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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可视化”视角下的刑事辩护 ——李某某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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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1-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826日,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山西省Y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10日,Y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为由向Y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同指控的还有李某某与李某明、陈某科等15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Y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11月至20181月间,被告人李某明、陈某科等人,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非法成立“BC金融有限公司,以月息15%以上不等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10余万元。为达到强行索要债务及高额利息、开设赌场非法牟利的目的,被告人李某明、陈某科等人先后纠集多人,由李某明为其支付报酬,提供住所,共同从事发放高利贷、开设赌场攫取非法利益违法犯罪活动。多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明、陈某科为首要分子,王某臣、靳某峰、田某帆、赵某飞为相对固定的重要成员,李某某、张某兴、李某伟、武某鹏、侯某臣(另案处理)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在Y县、J市经济技术开发区、Z县范围内,多次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71月,经郑某强(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李某明到位于YL乡北任村被告人杨某丰家中开设赌场,以四人推锅,其他人员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明负责为赌客提供资金,被告人杨某丰负责提供场地、招募参赌人员,被告人李某明安排被告人陈某科负责为参赌人员发放赌资、记账,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收取赌场抽水钱,安排被告人王某臣、靳某峰、田某帆、赵某飞、张某兴、武某鹏、李某伟和杨某强(另案处理)、李某锋(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外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望风。该赌场组织赌博共15次左右,赌资累计80万余元,非法抽头渔利20余万元。

()20172月,被告人李某明在Y县府西路被告人张某强的租房内开设赌场。以四人推锅,其他人员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明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被告人张某强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李某明安排被告人陈某科负责为参赌人员发放赌资,安排陈某科和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收取赌场抽水钱,安排被告人王某臣、李某某负责维护赌博秩序,安排被告人赵某飞、靳某峰、田某帆、李某锋和杨某强等人负责望风。该赌场组织赌博共7次左右,赌资累计35万余元,非法抽头渔利7万余元。

二、抢劫事实

201712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明在杨某丰家中开设赌场,参赌人员陈某友赢钱后欲离开,被告人李某明、陈某科不让陈某友离开,并将在赌场内外看场、望风的被告人王某臣、靳某峰、田某帆、赵某飞、李某某、李某伟叫至杨某丰家中,被告人李某明、陈某科让陈某友把身上的钱掏出来,并威胁陈某友,陈某友被迫将身上的钱掏出来一部分,被告人李某明不满意,被告人陈某科又去陈某友身上口袋摸,让陈某友继续掏钱,陈某友没办法,将身上的5万余元钱全部掏出来装在陈某科放赌资的包内,李某明才让陈某友离开。

三、敲诈勒索事实

201726日,被告人李某明以宁某郎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致使李某明输了钱为由,安排被告人田某新将宁某郎带到YFW村郑某强家中,被告人李某明、陈某科、王某臣、田某帆、赵某飞和杨某强等人对宁某郎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某某在旁边助阵,后李某明等人用斧头恐吓宁某郎,逼迫宁某郎承认。出老千,并逼迫宁某郎签下欠李某明30万元款的条据。至案发,被害人宁某郎未支付上述款项。

最终,Y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策略

针对本案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结合相关案件事实辩护人制定了如下辩护方案:

一、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除陈某科与杨某丰供述李某某去了78次之外,其余被告人或证人证言中均证实李某某去了不到3次或不清楚去了几次。其中,杨某丰当庭供述自己并非每场都在,且供述李某某只是偶尔抽水。综上所述,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李某某本人供述的去过五次,应当认定李某某在L乡以抽水方式参与开设赌场的次数应为五次。

同时,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明确知道每场赌资数额的仅有李某明与陈某科,且两人供述一致,每场赌资均为2-3万元。具体抽头渔利的数额除李某明明确指出每场不足1万外,其余被告人均不清楚具体数额。因此,应以每场赌资2-3万元(不包含陈某友被抢劫当晚),抽头渔利每场1万多元,作为本罪的定罪量刑依据。

二、李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陈某友被抢劫当晚,李某某也在场,但其在场的原因并非是被李某明从外面叫回来,而是其一直在赌场中并未离开。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李某明等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对赢了钱的陈某友实施抢劫属于临时起意,并未事先与李某某商量过进行该犯罪行为,也未在事发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李某某参与到抢劫陈某友的犯罪活动中。此外,根据李某某本人的供述,其也并没有与李某明一起抢劫或帮助李某明抢劫的犯罪故意。因此,李某某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仅有杨某丰与田某新供述李某某语言威胁过陈某友,但二人供述相互矛盾(杨某丰说李某某说话是在陈某友掏钱之前,田某新说之后),且杨某丰当庭供述记不清说话内容,田某新与李某某存在利益冲突。此外,所有同案被告人及被害人均表示未看到(或记不清)李某某有任何肢体动作或言语威胁。因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某具有抢劫的客观行为。

三、李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所有被告人及证人证言中均表明案发时未见到李某某在场(田某新当天供述刚进门看见了,案发时记不清)。此外,结合李某某本人的供述,其当天虽然在郑某强家中,但因身体不适,独自一人在卧室中休息,并不在案发的现场,并未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李某某没有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李某明等人在实施敲诈勒索前或实施敲诈勒索时并没有和李某某商量过敲诈宁某郎的事情,不具有犯意联络。因此,李某某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四、李某某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李某某此次开设赌场的行为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任何违法犯罪或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未与李某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特征。因此,应认定李某某不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

工作成果摘录

案例检索

本案中,辩护人在经过类案检索,大量的案件统计、分析之后,以类案的方式为当事人及家属作出了大致的量刑预判,同时也为辩护意见提供了案例支撑。如下图:


思维导图

本案中,辩护人在文字版辩护词的基础上,又向合议庭额外提交了辩护意见的思维导图,降低合议庭阅读辩护词时的理解成本:


由于涉及的人物较多,各个人物之间发挥的作用难以梳理,于是辩护人以可视化的思路将本案基本事实与人物关系进行了梳理。如下图:



表格化的阅卷笔录

本案中,辩护人利用表格化的阅卷方式,将阅卷笔录以表格化的形式进行记录,方便后期查阅时直观明确的找到重点内容、页码位置、对应证据链、形成时间等较为全面的关键信息。


辩护词(节选)

一、李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一)李某某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事实,陈某友被抢劫当晚,李某某也在场,但其在场的原因并非是被李某明从外面叫回来,而是其一直在赌场中并未离开。

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事实,李某明等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对赢了钱的陈某友实施抢劫属于临时起意,并未事先与李某某商量过进行该犯罪行为,也未在事发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李某某参与到抢劫陈某友的犯罪活动中。此外,根据李某某本人的供述,其也并没有与李某明一起抢劫或帮助李某明抢劫的犯罪故意。因此,李某某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二)李某某没有抢劫的客观行为。

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仅有杨某丰与田某新供述李某某语言威胁过陈某友,但二人供述相互矛盾(杨某丰说李某某说话是在陈某友掏钱之前,田某新说之后),且杨某丰当庭供述记不清说话内容,田某新与李某某存在利益冲突。此外,所有同案被告人及被害人均表示未看到(或记不清)李某某有任何肢体动作或言语威胁。因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某具有抢劫的客观行为。

综上,李某某虽然当天在场,但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抢劫的客观行为。因此李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

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各被告人(公司成员)在列举公司成员时并未提到李某某(赵某飞原供述中提到李某某是公司二老板,但当庭供述不知道李某某是否公司成员);根据李某明的供述,李某某因认识李某明而去公司,但不是公司员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结合李某某本人供述其去公司仅为找李某明,且能够证明李某某不受李某明和陈某科的管理,并非是公司的固定成员,也未参与该组织的任何经济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李某某此次开设赌场的行为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任何违法犯罪或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未与李某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特征。因此,应认定李某某不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

自今年全国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以来,已经取得了极大的进展,但扫黑除恶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并非是将一切行为都扩大性的归入犯罪,归入黑恶势力。希望法庭可以严格的根据法律规定、严格的根据罪名的构成要件,审慎裁判。

……

二、刑罚的目的不在于为了处罚而处罚

根据李某某及其家人的陈述:李某某1997-2000年期间上初中,在此期间以优秀学生身份加入中国共青团;毕业后自己在X县开烧烤店;2002-2004年期间参军入伍,其间2002年因表现优秀获得嘉奖,2003年受到表彰被授予优秀士兵称号,并在此期间以优秀军人身份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到2013年在XH村村委会担任民兵连长,期间山里森林着火,李某某积极组织本村民兵协助森林消防员扑灭山火;2007年到2013年在乡里电业所上班;2013年为了照看比较叛逆的弟弟李某明,李某某独自一人来到晋城,并与李某明一起在步行街摆摊,以卖小吃、毛巾、鞋等为生,直至2016年城管清理步行街摆摊的商贩,李某某与其弟弟李某明失去了赖以谋生的稳定收入。此后,李某某跟着父亲到处摆摊,养家糊口。此外,李某某目前患有心脏病,父亲身体也不好,家中还有年幼的女儿,自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李某某父母、女儿及弟媳(患有精神疾病)和李某明的两个女儿,均由李某某父亲摆摊卖小吃以及妻子王某一个月不到2000元的工资养活。

我国刑法在立法之始是具有谦抑性的,其立法目的并非是为了对一切违法行为进行刑罚上的打击,而是为了规范社会基本秩序,并预防同类型犯罪的发生。李某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规定,但究其根源还是我国普法力度普遍较弱的情况下造成的法治意识淡薄,其解决根本并不是将李某某戴上枷锁、投入牢笼。此外,李某某家中仅有其与李某明两个儿子,现在两个儿子都面临刑事处罚,家中年迈的父母、幼子及李某明的两个幼子均等着李某某能够早日重新踏入社会,缓解家中的困难。结合李某某的悔罪态度及实际家庭情况,法院更应该综合考虑社会其他因素,宣告其缓刑,让其照顾女儿与母亲,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从而更好地平衡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案件结果

Y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陈某科、王某臣、田某帆、靳某峰、赵某飞、李某某、李某伟、杨某丰、张某强、张某兴、武某鹏、张某龙、尤某涛、田某新为谋取非法利益,或提供赌资,或提供场所、赌具等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参与利润分成;或积极帮助发放和管理赌资,从中营利,或多次望风、抽头,为开设赌场非法营利提供便利条件,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明等人开设赌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参赌人数众多,赌场成员分工严密,赌资数额累计达171.5万余元,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37.9万余元,社会危害大,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各被告人对各自参与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明、陈某科、王某臣、田某帆、靳某峰、赵某飞、李某某、李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明、陈某科系主犯,李某明在抢劫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王某臣、田某帆、靳某峰、赵某飞、李某某、李某伟在抢劫犯罪中受他人指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明、陈某科、王某臣、田某帆、赵某飞、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在本案敲诈勒索犯罪中,六被告人已经共同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臣、田某帆、赵某飞、李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受他人指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七万五千元。后经二审及重审一审后仍维持上述判决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有幸被山西省律师协会评选为2020年度经典创新案例。区别于以往的典型案例,由于法律之外的一些政策性因素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本身并不理想。因此本案的典型意义并不在于判决结果,而是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对大数据、可视化等新的办案方式和技巧的运用。这些方式、技巧的运用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办理效率以及办理深度,也大大的降低了当事人及法官等沟通对象的理解成本,为刑事诉讼的专业化探索提供了借鉴。

回顾思考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辩护人运用了很多新的方式、技巧对案件进行办理,对刑事诉讼类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具体如下:

(一)用“大数据”解决法律实务中的“顽疾”

在法律实务中,“我这事能判几年?”基本成为了当事人标配的一个问题,大多数律师可能会有两种回答:“《律师法》和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我们不能对案件作出承诺,所以无法对案件进行预判。”或者:“根据我多年办案的经验,你这应该要判xx年。

本案中,辩护人在经过类案检索,大量的案件统计、分析之后,以类案的方式为当事人作出了大致的量刑预判。

案例检索不光在当事人咨询时能够解决案件预判等问题,在与办案人员的沟通过程中,也可为办案人员提供审判参照等。将案例检索中的关键信息进行比对后再汇总形成大数据报告,则更直观的反映了罪名的一些隐藏裁判规则。

总的来说,大数据的创新性运用,为律法实务提供了一份在法律之外却又具有强参考性的依据支撑,为以往难以解决的“顽疾”提供了新的“药方”。

(二)用“可视化”让文字变得更加通俗易懂

纯文字表达可以逐条表达分析内容,有条不紊。但缺点也很明显,不能给人直观的认识,需要进一步综合思考。综合思考的过程则增加了理解成本,短篇幅的文字表述固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但如果是需要长篇幅进行描述的内容,则往往因为冗长的内容使阅读者产生厌烦、抗拒的情绪,反映到法律文书这种对精准度要求极高的文本中就会变的变本加厉。文本图形化,则恰好以形象直观的优势,更容易让阅读者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全局。例如本案中,辩护人在文字辩护词的基础上,又向合议庭额外提交了辩护意见的思维导图。

本案中,由于涉及的人物较多,各个人物之间发挥的作用难以梳理,于是辩护人以可视化的思路将本案基本事实与人物关系进行了梳理。

总的来说,将长篇幅的法律文书或复杂的逻辑关系以图形化、可视化的方式进行表达,可以弥补纯文字表达的缺陷,降低办案人员的理解成本,更有利于律师辩护观点的表达。

(三)用“表格化”方式解决阅卷笔录的杂乱无章

无论办理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离不开对证据卷宗的阅读和梳理。常见的阅卷方式无非是两种:1.阅卷时在卷宗内直接标记重要内容;2.制作文字版的阅卷笔录。但无论是两种中的哪一种,都无法在需要查阅时直观明确的找到重点内容、页码位置、对应证据链、形成时间等较为全面的关键信息。本案中,辩护人利用表格化的阅卷方式,将阅卷笔录以表格化的形式进行记录,有效的解决了上述问题。

并且,在表格化的阅卷笔录在制作完成后,稍作提炼和修改即可形成一份表格化的质证意见,有效节省了制作质证意见的时间。同时,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生成以时间轴为主线的大事记图等。

总的来说,表格化的阅卷笔录,不仅解决了以往阅卷形式的杂乱无章,也为后续的工作打好了基础,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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