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枪小贩被控走私武器罪成功辩护,法院宣判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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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3-2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担任何朝斌涉嫌走私武器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一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走私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走私武器罪名不成立,只认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合办律师:周玉忠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近年来,大批枪械爱好者与军事发烧友撑起了仿真枪的巨大消费市场,尤其是青少年因为爱好军事,通过各种渠道购买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仿真枪作为收藏,但这一行为很可能在无意识间触犯了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便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玩具枪小贩何朝斌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普宁市等地采购仿真枪16批,并以包柜的方式委托被告人赵某报关出口,赵某安排他人将货物运输至黄埔乌冲码头,并通过广州某报关行将上述货物伪报成体育用品等品名。于2012年11月被黄埔老港海关现场查获,缴获枪型物品共计12691支,经广东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有388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 cm²,为自制气步枪,具备枪支性能,其余为仿真枪。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朝斌构成走私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论证与法律意见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涉案枪型物不具有《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本质特征,不应认定为枪支。2、何朝斌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3、走私玩具枪与走私真枪的军火商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以同样罪名处罚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4、对公诉机关指控何朝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名无异议。5、何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何某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悔罪表现。
三、判决结果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何朝斌走私武器罪名不成立,只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一判决虽然没能直接否定陈旧的枪口比动能1.8J/ cm²标准,但是照顾到了公众确实难以知悉该标准的客观事实。法院从犯罪的主观故意入手,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阻却了荒唐标准的刑事适用,依然值得称道。
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