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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 专利侵权诉讼中鉴定意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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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导语

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鉴定意见通常是由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涉及专利的技术问题进行的专业判断。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帮助法院或相关机构理解复杂的技术问题,从而对侵权行为进行准确认定。鉴定意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扮演着核心证据的角色,其意义不仅在于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的局限,将抽象的专利权利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比对标准,还原侵权行为;更在于其经法定程序形成并由法院审查,既保障诉讼程序公正,又能防范以鉴代审。

一、鉴定的定义

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鉴定能够为法官提供客观、中立的技术意见,是专利侵权诉讼中技术事实查明的重要手段。

二、鉴定的范围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范围限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即超出法官一般认知范围,需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问题。允许鉴定的事项本质上是客观技术事实的还原,旨在通过科学手段揭示案件真实情况,为法官提供客观依据。禁止将本可通过常规手段解决的问题纳入鉴定范围,避免司法程序冗长化,防止当事人通过鉴定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通过限定鉴定范围,审查技术与方法可靠性,防止鉴定被滥用或误用,从而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本文重点关注与专利侵权诉讼相关的鉴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范围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对下列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的异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其他需要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具体来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允许鉴定的范围包括:鉴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被控侵权方通过现有技术抗辩)。总之,鉴定的范围严格限定于技术事实的查明,而法律适用问题比如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是否构成侵权等仍由法院判断。当事人若超出鉴定范围申请鉴定,其鉴定申请可能无法准许。若单方委托的超范围鉴定,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鉴定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解释,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认定,该种情形下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鉴定人提供的中立的专业意见,法律适用应由法官完成,该种鉴定意见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三、法院委托鉴定和单方委托鉴定

根据鉴定启动方式的不同,鉴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委托鉴定,即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并经法院批准,由法院委托选定的鉴定机构实施的鉴定或是法院依职权委托的鉴定;二是单方委托鉴定,即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实施的鉴定。二者在委托流程、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本文将着重对这两种鉴定情形的适用展开论述。

1. 法院委托鉴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以针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在法院委托鉴定的流程中,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方案的确定、鉴定材料的质证、鉴定意见的审查都在法院的主导下完成,严格遵循了鉴定流程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由法院委托实施的鉴定,其鉴定意见一般都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即使被诉侵权方对鉴定机构或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若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由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

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635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检测和鉴定。鉴定意见不利于被告,被告一审被判定构成侵权,向最高院上诉,以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为由主张不应采信鉴定意见。最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鉴定范围、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审查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一审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产品中是否含有相关成分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并无不当,鉴定意见应予采信,首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于诉讼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或者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检测。如果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专业领域较为特殊,或者属于前沿科技领域,可能出现该领域尚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只要该专业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者技术水平,检测或者鉴定过程客观公正,并不属于因专业机构无相应鉴定资格而导致影响采信相关检测结果或者鉴定意见的情形。当事人仅以该专业机构无鉴定资质主张不应采信检测结果或者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鉴定机构属于具备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一审法院依照法定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某鉴定机构对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检测鉴别并出具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649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104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案、(2024)最高法知民终900号案中,均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鉴定或检测,被告针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材料、鉴定方法、鉴定结论提出质疑,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 单方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结合司法实践,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在法律性质上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称的由人民法院经由司法鉴定程序所获得的鉴定意见,证明力要弱于法院委托鉴定,但法律并未排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一般可以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对其证明力适当从严审查。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或者足以令人信服的质疑的,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鉴定机构的选取要符合鉴定机构资质的相关规定,从法院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录中选取。(2)对获取鉴定材料的过程通过公证方式进行保全。(3)在委托鉴定之前,确保鉴定方法、鉴定步骤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鉴定。

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在诉前自行委托了鉴定机构对侵权产品进行了检测,被告认为该检测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缺乏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监督,原告引导鉴定机构使用不科学的方法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直接导致实体结论错误,鉴定报告不应采信。对此,最高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取样、封存过程进行了公证,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形之下,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结合原告当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了认定被告侵权的判决。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732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鉴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定被告构成侵权。被告以鉴定材料样品来源不明,对涉案鉴定报告的检测结论、方法以及证明的目的均存在异议为由,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单方委托某检测技术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对照样品无样品编号、未注明对照样品来源等问题,无法确认是否为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检验结论存在明显疑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但是如果经审查,该意见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重大错误,或者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

3. 既有法院委托鉴定又有单方委托鉴定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能存在单方委托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同时发生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法院又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或者一方当事人对法院鉴定意见不认可,又自行委托了鉴定。当两种鉴定意见存在矛盾时,法院通常采纳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53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分别对本案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技术检测。经审查,两次检测程序合法,对相应的检测报告予以采信。至于被告单方委托某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报告,其内容也无法证实检测样品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该检测报告均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定被告构成侵权。被告在二审中主张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具有法律依据,检测报告未提出客观鉴定意见,无检测必要,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检测报告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其主张检测报告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检测对象的真实性,检测报告与相关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

四、结语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审判实务中,法院委托鉴定由法院主导完成,若无充分的不予采纳的事由,其鉴定意见将被法院采纳。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证明力弱于法院委托鉴定,法院会重点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检测程序的合法性、对照样品来源的可靠性、检测方法的科学性,经质证对方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律师简介


王柱 | 律师

王柱律师,2008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现为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理工科硕士、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主任、盈科全国化工医药类企业核心技术保护中心主任、律新社2023年度知识产权领域实力律师、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专家组专家、中国·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专利评议专家、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知识产权专家、昆明市知识产权专家、长沙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烟台分中心应对指导专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东营工作站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专家、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景德镇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镇江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中国·海淀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专利评议专家、泉创赛高价值专利大赛专利评议专家、珠海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

王柱律师擅长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业务,业务范围包括核心技术国内外专利布局、自由实施分析报告、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专利无效、专利诉讼、商业秘密诉讼、商标诉讼、著作权诉讼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等。


崔德宝 | 律师

崔德宝律师,2017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现为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理工科硕士、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执行主任、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东营工作站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专家。服务过的重点客户包括北京八亿时空液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大韩仪器株式会社、韩国惠人株式会社等。代理专利诉讼数十件,出具FTO报告几十件、代理PCT申请数十件、代理美国、欧盟、韩国、日本等海外专利申请几十件。

业务范围包括核心技术国内外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专利诉讼、专利无效、自由实施分析报告等。著有《化工医药类企业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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