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看律师的攻防策略》课程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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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6-1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国际律师学院与盈科女律师学院合作推出的系列课程“以案说法-公司法专题系列课程” 《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看律师的攻防策略》成功直播。
本次课程由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股权高级合伙人姚建成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姚建成律师199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5年。2006年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多次获连云港市优秀律师,多年担任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某直属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二部主任,专注于建设工程和商事纠纷处理。2020年12月撰写的《民法典时代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探讨》论文获江苏省律师协会《民法典下民商事行为纠纷处理规则理解与适用》专题征文二等奖。
本次课程是姚建成律师从自身办理执行案件中总结提炼民事执行中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如何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所要采取的方法、程序;同时思考如果作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代理律师,又该如何应对,从正反两方面的角色转换看律师如何代理。这种实践经验和从双方看待案件的视角思维对广大青年律师办案是很好的启发。
一、代理执行案件必须熟知的几个司法解释
姚建成律师首先指出对于办理这类案件我们必须要熟知的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1、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司法解释明确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原股东和应知情的受让人。;2、2015年5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后续案件策略中,姚建成律师也强调要注意这两个规定的区别,前者着重解决是能否让强制执行继续进行下去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能否被追加为执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二、实践追加被执行人中查封被追加执行人财产的性质
这个部分,姚建成律师指出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可看出追加执行人裁定前后,被查封财产的性质应定性为财产保全。“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诉法第101条规定办理。”分别参照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
三、具体真实案例策略分析
姚建成律师在课程中分享了一个他亲身经历的案件。一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乙方450万元人民币,该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执行三个月没有任何进展,查控系统显示甲方无车辆、存款;土地、房产存在多人轮候查封,无法进入处置程序,法院准备程序终结执行。甲方公司一直在生产,但无法找到其财产。在这样困难境地下姚建成律师扭转乾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权利的实现。他的调查方向是:1、查甲方的工商档案2、调查甲方公司生产产品的买家。具体方案实施:1、根据工商资料要求追加股东丙丁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根据执行中变更、追加第十九条、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封丙丁财产。2.查封甲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3、启动追加、保全程序。最终赢得了执行案件的成功。
四、从对方律师角度再度思考案件
律师是根据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争取权利。那么如果我们是对方当事人又该如何破解?姚建成律师在这部分使用“互搏术”模拟对方律师角度,从而使听众加深对案件和法律的理解,提升律师办案业务水平。
现实中对方律师执行异议的诉求写道:(1)请求判决解除对丙丁480万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终结强制执行措施;(2)撤销4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追加乙丙方为被执行人及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申请;(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姚建成律师首先指出,第1项诉求属于要求解除保全措施,提出“终结强制执行措施”,是未分清查封性质,显然没吃透法律。对保全不服,应当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起复议。第2项诉求应当简洁明了,正确写法是“撤销46号裁定书,不得追加乙丙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果我们作为丙丁方的律师,该如何代理?姚建成律师给出了自己的方案:(1)不存在注册资金不足:虽然工商登记注册资金1000万,但是成立之日已缴纳200万,2013年11月27日全部股权作价200万转让给了第三方,即:股权转让之时丙丁方的股权已经折价为200万,实际就是减少乙丙方的注册资金。(2)甲方债务是乙丙方股权转让后形成的,股权转让时还未到足额缴齐注册资金期,转让后的注册资金补齐应由受让后的股东承担补齐义务。(3)追加依据是《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2016年12月1日施行,对以前的行为不具有朔及力,追加裁定的依据是根据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并没有涉及其他法律(公司法解释三),法律依据不足。最后如果法院真的听取了我们自己模拟的方案策略,认为不朔及既往的理由成立,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反过来作为申请人的律师,则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另案诉讼,起诉被执行人的股东及股权受让人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整个模拟过程,姚建成律师从正反双方的攻防策略彻底剖析了案件,分析了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的具体使用方式。对于广大青年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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