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事务所工会委员会法律工匠培训系列课程第一课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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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6-1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刘红亮
主讲环节
主讲人:胡志强
副主任医师
胡志强主任以《律师如何借力鉴定专家(法医)进行有效质证》为主题,从立法背景和立法规定、鉴定的特点、问题和出路、有专人与鉴定人的区别、实务中的具体应用四个方面,通过列举13个案例详细讲解了如何在案件中借力专家进行有效质证。
胡主任谈到,鉴定是一类独立存在的证据,又具有综合性证据的特点,俗称“证据之王”,立法上将鉴定归类为侦查活动,公安、检察机关是鉴定主体,形成了当今世界上独特的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体系,但仍存在司法鉴定分类不科学、司法鉴定不司法、排斥国有主体、标准混乱管理局限易产生过多的鉴定假案、错案等主要问题。根据大数据检索,有司法鉴定的刑事判决比例较高,自2018年至2020年共计2122374份刑事判决书,其中含有司法鉴定的判决书有1359527份,占比高达64.06%。最终采纳司法鉴定意见的概率高达为99.5%。辩护律师针对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概率仅仅为4%。平均2650件刑事案件中才有1件案件会有鉴定人出庭。平均27745件刑事案件中才有1件案件会有专家辅助人。可见,现实中辩护人借助专家介入案件比例还非常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该规定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出庭帮助质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胡主任随后从主体资格、启动方式、审查内容、诉讼地位方面解读了有专人与鉴定人的区别,表示司法鉴定科学应当成为国家最集中的尖端科学。重点讲解了河北聂树斌案、福建念斌案、海南陈满案、宁夏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等。
最后胡主任讲到,审判活动不是仅仅由法律人就可以完成的,法庭应当果断地将应当由科学支配的领域让位于科学工作者来承担。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是律师们天然的朋友和诉讼活动的帮手,中国的诉讼理论、诉讼体制、诉讼实践还任重道远。审判活动不是仅仅由法律人就可以完成的,法庭应当果断地将应当由科学支配的领域让位于科学工作者来承担。
点评环节
点评人:韩冬平
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工会委员
韩冬平律师表示,胡老师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了许多案例,其中包括聂树斌案、念斌案、陈满案等典型案例,有些案例在当时乃至现在都有重要意义。聂树斌案由最高院改判为无罪,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质疑、推翻每一个控方的鉴定意见,都需要勇气甚至压力。我们应向担当尽责的专业者致敬。
韩冬平律师谈到,刑诉法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立法目的是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辅助办案人员作出科学的判断,防止“一鉴终局”。从而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二元专家证据模式。“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定位是专家辅助人,适用鉴定人的规定,其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据资格。这也是对抗虚假鉴定,查明案件事实的金钥匙。在刑诉法及其解释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过于简单,其原因并不在法学缺少细致,而是跨学科的障碍。例如对死亡原因及致命伤的认定,不在刑诉法条中,而在医学书里,需要其他专业学科支撑的刑事辩护。我们需要像胡老师这样的专业人士,用专业质疑专业,用技术反对技术。法庭必须有反对的声音,打破控方的“证据权威”,实现高质量的辩护。
交流提问环节
随后,与会人员针对课程内容进行了互动交流。针对律师如何聘请专家出庭的具体流程、提供案卷材料的要求以及合法性问题进行了交流,另外如何才能承办案件中发现问题需要专家提供帮助,以及聘请专家出具审查意见法院的采信程度等进行了深入讨论,胡主任给予提出问题的各位律师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刘红亮律师也对上述问题发表补充意见。
最后,刘红亮律师总结并与大家达成共识认为,影响案件胜负的因素错综复杂,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审查意见,出庭质证仅仅刑事辩护中争取合法利益的一种手段,重在竭力还原案件事实,不能因为担心未被法庭采纳而否定做这项工作的积极意义,诚如无罪辩护一样,虽难道极高,但只要认准案件事实存在错误仍一如既往坚持,任何一个无罪辩护成功案件的背后均离不开律师竭尽全力的努力,有好过程才有好的结果。因此,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仍是刑事辩护一把金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