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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经典案例 | 从因果关系破解合同质量纠纷 ——湛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南某节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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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3-2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422日,原告湛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永州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定作合同》,由原告为案外人加工定做湖南省永州市某果蔬批发市场的制冷设备及辅料。

为了履行该定作合同,原告于201774日,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每立方米390元的单价向被告购买498m3XPS板,总货值194220元;XPS 板的燃烧性能等级为带阻燃B2。原、被告双方在涉案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及买受方生产工艺、使用要求。若合同中对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没有相应的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低于其他相关规定,则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质量标准中的最高标准为准”;第三条约定“出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责任: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买受方有权拒收、退货,按解除合同处理或要求更换产品。...... ” 在合同第九条第三项中约定:“如因出卖方所交付的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标准,出卖方应当向买受方承担总货款20%30%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失”。在第十条中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买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货款给被告。被告于201784日及95日先后将333.9m3117.61m3XPS板运至湖南省永州市某果蔬批发市场工地交给原告。上述货物分别由原告的员工汪某庆和左某江签收,用于案外人永州某公司冷库地面铺设。

2017971602分,在建的案外人永州某公司冷库着火,后被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扑灭。2017 102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永冷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焊熔渣引燃地面可燃物引发火灾。经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湖南永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1012日作出《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调查火灾损失案资产评估报告》[湘永评报字(2017)0147],评估结果为火灾受损物品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797日)的价格为7552000元。

2017111日,经原告申请,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对涉案火灾现场提取建造材料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并将提取火间灾现场残留的XPS板材料,送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燃烧性能等级检验。2017 1229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根据GB8624-2012的判定条件,判定所送样品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2级。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其2017 年消防工作纪实中认定,201797日永州某公司在建冷库火灾的发生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违规操作、周围堆放大量易燃物有关。

【律师策略】

原告诉讼请求:

01

请求被告返还货款63999元给原告;

02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8266元;

03

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76000元;

04

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旅旅费和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作为被告,诉讼的思路应当注重从多方面进行防守,首先从程序问题出发,分析本案的管辖问题,本案管辖在买受方所在地,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一来对我方应诉不便利;二来可能涉及地方保护主义。管辖问题虽然是程序性问题,但是与案件实体法律关系息息相关,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管辖的确定往往与案由相关。

本案系一起由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引起的质量侵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虽然法院立案时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但从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部分来看,既包含了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请求,也包括了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出的请求,由于二者竞合,只能择其一,我们需要申请法院向原告示明。若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依照合同约定的管辖即由买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则在本案中无法处理,需要另诉;若属于侵权纠纷,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辖,对我方来说更便利更有地域优势。

其次,还是要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出发逐一进行答辩。

第一、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交付了货物,并且经过原告授权的人员进行签收,被告无需返还货款。

第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交付的货物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的约定。

第三、对于涉案火灾的发生,被告方并无任何过错;涉案XPS板与火灾的发生也并无因果关系。

第四、本案公证、鉴定程序不合法,对其结果提出异议。我方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五、原告对于火灾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

最后,还要学习了解涉案产品及相关国家标准,找出对我方有利的突破口;并且如果有与本案相关的社情媒体信息,也要将对方有利的信息用来佐证我方观点,影响法官的内心心证。

【律师文书】

一审答辩状(部分截取)

答辩人不应该返还被答辩人货款,更不应该支付被答辩人违约金及赔偿其经济损失。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已实际交付货物,被答辩人指定收货人签字验收,答辩人不应返还被答辩人货款。

2017629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XPS板,合同约定单价为390/m³,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合同签订后,被答辩人于2017713日和201784日分别支付了货款19422元和128700元,答辩人于201784日运送XPS挤塑板B2级共333.9立方至被答辩人指定收货地址,其指定收货人汪某庆在送货单上签字验收;201794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货款46098元,答辩人于201795日运送XPS挤塑板B2150.73立方至被答辩人指定收货地址,其指定收货人左某江在运货单上签字验收。截至2017930日,被答辩人共向答辩人支付货款194220元(答辩人已于2017915日向其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交付XPS挤塑板B2484.63立方(货物价值189005.7元),剩余13.37立方因201795日运送货物时无法装下而未交付,但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表明,且账上一直标记着被答辩人预付货款5214.3,长期以来也未收到被答辩人的发货要求。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存在违约情况,答辩人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应该向被答辩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一)被答辩人对公证程序及公证内容有异议。

首先,公证机构为被答辩人人单方选定,未通知答辩人并得到认可。公证员提取样品聚氨酯保温材料及8XPS挤塑板时,只有被答辩人的员工曲某、公证员贾某及其助理陈某、拍摄人员贺某在场,没有与本次公证事项无关的人员在场,也没有答辩人的员工在场。因此,根本无法确认他们提取到的8XPS挤塑板就是答辩人提供给被答辩人的;其次,在公证员贾某及其助理陈某将被保全的证据送至北京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过程中,被答辩人的员工吴某、陈某全程跟他们一起,答辩人有理由怀疑送检的样品在路途中有被掉包的可能。再者,将火灾后现场提取的建造材料送检至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期间发生的拍摄都是由公证员的助理陈某拍摄,陈某是否有资质进行拍摄。同时,也无法确认公证员贾某是否每一环节的拍摄都在场,如没有,又怎样对未参与的环节进行公证。最后,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助理公证员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有可能不具有公证资质,缺乏专业水准。

(二)对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有异议。

首先,检验单位为被答辩人单方选任,未通知答辩人并得到认可;其次,检验单位的三份产品(材料)检测/检查委托合同单(以下简称“合同单”)都由被答辩人的员工陈某填写,陈某在委托单中将需检验的样品“XPS板”的生产单位填写了即答辩人的公司名称,导致检验单位在出具《检验报告》时,错误的以为所检验的样品“XPS板”就是答辩人生产的,然而,他们所检验的样品可能根本就与答辩人无关;再者,在陈某填写的三份委托单中,两份都是检验样品为“双方彩钢聚氨酯板(厚100mm 150mm)”,该材料也是可燃物,且它们的生产单位被答辩人填写的都是湖南宝特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由此说明被答辩人也不知道因其冷库火灾的地面可燃物到底是什么,但检验单位只出具了针对生产单位为答辩人的XPS板《检验报告》,而针对“双面彩钢聚氨酯板”的检验报告至今未见到,答辩人认为冷库火灾的地面可燃物可能是由湖南宝特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面彩钢聚氨酯板”;最后,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都未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答辩人有理由怀疑检验单位及检验(鉴定)人员可能根本不具备检验资质,缺乏专业水准。

综上,答辩人交付给被答辩人的XPS挤塑板B2级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亦符合该货物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被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及《检验报告》完全不能证明答辩人存在违约情况。

三、案外人冷库着火,被答辩人存在明显过错,因其过错产生的损失应由其承担,答辩人不应承担。

(一)选材错误: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8款关于冷库设计的规定,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为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的叙述:B1级为难燃材料(制品);B2级为可燃材料(制品)。被答辩人作为专业建造冷库的企业,应当明知国家要求建造冷库应使用B1级材料,却仍向答辩人购买B2级的XPS板。据此,被答辩人应当预料到在建造冷库时,擅自将B1级材料改为用B2级可能会造成的影响,还坚持用B2XPS板,具有重大过错。因此,被答辩人应当对在建冷库着火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施工操作不当:根据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71023日出具的永冷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叙述,认定本次事故的起火原因为电焊熔渣引燃地面可燃物引发火灾。被答辩人明知B2XPS板本质上具有可燃性,即使是带阻燃的B2XPS板在温度足够高时阻燃效果也可能失效的情况下,仍在施工过程中,在未做好防御工作前,贸然使用电焊,致使电焊熔渣引发地面可燃物。因此,被答辩人在操作中存在严重不当,因其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与此同时,被答辩人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地面可燃物就是答辩人提供的货物,答辩人不应承担此损失。

(三)管理不当:2018228日永州市人民政府转载永州日报一篇题为《筑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防火墙”》的文章,文章中对某冷库发生火灾原因进行了阐述:“据查,火灾的发生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违规操作、周围堆放大量易燃物有关,施工方的江某华、李某波、肖某国、张某雨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99日被冷水滩公安分局依法批捕并移送起诉”。针对该火灾发生原因,2018412日,在一篇题为《永州消防铁腕办“火灾”全覆盖无禁区》的文章中再次确认,同时,许多公开渠道中对该原因都进行了报道及确认。因此,冷库失火是由于被答辩人管理不当,随意堆放易燃物引起的,被答辩人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

二审代理词(部分截取)

一、消防公安已专业认定本案火灾系上诉人自身原因导致

二、被电焊熔渣引燃的地面可燃物并非被上诉人供应的XPS

(一)起火点除摆放XPS板外,还有众多易燃易爆物体

1、《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起火点地面残留的不仅仅是XPS板,还有电焊熔渣、焊条熔渣等等。

2、根据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以及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自认可知:起火点地面上除了涉案XPS板之外,还存在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角磨机、切割机等物体。乙炔瓶中的乙炔属于易燃物,氧气瓶中的氧气属于助燃物,氩弧焊机和电焊机在接触到易燃易爆气体时,也极易发生爆炸。

(二)火灾现场相关人员的推测性意见和火灾现场视频无法证实被引燃物为XPS

1、上诉人对其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当时冷库业主、参与冷库建设的工人、参与救火的人员均确认冷库火灾为涉案XPS板被引燃并迅速蔓延所致”未进行举证,也未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

2、案发现场相关人员只是看到火灾的蔓延情况,却没有看到最初的火灾是如何引发的。如果工人有看到,想必火就会被当场熄灭,而不是引发后来的大火。

3、根据2017年消防工作纪实中认定“201797日永州嘉信冷链物流中心在建冷库火灾的发生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违规操作......”,工人对火灾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因此该部分工人的陈述也不具备真实性,不足以采信。

4、上诉人提供的视频只能显示火势的蔓延情况,却无法显示火灾源头。

三、上诉人对冷库着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选材错误

1、上诉人违反国家规定向被上诉人采购具有可燃性的B2XPS板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8款关于冷库设计的规定,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为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的叙述:B1级为难燃材料(制品);B2级为可燃材料(制品)。上诉人作为专业建造冷库的企业,应当明知国家要求建造冷库应使用B1级材料,却仍向被上诉人购买B2XPS板。据此,被上诉人预料到在建造冷库时擅自将B1级材料改为用B2级可能会造成的影响,仍坚持用B2XPS板,对此具有重大过错。

2、除被上诉人供应的XPS板外,上诉人还采购了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火灾发生后,上诉人将双面彩钢聚氨酯顶板和墙板材料送检,也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被上诉人合理怀疑上诉人购买的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同样给冷库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影响。

(二)贮存不当

“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国标GB/T10801.2-2002 规定XPS板的贮存条件如下:“9.2 产品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避免受重压,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9.3 运输和贮存中应远离火源,热源和化学溶剂,避免日光曝晒、风吹雨淋,并应避免长期受重压和其他机械损伤”。

上诉人将XPS板随意摆放在施工现场,没有提供干燥通风、避免日光曝晒风吹雨淋的条件,导致XPS的阻燃性能降低。同时,上诉人没有将XPS板摆放在远离火源的地方,明知B2XPS板本质上可燃,施工员在旁随意使用电焊施工,产生火花或其他火源。对此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

(三)施工操作不当(详见一审答辩状)

(四)管理不当(详见一审答辩状)

四、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一)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不明确

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上诉人为修复冷库而另行采购等花销有发票记载的仅为1909634.45元,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却主张被上诉人应赔偿3776000元,该3776000元诉请没有足够的支付凭证予以佐证,上诉人损失不明确。

(二)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不明确

湘永评报字【2017】第0147号《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调查火灾损失案资产评估报告》评定冷库火灾损失为7552000元。烟台某公司、上诉人及永州某农副产品公司对此协商赔偿事宜。但无论是上诉人的赔偿比例还是具体赔偿金额,都是上诉人与案外第三人协商的结果,而非客观专业的确定赔偿比例。因此,无论是一审中已查明上诉人向永州某公司支付的106万元,还是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有票佐证的849634.45元,都是上诉人为其过错行为自愿对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的款项,其中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平等协商和妥协,而非客观的上诉人应承担责任比例。因此,上诉人客观的赔偿比例不明确。

(三)无论上诉人损失多少,因损失并非被上诉人导致,都与被上诉人无关

1、被上诉人供应的XPS板系合格产品,并非缺陷产品

首先,上诉人供应的B2XPS板在2016414日、2016617日、 2017414日、201852日先后经长沙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的燃烧性能检测,均为合格;2017915日经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综合判定为合格。该证据已在一审中提交,被上诉人生产的XPSB2级材料均为燃烧性能检测合格的材料。

其次,上诉人提交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判定XPSB2级材料燃烧性能是否合格的依据。其不合法性表现在:(1)鉴定申请人(即委托人)资格不合法。(2)取样程序不合法。(3)原告未提供《检验报告》上检验人员的资质证书,无法确认朱春玲等是否具备检验资格。(4)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未将《检验报告》依法交付给被告,剥夺了被告的异议权和申诉权(详见一审代理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上诉人通过公证提取送检的XPS板检材,由于随意摆放,未提供合理的贮存条件,降低了其阻燃性能。鉴定程序即使合规,由于检材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其鉴定结果也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交付的XPS板阻燃性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国标规定的依据。

2、被上诉人不具备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上诉人根据《产品质量法》中缺陷产品致害责任条款以及根据涉案合同第9条第3项以及《合同法》第107条、《民法通则》第110条,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都需具备加害行为(合同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本案XPS板即使存在瑕疵,也与火灾发生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具备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违约金58266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公证费、检测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35223. 36元给原告。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货款5214.3 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书附于本文件后)

【典型意义】

原告起诉金额将近400万,最后仅判决被告支付不到10万元,本案一审、二审都取得了成功。不管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找到了能够反驳对方的地方,当然最重要的点在于“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出发破解了合同质量纠纷,正是由于本案原告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火灾的发生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其自身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并承担了败诉结果。故本案对于合同标的质量纠纷及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竞合的情况下,被告如何应诉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指导意义。

【回顾思考】

本案是一起由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从合同本身进行规范是防控风险的最佳防火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尽量协商一致将合同条款具体明确化,特别是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和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进行详细的约定。

首先,标的物必须合法化、明确化:标的物本身需合法,如果标的物是法律禁止流转的,例如枪支、毒品等,将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还有可能触犯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还要注意标的条款的明确化:

1.名称为其正式的通用名称,如果有编号要一并列明;并明确写明型号、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如是不动产,要写明其具体地点,包括楼号等。

2.质量: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证明。除非有特别需要,通常应保持与下列质量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1)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2)行业内通用标准;(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4)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数量: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避免因理解上的差异产生履行分歧。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标的物的交付是采购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涉及到货物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买方预期利益能否实现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在合同中对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费用、风险转移等事项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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