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涉外法治研究”系列文章之(七)|马耳他公司股份质押担保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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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01 背景介绍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双碳”战略的持续推进,某国企将海外新能源业务作为重要战略方向,在波兰以EPC +F模式承建十余个光伏电站项目。律师团队作为其海外业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相关项目法律事务支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该国企作为承包商需垫资建设,经与业主多轮谈判后,最终促成业主实际控制人同意以其所持马耳他集团公司股份质押、BVI 公司股份质押、实际控制人担保等担保方式为承包商提供付款担保。
项目担保需求涉及多法域(马耳他、波兰、欧盟、BVI 等)、债权金额近亿欧元并且时间非常紧迫,对律师在工程、融资跨领域的专业深度与执行效率提出较高要求。律师团队在了解企业需求后,迅速调动多地合作资源,在短时间内完成各法域担保文件的起草、审核与登记事宜。本文将结合项目实践经验,重点介绍马耳他股份质押的法律框架及实务操作要点,以期为正在布局欧洲市场的企业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02 马耳他股份质押概述
在马耳他,公司股份质押(Share Pledge)是一种典型的担保形式,其本质是出质人将股份设定质押,股份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属优先债权,质权人享有对质押股份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虽然质押(Pledge)的一般要素源自《民法典》(马耳他法律第16章)的规定,但马耳他公司股份质押的设立、解除等主要基于《公司法》规定,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2004年金融担保安排条例》进行补充规定。
《公司法》第122条明确区分上市公司与私人公司股份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可自由质押(除章程或发行条件另有禁止);私人公司股份质押则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允许质押,否则不得质押。如果私人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允许股份质押的规定,私人公司在拟定股份质押时需要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因此,在协助质权人办理马耳他股份质押时需要事先审核公司章程,若违反《公司法》前述规定,相关质押行为可能面临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下文将重点介绍私人公司股份质押的生效、登记及解除等规定及实务建议。
03 股份质押的生效
股份质押是根据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而设立的,协议应明确质押标的、担保债权金额、利息及担保范围、质押期间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和争议管辖等基本要素。股份质押在出质人与质押权人之间签订质押协议时生效,但须完成质押协议中进一步规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如有)。
马耳他公司股份质押虽然不是以政府登记为生效条件、也不需要将股份“交付”给质权人实物保管,但是仅签订协议而不办理登记,不会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担保效力。相较于马耳他,我国《民法典》对股权质押实行登记制度,属于“登记设立主义”,质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应当核查并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份质押或转让的任何限制。马耳他公司法要求,私有公司股份质押必须得到章程明确授权。此外,应核查股份质押是否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能引发股份质押法律效力瑕疵或股东争议。
04 股份质押登记制度
在马耳他,股份质押未经登记虽然不影响股份质押的法律效力,但是无法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实务中,律师通常建议质权人要求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质人或质权人应在质押生效起14天内向马耳他商业登记处MBR提交法定表格Form T(2)通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质人、质权人、质押股份数量及所在公司等信息。通过登记,质权人获得对质押股份的公示效果,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05 股份质押的执行
在债务人违约或债务到期未偿还时,质权人可依据质押协议和法律规定执行质押权利。在马耳他法律框架下,质权人的选择主要有三种:
1. 将质押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2. 以股份抵偿债务(即股份直接转让给质权人,以抵偿债务);
3. 申请法院强制拍卖。
马耳他公司法及相关案例实践允许质权人适用上述任一方式。律师通常会在股份质押协议“ENFORCEMENT”中起草相应条款,以明确违约事件发生情况下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例如:“Upon the occurrence of an Event of Default, the security created by this Share Pledge shall become immediately enforceable and the Pledgee may, subject to applicable law:
(a) sell or otherwise dispose of all or part of the Shares and/or Further Shares (as applicable) through an auction sale at any such place and in such manner and at such market price as shall be deemed fit by the Pledgee;
(b) sell, transfer or otherwise dispose of all or part of the Shares and/or Further Shares (as applicable) through a commissioner pursuant to the terms of a commission agreement under such terms and in such manner which the Pledgee may reasonably obtain;
(c) transfer the Shares and/or of all or part of the Further Shares as applicable in the name of the Pledgee in such manner as the Pledgee may deem fit ……”
质押股份的价值可通过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协议确定,但该协议须在发出违约通知后进行。如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质权人的申请,委任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评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执行方式,质权人通常应通过司法程序通知出质人(如法院传票形式)。这一程序要求保证了程序公正,也给出质人提出异议或履行义务的权利。相较而言,我国《民法典》对股权质押的执行并未明确规定直接“抵债”条款,而是通常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质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对质押股份进行变卖或拍卖,拍卖收入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剩余返还给出质人。
06 马耳他股份质押实操建议
如前所述,马耳他和我国在股份/股权质押制度上存在一些关键差异,包括股份/股权质押的设立、质权的实现等方面。结合律师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建议企业在马耳他公司股份质押的实践中采纳以下建议,以防范程序性和实体性风险,为债权人提供可靠的保障:
1. 审查公司章程:如目标公司为私人公司,通常需审查其章程以确认是否允许进行股份质押。同时需关注章程中对内部审议程序的要求,取得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以保障内部决策程序完备。
2. 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对目标公司及其股份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评估公司财务状况与股东结构,核实股份来源和权属(包括股东名册记录与持股凭证一致性),查明是否存在其他质权、司法禁令或法律限制。
3. 及时办理质押登记:按规定在质押生效后14天内向马耳他商业登记处(MBR)提交质押通知,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记录质押情况,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4. 质押协议条款设置:在质押协议中明确约定质押股份、担保范围、违约处置方案、争议解决条款等核心内容。同时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对部分核心条款予以设计和考量,包括:担保范围(例如涉及10余个项目债权的复杂情形)、质权的实现、Negative pledge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等。
5.多方协作与合规保障:马耳他公司股份质押通常牵涉标的公司、出质人、质权人、登记机构及法律顾问等多方主体,操作流程复杂且高度依赖当地法律框架。中国企业对马耳他等域外法律制度的了解有限,建议企业与熟悉当地法律环境的律师及相关专业机构建立紧密合作机制,确保质押安排合法、合规、高效实施,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切实维护企业的核心权益。
作者: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晨、郭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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