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业促和谐 | 盈科北京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事务部2022 年度第七期部门业务研讨会
成功召开
已被浏览4079次
更新日期:2022-08-0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15日,盈科北京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事务部第七次部门案例研讨会议成功举办。虽然天气炎热,但大家热情高涨,本次会议在盈科北京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刘敏律师的带领下,由副主任袁启睦律师、 成员席东明律师、张雅琴律师、 杨丽萍律师、霍海燕律师、沈萍律师、王瑞律师、孙建君律师、隋荣荣律师 、王瑷琨实习成员、郭秀荣实习成员参加,由席东明律师担任本期主持人。
本期分享分三个环节。在第一个环节主持人席东明律师带领大家回顾了往期的六次部门培训会议。回顾了每一期的精典案例。第二个环节是案例和法律知识分享环节。本期中由刘敏主任,席东明律师、王瑞律师、杨丽萍律师进行了案例分享。孙建君律师在分享结束环节提供了一个关于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可否支持约定的违约金的案例供大家讨论。第三个环节是对于今后会议的分享方式及主持人的产生方式都进行了讨论。
第一位分享人是刘敏律师,分享了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成功案例。女方在前期离婚诉讼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决归男方,男方随即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女方才委托刘敏律师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原审判决已生效,生效的时间又很短且男方申请强制执行,要想变更抚养权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刘敏律师经了解案情后发现男方已三年不见孩子且未支付抚养费,两个孩子,一个刚年满8周岁,一个7周岁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依据为孩子争取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孩子年满8周岁应遵循孩子意愿,通过积极与法官沟通、申请法官见两个孩子表达意愿、向男方申请家庭教育令等种种方法,后来在我们不懈努力下,主办法官也积极参与将双方的对抗情绪消减,促成各方调解达成一致,两个孩子抚养权直接归女方,各自承担一个孩子的学费及生活费,达到一个多赢的局面。分享完案例后,刘敏律师认为主张夫妻离婚分居期间未抚养孩子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案件,以孩子名义起诉更容易得到法律支持,大家也达成了共识。
刘敏律师执业22年,善于用整体法律思维及心理、谈判调解于一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第二位分享人席东明律师,分享了留学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例。林先生与某留学公司签定了为第三人王某办理国外某高校的本科留学事宜的合同。合同约定了定金。签定合同后某留学公司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双方产生争议。林先生决定起诉,在起诉前发现该留学公司已破产注销。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在注销前又发生了股权转让。案件的重点是主体怎么确定?诉讼请求如何主张?公司注销、新股东、老股东、破产清算人谁应承担责任?律师通过案情分析及查询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诉讼主体,并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对于交纳的定金多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该如何进行二倍主张?律师根据此条规定在合同标的额20%的范围内主张双倍返还,交纳的多余的部分做预付款要求返还,提出了明确合理的诉求。席东明律师善于从案件细节入手,把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充分结合,无论从主体确认,还是从诉求主张提出均能体现出律师的智慧。
席东明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思维严谨周密,可以很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席东明的案例分享之后,又引发了一个关于在执行案件中股东出资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加速到期的讨论。
第三位分享人王瑞律师,分享的主题是: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相关问题探讨,该案由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案由规定》新增案由,王瑞律师通过对该案由出台背景介绍,加深大家对新案由的理解。通过对北京地区该案由19个生效判决的类案分析,总结了该案由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诉讼请求的规范表达以及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理清了法院审理思路。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代理被告方的抗辩思路,深入探讨如果符合三个条件,本案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表达了自己解决方案,该分享引发沈萍律师的积极响应,沈律师刚办理了该类案件,代理原告方,分享了自己的代理思路以及法官的审理思路,通过原、被告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思路的呈现,大家充分讨论,表达观点、意见,拓宽了大家思考问题的广度,进一步明晰了法官审理该类案件重点考查的法律要点,达到了对该案由整体把握的闭环。
王瑞律师擅长运用逆向思维找到案件突破点,用专业和敬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第四位分享人杨丽萍律师,分享的主题:立“遗嘱”给代位继承人性质是遗嘱还是遗赠。杨律师引用一个案例,老人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且立“遗嘱”时老人的儿子已经去世,那么该性质到底是遗嘱还是遗赠。讨论中大家观点不一。杨律师指出该性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条文,但杨律师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大多数基层法院倾向于认定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以立“遗嘱”给代位继承人,该性质是遗嘱,但是二审法院的观点恰恰相反,二审法院认定,只有在发生法定继承时才有代位继承人,而在遗嘱或者遗赠成立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定继承,也不存在代位继承人,所以该性质属于遗赠。另外杨律师指出,法理上我国代位继承制度采用的是代表权而不是固有权说,即只有在被代位人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代位人才有代位的权利,结合到本案主题,杨律师认为当遗嘱或遗赠成立的情况下,被代位人是不享有继承权的,所以孙子女必然不是代位人,该性质是遗赠。
杨律师执业11年,承办案件过程中会从己方立场、对方角度、法官的观点及案件的争议焦点等多方位、多角度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案例分享已经七期,每期都受到部门成员的一致好评。分享人将自己承办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再结合参会人员的切磋探讨,大家的专业能力得到极大提升。
盈科北京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事务部成员构架
主任:刘敏律师
副主任:张学研律师、袁启睦律师
秘书长:杨丽萍律师
成员:李小翠、沈萍、张雅琴、曹炳富、孙建君、王月婷、王开梅、霍海燕、席东明、葛运泷、隋荣荣、王瑞、刘桂财、刘畅、张萌、金曼、王瑷琨、聂丹
部门业务范围
婚姻继承业务:1、跨国(域) 婚姻及财产纠纷争议解决 2、跨国(域)继承及遗产纠纷争议解决 3、婚恋、同居、离婚、亲子关系、子女抚养等争议解决,含代理谈判、调解、诉讼 4、遗嘱、遗赠、继承等纠纷争议解决,含代理谈判、调解、诉讼 5、婚前/后夫妻财产约定、赠与、遗嘱、意定监护协议、养老协议等文书草拟和签订指导 6、企业家家事管理,含财产/债务配置方案设计等 7、家族及家族企业财富管理,含管理传承体系设计、股权架构设置、信托设计、保险配置、移民方案等 8、常年私人/家族家事法律顾问服务
财富管理业务:1、财富保护与传承方案设计及执行 2、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及资产保全 3、家族企业治理及股权梳理 4、家族治理、家族委员会、家族宪法 5、新经济周期crs下的资产调整与配置(配备基础资产、稳定收入及投资理财产品等建议) 6、移民跨境税务筹划 7、私人财富配置合同谈判及审查 8、家族信托专项服务 9、家族办公室常年法税顾问 10、个案专项家事服务 11、法律及税务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