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乙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16岁男孩百万打赏女主播,律师帮助全额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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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2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乙生于2002年9月,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刘某乙其父刘某甲及其母巩某从事蔬菜批发经营,2018年将刘某乙派至兰州市帮助收取蔬菜货款,并居住在蔬菜批发市场。2018年10月,刘某甲授权刘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收款。
某科技公司系某某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该网络直播平台应用软件客户端(2019年4月适用版本)“登录注册”页面显示,该应用软件支持手机号、微信号、qq号、微博账号直接登录。
刘某乙在该某某网络直播平台通过微信注册账号,并且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期间,刘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宝、京东、农业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向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连续充值,累计金额达158万余元。充值金额兑换为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虚拟币,用于向该直播平台的“舞某某”等主播打赏。
另查,刘某乙使用微信注册的、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账户绑定的移动电话号码尾号为6628,归属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系用刘某乙之母巩某身份证开办。刘某乙在某某网络直播平台微信注册账户绑定了该尾号为6628的手机号,账号后台实名信息显示为巩某。
一审中刘某乙提供了其支付宝网页截图及微信账单。支付宝截图显示支付宝实名用户为“刘某乙”,绑定尾号6628手机号,自2018年10月下旬至2019年1月5日期间有数百次购买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虚拟币的支付记录。微信账单显示自2018年10月下旬至2019年1月5日期间,该微信账号有数百次购买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虚拟币的支付记录。一审中刘某乙未提供京东支付账单。
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乙4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乙不服,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9年11月9日委托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同武律师团队代理二审阶段。
【律师策略】
代理人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第一件事就是要仔细阅读判决书,找出败诉的原因。通过分析一审判决书,律师分析出一审败诉的原因有三:
第一,由于刘某乙未成年不能办理手机实名入网,刘某乙用于在直播平台及微信等支付工具上注册账号的手机号入网实名为其母亲所有,一审律师并未充分说明刘某乙与充值、打赏行为的关联性,也未提供足够多的证据证明充值、打赏行为由刘某乙独立实施;
第二,对刘某乙是否具有独立充值、打赏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独自去外省收钱、存钱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问题论述不清;
第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进行审查筛选,有的支付方式数据遗漏、有的支付方式交叉重复,导致多种支付方式混杂交错又理不清其中的对应关系,以至于对刘某乙究竟充值、打赏至直播平台多少钱的数额问题模糊不清。
针对上述三项问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律师团队在研究后制定了三项解决方案:
首先,虽然在充值、打赏期间,刘某乙采取了四种支付方式对某知名直播平台进行充值打赏,想要理清四种支付方式之间的对应关系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但是律师认为提出诉讼请求是诉讼的开端,是庭审争议的焦点,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问题。一审15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详细的计算依据,自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律师耗费一周时间,将一审中提交的608笔网络平台充值记录、547笔微信零钱消费记录、143笔支付宝消费记录、285笔京东消费记录以及665笔银行卡消费记录列项录入EXCEL表格,以消费时间和金额为基础,用相同序号方式注明其中的对应关系,用两种不同方法进行验证,确定小孩向该直播平台准确的充值、打赏金额为158万余元。
其次,补充证据、制作证据目录提交法院。补充证据并非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全额如数上交这么简单。第一步,要跟当事人沟通需要哪方面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一时想不到还要举例进行说明;第二步,对证据进行审查,提交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剔除对当事人不利以及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对证明力有瑕疵的证据通过其他证据再次进行补正。第三步,对证据进行分组整理,标明序号、页码,写明证明目的,方便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证。
最后,准备庭审中的代理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法条中的要点逐一拆解为代理意见的论述焦点,重点是对一审中没有论述清楚的部分加以详解。特别是此案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前,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发布,律师更是对新规的出台拥有强烈的敏感度,甚至考虑到将新闻发布会中制定者们对该司法解释出台目的的论述作为附件附在代理意见之后,为代理意见加深理论支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刘某乙的委托,指派高同武律师、胡映珂(实习)律师参加刘某乙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案的事实情况和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刘某乙作为案发时一名刚满16岁仅过一月的未成年人,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某某网络直播平台充值、打赏158万余元的行为已经彻底超出了刘某乙及其整个家庭的承受范围,与刘某乙年龄、智力状况极不相适应。现刘某乙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刘某甲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上述款项,请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刘某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诉人刘某乙于2002年9月12日出生,至案发时2018年10月,刘某乙还是一名刚满16岁仅过一个月的未成年人,依靠父母供养作为其唯一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刘某乙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问题:
首先,刘某乙刚满十六岁,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九年义务教育都尚未完成,更不要说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第二,刘某乙父亲让刘某乙临时去兰州收钱存钱,是由于2018年底去产地收货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重伤腿骨折行走不便,无奈之下采取的临时措施。第三,上诉人刘某乙既无正当工作又无固定收入,除了父母供给外没有其他任何生活来源。
二、刘某乙未经其父母同意,私自参与网络直播充值、打赏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共计158万余元
(一)刘某乙为涉案移动电话号码、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京东支付账号、某某直播平台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在某某直播平台充值、打赏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皆由刘某乙独立实施
关于充值、打赏行为是否由刘某乙独立实施的问题:
刘某乙案发期间在中国农业银行榆中定远支行(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办理业务的业务凭证、在京东购物的订单详情手机截图可以证明:刘某乙母亲巩某在西安生活,刘某乙父亲刘某甲收菜刘辛苦长期出差,均未与刘某乙共同生活。案发期间,刘某乙在兰州独自生活,充值、打赏行为由刘某乙独立实施,其父母并不知情。
关于刘某乙是否为涉案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京东支付账号、移动电话号码、某某直播平台账号的实际使用人问题:
第一,涉案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刘某乙实名注册)、京东支付账号均绑定尾号6628的涉案手机号码,消费记录正常连贯,对实际使用人为同一人具有一致指向性。
第二,支付宝账号实名注册为刘某乙,京东、微信、支付宝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又具有一致指向性,可以证明京东、微信、支付宝账号为刘某乙本人使用。
第三,刘某乙向法庭补充提交了在某某直播平台充值、打赏期间,其在京东购物的订单详情手机截图,可以证明刘某乙收取快递的常用手机号为156****6628,即尾号为6628的涉案手机号为刘某乙使用。况且巩某作为一名以卖菜为生的、40多岁的中年妇女,有家庭、有子女,根本不具有巨额打赏一名年轻女主播的财产、动机以及可能性。
(二)刘某乙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私自充值、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如果充值、打赏是正常的偶发性行为,数额不大,与16岁未成年人群体消费水平差异不大,没有超出刘某乙的承受范围,当然可以认定未超出刘某乙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刘某乙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但上述充值记录显示充值金额相对固定且有规律可循,从19000元、29000元至39000元逐渐增加的充值金额可以分析出,刘某乙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显然是受到了平台或主播某类诱惑才可能有此行为。
况且刘某乙的网络消费行为是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连续不断的发生,每天在数分钟充值上千、上万元的行为具有连续性,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大额的充值、打赏的行为超过了刘某乙及其整个家庭的承受能力,因此根据总金额和发生频率等情况综合判定,刘某乙的网络支付、打赏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充值、打赏金额共计158万余元
无论采用“微信零钱充值金额+支付宝充值金额+京东充值金额+农业银行卡—微信第三方支付充值金额”的计算公式,还是采用“某某平台充值记录+微信、支付宝、京东、农业银行卡—微信第三方支付在某某平台充值记录中未显示金额”的计算公式,均可得出一致结论,即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期间,上诉人刘某乙通过微信零钱、支付宝app、京东app以及农业银行卡、—微信第三方支付方式,向某科技公司充值、打赏158万余元。
三、某科技公司监管不力,不仅不能承担社会责任,还纵容“舞某某”等主播进行低俗表演,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某科技公司未尽监管义务,对用户信息没有进行后台核验
(二)某某平台注册流程不严格,不能确保用户知悉网络直播服务内容
(三)某某平台以消费者自愿为噱头,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对大额非理性消费缺乏劝勉措施,诱导未成年人天价消费
(四)从直播类型上看,主播“舞某某”(房间号为9752)的直播内容不积极健康向上,不利于为未成年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四、刘某乙家庭以卖菜为生,本就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出台,意在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挽救像刘某乙这样的家庭
从家庭经济状况和刘某乙的成长环境来看,刘某乙成长在一个卖菜为生的家庭,父母辛辛苦苦卖菜,欠下很多外债,其家庭状况根本不能承担巨额打赏。通过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S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还款提示书、秦农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欠条、收发货明细,以及刘某乙父亲刘某甲被频繁催款的微信记录截图可以看出,刘某乙父亲辛苦卖菜,起早贪黑,小本经营本来也是借债运转。打赏事件发生后,让原本辛苦的家庭雪上加霜。因无法还清外债,刘某乙父亲在债权人屡次索债的情况下多次想要跳楼自杀,险些酿成惨剧,在亲友的安慰劝说下,才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讨回公道。希望各位审判长、审判员能够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高同武、胡映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158万余元,原告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打赏成为新趋势,本案于5月开庭审理,可谓是《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出台后,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第一案。
本案相继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小案大道理时代新风尚”栏目、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后又被写入2021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未成年人打赏案件具有重大参考意义。一滴水,能折射太阳的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的道理,感受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的正能量。
【回顾思考】
近年来,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的新闻屡见不鲜,未成年人消费事实难认定更是成为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案件维权的“死穴”。直播间里的小学生、初中生也学成年人的样子给主播刷礼物,但他们可能自己都不知道,他们在耽误学业的同时,也花光了父母的血汗钱、看病钱、养老钱、甚至是负外债借来的钱。网络的复杂性和直播的娱乐诱导性,会影响他们尚不成熟心智,让未成年人作出错误的判断,甚至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发布,正是在通过司法手段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建立一个清晰明确的退还机制,以制约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打赏把关不严,甚至有意“求赏”的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挽救那些因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而险些破碎的家庭。
这起案件不仅是在给家长教育子女提个醒,也给社会对于未成年的关注提醒,给网络直播平台承担社会责任提醒。一方面,父母必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在帮助孩子养成理性的消费习惯之前,避免孩子有机会接触大额资金。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平台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应当避免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诱导其沉迷的内容,要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等甄别未成年消费者,设置诸如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妥善处理由未成年人大额非理性打赏引发的各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