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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典型案例2 | 探矿权确权为何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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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矿业权纠纷因涉及行政许可、物权归属等多重法律关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再审裁定,解析探矿权确权纠纷的救济路径,帮助矿业从业者明确法律边界,避免陷入诉讼误区。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01.案件简介

案号:(2015)民申字第464号

孙某等三人于2004年投资承包某林地,承包期15年,用于开发铁矿。孙某等三人委托玄某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将委托勘查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及办证资金114万元交付玄某。然而,玄某将办证资料上孙某的名字篡改成自己的名字,并私刻公章伪造勘查合同,用孙某等三人交给他的办证资金,以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玄某)名义竞标,将勘查许可证办至玄某自己名下。2006年,当地国土资源厅向玄某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孙某等三人认为其民事权益受损,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探矿权的归属。

案件经内蒙古自治区法院一审、内蒙古高院二审及最高院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玄某利用孙某等三人提供的资金及办证所需资料,篡改名头、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侵犯了孙某等三人的探矿申请权,遂判决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上设立的探矿权为孙某等三人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等三人主张玄某采取伪造资料等方式取得案涉勘查许可权,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采取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玄正军取得的勘查许可证。孙某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等三人的起诉。

最高院认为: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此种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质,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在探矿权须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孙某等三人请求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0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探矿权确权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孙某等三人主张,玄某借其委托办证的机会,篡改办证资料,并用孙某等三人的资金把本应属于孙某等三人的探矿证办到自己的名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权。

法院则认为,探矿权的设立、变更需经行政机关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民事法院无权直接干预。

03.最高院裁判观点

1、探矿权的设立依赖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探矿权的设立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许可。此行政许可具有赋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由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予以调整。

2、民事诉讼无权直接变更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孙某等三人若认为玄某未忠实履行委托义务,采取欺诈的手段,将孙某等三人委托其办理的探矿权证办理在自己名下,可以根据以上规定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请求对案涉探矿权的归属依法作出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权。

3、经济损失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若因玄某采取欺诈手段造成经济损失,孙某等三人可以向玄某主张民事损害赔偿,但探矿权归属问题仍需通过行政途径处理。

04.律师评析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恒矿联法律顾问:张显益律师、李兆岭律师认为:

首先,矿业权具有双重属性,探矿权既是财产性权利(用益物权),又是经行政许可取得的特权。其设立、变更需要行政机关审批,但权利行使中的侵权纠纷可能涉及民事争议。所以在涉及矿业权纠纷的救济路径选择上,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针对探矿权归属的合法性(如本案中欺诈取得)有异议,可向发证机关提出撤销申请,并可以请求依法对归属进行确权处理,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针对委托合同违约或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产生的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索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选择基于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权”的误区,混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从而诉求被法院驳回,达不到预期诉讼目标。

其次,结合本案案情,有以下几点实务建议:

(1)事前防范:规范委托手续。在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且保留资金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2)事中应对:及时启动行政争议相关程序。在发现行政授权错误或对行政许可行为有异议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或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撤销申请,并申请听证或复议。同步收集欺诈证据(如伪造公章、虚假材料),为后续民事赔偿奠定基础。

(3)事后救济:分层次主张权利。行政争议范围:要求撤销许可证,重新确认探矿权。民事争议范围:起诉追偿已投入资金及预期利益损失。

最后,专业法律规划是避免纠纷的关键,矿权纠纷的背后,往往是法律程序认知的不足。本案也提醒了广大的矿业从业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多维度解决方案,正确区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避免“一刀切”启动民事诉讼。矿业权管理涉及复杂法律体系,唯有提前规划、精准应对,方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简介


李兆岭 | 律师

李兆岭律师,盈科北京律师,拥具有理工和法学双重理论功底,现任中恒矿联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矿产能源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涉矿并购、矿业合规、技术案件争议解决等。

张显益 | 律师

张显益律师,盈科北京律师,现任中恒矿联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矿业技术保护、矿业权交易中的风险评估、矿业项目投融资法律架构设计等。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nglish Service: 400-70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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