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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 集资诈骗案二审发回重审!律师如何打破一审七年刑期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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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3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近日,盈科北京刑事辩护团队再传捷报——由庞敬涛律师、王茂泉律师代理的一起集资诈骗上诉案,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成功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这起一审中被告人被突破检察院量刑建议、从“可判缓刑”骤升至“七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在辩护律师介入后“扭转乾坤”,迎来了关键转机。

一、案件反转:从“缓刑建议”到“七年实刑”,一审判决争议巨大

2017年至2018年间,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下称“X公司”)以“投资有机农业、虚拟货币可获高额返息”为由,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百万元。后因经营不善,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本息无法返还。其间,被告人A某曾参与联系第三人郑某,促成公司将300万元资金转至郑某账户。

案件最初由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且在《量刑建议书》中建议对A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然而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庭审导向发生重大转折——法院最终认定A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远超检察院量刑建议;同案的李某、权某等人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二年三个月、一年九个月刑期,与A某刑期相差巨大。

A某不服一审判决,坚决提起上诉。A某家属当即委托盈科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关键证人出庭等一系列精细化工作,并在庭审中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推动二审法院作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裁定。


二、争议焦点:300万资金转移+主犯认定,为何成一审定罪关键?

本案是一起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集资诈骗”定性突变的案件。本案争议事实——A某曾联系第三人郑某,并告知其侄子刘某将公司的300万资金转至郑某名下账户。具体可拆分为两个足以改变罪名与刑期的关键问题:

1.转移300万资金是否可被推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A某在明知投资人资金未返还的情况下,“擅自转移300万元且不如实供述用途,逃避返还”,据此认定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在共犯关系中A某是否为“主犯”?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A某“提议并负责虚拟货币项目,掌控资金流向,系共同犯罪主犯”,这一认定直接导致其量刑大幅加重。而这两点,恰恰与检察院最初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存在根本冲突——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且建议对A某适用缓刑。一审判决的“跳级”定性与量刑,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爆点。

三、二审辩护破局点:从“资金用途”到“角色定位”,律师如何逐一击破?

面对一审判决的严苛认定,辩护律师团队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双维度切入,层层拆解控方和一审法院判决逻辑,构建完整辩护体系。

(一)还原300万资金转移真相:集体决策≠个人擅自转移,击碎“非法占有目的”指控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携带集资款逃匿”“转移资金逃避返还”等情形可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本案中A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一要件。

辩护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300万资金转移是集体决策结果,A某虽参与转账决策,但并不具有独断地位。当时X公司因负责人马某等人恶意转移资产、负债累累已濒临倒闭,A某作为投资200余万元的“被害人”(其自身也是投资人),为挽回包括自身在内的全体投资人损失,经朋友介绍联系到愿意收购其公司债务的郑某。

转账前,X公司代表、投资人代表、收购方代表等十余人召开线下会议,明确商定郑某收购公司600万债务,公司需将剩余300万资产转至郑某账户,现场签署多份借条确认决策。

为此,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一审未提交的借条、参会人员证言、会议照片等新证据,清晰还原了“转移资金是为维系项目、化解债务,而非个人侵占”的事实,直接驳斥了一审关于“擅自转移资金、逃避返还”的认定,直击认定A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基础,成为本案罪名定性发生转变的关键。

(二)厘清A某角色:从“主犯”到“辅助作用”,事实与逻辑双重证伪

一审法院认定A某为“主犯”的理由,集中在“提议虚拟货币项目、掌控资金流向”两点。辩护律师通过深挖案件细节,彻底推翻了这一不实指控。

第一,从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实际运营情况来看,A某并非X公司员工,未签劳动合同、未领工资,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直接决策均由马某、李某等人实际掌控。另外,A某不掌握公司资金的实际流向,公司资金主要由马某、李某及财务负责人赵某等人进行控制和调配。A某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在所谓的共同犯罪中仅仅起到辅助性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第二,A某并不具有发起及管理本案投资项目的能力和权限。本案涉嫌利用虚拟货币项目吸收社会资金,然而A某是以“投资人”身份接触X公司,虚拟货币项目在其参与前已存在;更关键的是,A某年近60岁,小学文化,日常在农贸市场以批发蔬菜为业,连电脑都不会操作,根本不具备发起、管理虚拟货币项目的技术能力与权限。一审认定其“主导项目”,显然与客观事实相悖。

除了以上辩护要点,在二审开庭审理中,控方还特别强调A某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证实其主观恶性,辩护人围绕该观点作出有力辩驳,并从A某在公司运营期间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等多角度展开辩护。

四、辩护成果总结

面对一审判决与指控罪名、量刑建议的巨大偏差,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通过申请二审开庭审理、补充提交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还原案件原貌,直击“事实不清”的要害,成功引起了二审法院对本案诸多关键问题的重视。

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经合议庭审慎评议,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果断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裁定书



五、案例启示

这一裁定结果,为A某案件的定性带来了新的转机,也彰显了我国司法体系中二审纠错机制的重要价值。案件发回重审,意味着后续将重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A某有了重新获得公正判决的希望。

目前,本案已进入重审程序。辩护律师团队将继续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公正裁判。这起案件也再次证明:在刑事辩护中,每一个细节的核查、每一份证据的挖掘,都可能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坚守专业,方能为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大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律师简介


庞敬涛 律师 

盈科北京律师,盈科北京退役军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执业理念:法律至上,服务人民;锐意进取,维护公平正义!


王茂泉 律师 

盈科北京律师,刑法学硕士,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业务,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业务领域,取得诸多无罪、罪轻的有效辩护成果,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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