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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竣工407天违约金4070万元,律师代理后,法院认定延误工期25天违约金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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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0-2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近日,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杜玉明律师团队代理的A公司(发包人)诉B公司(承包人,由杜玉明律师团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起诉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530万元及其他违约金126.95万元。本案经一、二审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的B公司仅需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50万元和其他违约金66.95万元的判项。


本案是延误工期407天的工期纠纷案件,本案所涉工程总造价约3亿元。此前,A公司和B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每延误1天,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结果本工程竣工验收时,工期已延误407天,依合同约定,B公司应支付违约金4070万元。如果不能免除或者减少B公司的工期延误责任,B公司将承担巨额工期延误违约金。


(此图来源于A公司起诉状)

为解决工期争议,避免经济损失,B公司首先委托杜玉明律师提供工期争议谈判阶段的法律服务。在谈判阶段,双方虽经多次沟通,但均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共识。A公司遂委托工期咨询机构对工期延误责任进行了咨询。双方分别多次向咨询机构提供资料和反映意见后,咨询机构作出咨询结论为:在延误的407天中,A公司应承担154天的延误责任,B公司应承担253天的延误责任。对这一咨询结果,A公司表示认同,B公司则坚决反对。

于是,A公司以咨询报告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530万元(253天×10万元/天),支付其他违约金126.95万元。B公司委托杜玉明律师团队继续提供本案诉讼阶段法律服务,出庭应诉。


诉讼中,为正确查明案件事实,杜玉明律师团队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期鉴定,法院予以准许。因目前我国对工期鉴定的标准、方法缺少明确的国家和行业规范,本案鉴定依据争议大,专业、行业技术要求复杂。本案案卷材料累加厚度达到1米,案件工作量极大。且本工程施工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发生影响工期事件多、责任相互交错,鉴定难度大。

为在纷繁复杂的证据资料中把握好鉴定工作主线,杜玉明律师团队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 7. 5条规定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并足以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这一基本依据,以判别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为核心,综合采用工程量比例法、约定工期内事件扣除法、重叠事件扣除法、施工进度计划对比法等多项鉴定方法。鉴定机构人员三次到庭接受询问,双方代理律师先后六次对鉴定报告发表质证意见,一审法院先后八次组织开庭。一审庭审历时三年,终于作出判决:在407天的延误工期中,B公司仅承担25天的工期延误责任,应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50万元;B公司因其他违约行为应支付其他违约金66.95万元。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9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终审判决,极大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与A公司一审起诉的要求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530万元和其他违约金126.95万元合计2656.95万元相比,本案最终结果直接为B公司减少了2340万元的损失。而与逾期竣工407天、违约金4070万元相比,本案最终结果更是直接为B公司减少了3880万元的损失。

本案也具有重要的法律实务意义。一是对工期延误责任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实践中,工期延误责任鉴定却很少被申请和采用;二是因工期延误责任鉴定的标准、方法缺少明确的国家和行业规范,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必须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专业、行业知识,并与委托人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对鉴定报告发表有理据的质证意见;三是代理律师应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并向鉴定人员详细解释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延误因素、各方责任表现等技术性问题,让鉴定人员充分了解相关证据,在理解案情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客观的鉴定意见。


杜玉明律师

盈科广州高级合伙人

盈科广州建设工程部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全国律协修改《建筑法》第二章起草组组长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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