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销售玩具枪被判刑十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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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9-2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山东青州的一玩具店老板李春兰从景安朋那里进了一批玩具枪,景安朋、李春兰又拿着这批玩具枪出去倒卖。在一次执法行动中,警方查获了20支这样的玩具枪,其中15把被鉴定为枪支。李春兰与景安朋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
李春兰与景安朋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再审李秀兰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
【律师解读】
这种案件在全国很多地区都发生过,例如:2016年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案件;2017年大连的19元玩具枪案。每一起案件的起因都基本相同,那就是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的鉴定标准。
一、枪支鉴定标准
2010年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指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个数据比较抽象,笔者举个例子来说,1.8焦耳每平方厘米在近距离打到人体皮肤时,会使皮肤产生一个小红点;如果打到眼睛这种比较脆弱的地方,可能会对视力造成损害(专业一点的都要求配备护目镜,并且玩具枪所使用的BB弹在射出一定距离以后威力就会极具下降)。
所以以1.8作为一个鉴定临界值也未免太低了。仅通过枪口动能比来直接确定罪名有一些过于草率了,也应参考其结构、外形、威力、是否可以进行改装等。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对于此类案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上面提到的所有方面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2016年,黑龙江齐齐哈尔发生了一起“玩具枪改造”案,警方介绍,这种“火柴枪”枪管很小,只能插入一根火柴,但只要稍加改造就可以变成真枪。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对于此类案件,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大多都可能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也就是说,即便客观上认为被告人客观上已经构成贩卖枪支,但主观上是否认为自己是在做贩卖枪支的生意还是个未知数。
该罪主观方面要求,嫌疑人必须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辨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方法也有许多种,例如谋取经济利益、参与犯罪活动、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等。
结合本案案情,李秀兰以每支290元的价格从临沂市的批发商景安朋那里进了一批玩具枪,再以每支400多元的价格售出。对比齐齐哈尔的火柴枪案件,进价加十元通过加工可以卖到上千元,近百倍的利润,李秀兰所得每支110元的利润,很难想象是在犯罪。
综上所述,当案件再审的时候,一定要参考多种因素,不能仅以枪口动能比作为唯一的参考条件。同时,也要考虑是否真的有人会为了100元的利润而冒着这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