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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了忠诚协议,法院为何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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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2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婚内签订了忠诚协议,法院为何不认可?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李某(男)与马某(女)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

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下称“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

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准予原告李某和被告马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被告马某婚后共同子女李某甲,由被告马某抚养,原告李某给付被告马某子女抚养费;

三、原告李某、被告马某婚后家庭共有财产,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原告李某、被告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李某、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本案中,协议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

“忠诚协议”无法划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在约定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尽量不要与“保证忠诚”相挂钩。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如果出轨一方日后表现转好,再销毁该约定;如果出轨一方“死性不改”,离婚时就该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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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庞立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执业律师,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从事法律实务超五年,践行公平正义是毕生所求。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正义如江河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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