次。然而伴随旅游合同纠纷、合同履行侵权纠纷也屡次发生。如何规避风险,是旅行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游玩项目、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服务合同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理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游玩过程中摔伤,旅游者有权以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辅助人分别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温泉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孙某摔倒致伤,孙某起诉要求旅行社(旅游经营者)和某温泉酒店(旅游辅助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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