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郜某被诉劳动合同无效纠纷案
已被浏览5238次
更新日期:2024-11-1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由盈科全国公益工作委员会开展的“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大赛”已于2024年8月揭晓。本专栏将陆续刊登大赛评选出的“典型案例奖”、“突出贡献奖”和“服务之星奖”获奖案例文章,展示各位优秀盈科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仁爱之心。欢迎各位同仁转发、评论、关注!
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郜某被诉劳动合同无效纠纷案
主办律师:盈科北京 王晔律师
主办律师:盈科北京 陈青青律师
案情简介
郜某于2022年3月23日入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3日,试用期为6个月。2022年10月25日,公司以郜某在工作考核中未达到工作要求为由将郜某辞退。郜某因此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撤销公司对郜某的《辞退通知书》,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公司支付郜某在职期间的欠付工资及加班费。经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郜某的仲裁请求,裁决郜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裁决公司支付郜某在职期间的欠付工资及加班费。
公司对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同时,公司为了不向高某支付欠付的工资,遂另外以郜某学历造假、履历造假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公司与郜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并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郜某自2022年10月26日之后的工资和损失。
因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公司是否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郜某支付工资。故,海淀区人民法院先行审理公司起诉的劳动合同无效案件。该案审理过程中,郜某向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郜某指派了承办律师代理其参加本案诉讼。但在本案第一次开庭过程中,郜某认为该承办律师的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庭审局势对郜某不利。故,在深感案件形势的严峻性之后,为维护自身利益,郜某爱人宋某想到曾为其提供过劳动代理服务的陈青青律师与王晔律师,因此请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青青律师与王晔律师办理本案。法援中心在得知案件情况后,经过研究,允许了郜某及其爱人宋某的受援请求,跨区指派了陈青青律师与王晔律师承办本案。
二位承办律师经过多次与郜某沟通,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后,引导郜收集相关证据,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最终成功帮助郜某获得了本案的全面胜诉。
律师策略
经过阅卷并详细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否无效。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以学历造假、履历造假要求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是:1.公司需举证证明其当时的录用条件是什么;2.劳动者根据公司的录用条件进行了虚假陈述,并提供了虚假材料;3.公司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虚假材料,认为劳动者符合录用的条件,并对劳动者进行了录用;4.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是因为劳动者进行的虚假陈述以及提供的虚假材料,导致公司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因此作出了错误的判断。
因此,本案胜诉的关键,首先要看公司举证是否充分,是否能达到上述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所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对此承办律师在质证环节进行了详细分析与阐述。其次,郜某作为被告,如果只是对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拆解分析,那么将会陷入一定程度上的被动。因此,承办律师在详细分析公司证据的同时,也耐心指导郜某进行积极举证,比如:多搜集一些其在应聘时并没有虚假陈述,其陈述均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其提供的应聘材料也并非虚假,且公司对其所陈述的事实是知情的;公司在招聘时真实的招聘要求是什么、录用条件是什么,等等。搜集该部分证据的核心目的主要是为证明,公司在录用郜某时,对郜某的相关情况是知情的,不存在因郜某虚假陈述并提供虚假材料而陷入错误的认识。
案件结果
郜某在听完承办律师的分析与指导后,按照承办律师的引导,搜集了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针对郜某搜集的证据,一一进行详细的利弊分析后,筛选出对郜某有利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最终,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以充分的证据和有力的辩论,成功帮助郜某扭转了原来不利的庭审局势。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郜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受援人因此对承办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可,并以锦旗、鲜花、感谢卡予以致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所引起的连串纠纷案。用人单位先是违法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辞退违法、并按劳动者的请求判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后,用人单位又欲通过提起劳动合同无效纠纷诉讼,以达到规避其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义务,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对推动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并依法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回顾思考
重新回顾本案,承办律师之所以在本案中取得胜诉的满意结果,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公司举证不足:(1)造假证据不足:公司虽提出郜某学历造假,但所提交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无法证明是郜某提交,且郜某不认可。(2)学历与岗位的关联性证据缺失:公司若想以劳动者学历造假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需证明劳动者的学历与所从事的岗位及薪资水平有直接关联性。但在郜某的案件中,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郜某的岗位学历要求必须是本科,或其在招聘过程中已明确郜某的招聘岗位要求必须是本科,因此公司难以证明学历是录用郜某的关键因素。
其二,劳动者举证充分:(1)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方面:郜某在入职该公司前已经有较长时间的工作经历,积累了相关工作经验。而公司招聘郜某时并未明确学历要求,也并非完全基于学历,更多的是考虑到他在相关行业内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以及郜某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动价值。(2)公司不存在被欺诈方面:郜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入职时已将其的真实学历告知了公司,公司对此亦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思考本案,本案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均有相应的启示:(1)本案对用人单位的启示:①完善招聘流程: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更加严谨地审核劳动者的学历、履历等信息,不能仅仅进行一般性审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联系毕业院校、查询学历认证平台等,对劳动者的信息进行核实,以避免因信息不实而带来的用工风险。②明确岗位要求和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岗位的具体要求,包括学历、工作经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并在录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筛选。同时,对于学历等关键信息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其重要性,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③关注劳动者实际表现:用人单位不能仅仅依据学历等表面信息来评价劳动者,而应在工作过程中关注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能力。如果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那么在处理学历造假等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过于草率地解除劳动合同。
(2)对劳动者的启示:①诚信仍然重要: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因各种原因在学历或履历上存在不诚信行为,但这种行为始终是不道德且存在法律风险的。即使有个别劳动者在诉讼中胜诉,也不能掩盖其行为的不当性。劳动者应当始终坚守诚信原则,以真实的自己去争取工作机会和职业发展。②注重提升实际能力:劳动者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通过自身的实力在工作中取得成绩。当实际工作能力得到认可时,即使在学历等方面存在一些瑕疵,也有可能在劳动纠纷中获得相对有利的结果。
律师法律文书展示
盈科律师事务所受被告郜某委托,指派王晔、陈青青律师为其代理人,在北京某在线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诉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参加诉讼。现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证据,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综合本案证据及各方陈述,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可总结为:北京公司与郜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据此,认定本案劳动合同无效,需包括两个方面的事实构成要件:1.郜某在入职北京公司时存在欺诈行为;2.郜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本案合同。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可进一步总结为:一、郜某在入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二、北京公司在招聘时,是否因郜某的欺诈陷入了错误意识,从而导致其在错误意识的情况下录用了郜某?对此,被告详细阐述如下:
一、本案不能证明,郜某在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北京公司的陈述,其主张郜某存在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为:公司在招聘信息上所要求的郜某所在职位的应聘条件有二:其一,要求必须本科学历以上;其二,要求必须有PHP工程师的职位经验;而郜某在应聘时存在学历专业及工作履历两方面的造假,所以郜某行为构成欺诈。因此,认定郜某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首先需要查明认定以下两方面的事实:(一)公司在招聘时的招聘要求,明确要求相应岗位必须为本科学历,且必须有php工程师的经验。(二)被告郜某在入职时,在这两项招聘要求中存在造假行为?但是很明显,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以上两方面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公司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招聘时明确要求相应岗位必须为本科学历,且必须有php工程师的经验。
北京公司主张其在招聘时,对于郜某所任职的PHP开发工程师录用条件为本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开发经验,对此,公司提交了一份网上招聘信息截图为证。但根据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显示,该招聘信息的发布主体系案外公司,并非北京公司,且该招聘信息无法体现相应的信息发布时间,无法体现与本案应聘职位的关联性。因此,北京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高某岗位的聘用条件有明确的要求,且如不满足该要求将概不予录用。相反,郜某提交的其与公司同岗位同事的录音恰好能够体现,郜某所任职的同岗位多名员工的学历为大学专科学历,即本科学历并非该岗位必要的录用条件。
(二)郜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郜某在学历和工程师经验上不存在造假和欺诈行为。
首先,郜某提交的软件工程专业PHP-工程师专业的结业证明能够证明,郜某在入职前确实进修过本科PHP-工程师专业,并已经完成结业,因此郜某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本科学历并非完全虚构。退一步讲,即使该结业证明仅能体现郜某仅仅是完成了相应学课的结业,不能证明其已取得了本科学历,但结合郜某提交的其与北京公司人事武某之间的录音和亦能够体现,郜某在签订本案合同前,已经向北京公司告知了其学历为专科,其《入职登记表》填写的本科学历有误。因此,即使郜某并非本科学历,其也并未在入职时对北京公司进行恶意隐瞒与欺诈,而是进行了如实告知。
其次,综合郜某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入职offer邮件、及劳动合同能够相互印证,郜某在入职北京公司前,确有在多家案外公司任职PhP工程师的工作履历,结合任职时间显示其任职年限符合北京公司所持该岗位需具备3年以上开发经验的录用条件,郜某在PhP工程师的工作经验方面并不存在造假及恶意欺诈。虽然郜某在各用人单位之间的任职期间与《员工入职登记表》填写期限稍有出入,但并非完全虚构工作履历。
以上,北京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招聘案涉岗位时,对该招聘岗位有明确的本科学历要求和三年以上相关履历的经验要求,亦不能证明郜某在入职时对北京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相反,综合本案双方证据恰好能够证明,郜某在入职时对其自身学历与相关经验均是如实陈述,不存在造假及恶意欺诈。
二、北京公司在招聘时,并未因郜某的欺诈陷入错误意识,从而导致其在错误意识的情况下录用了郜某。
首先,如前所述,根据郜某提交的其与北京公司人事武某之间的录音显示,郜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告知北京公司其学历为大学专科,其填写的专业有误,据此可以认定,北京公司在与郜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就应当已经知悉郜某的真实学历及专业,其并未因郜某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虽然北京公司主张录音中的武某不能代表其公司,但结合郜某提交的录音能够显示,郜某入职时是由武某对其进行面试,并由武某代表北京公司与郜某进行入职手续的办理及《劳动合同书》的签订等相关工作,因此北京公司的该主张应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郜某提交的其社保缴纳记录可以体现,郜某在社保缴纳信息中登记的学历信息为专科学历,且该社保中的学历信息自2015年就已经登记。而本案中,北京公司是自2022年4月就已经开始为郜某缴纳社保,其在为被告郜某缴纳社保时就应当已经知悉被告的专科学历信息。据此也可以证明,北京公司在招聘郜某时,并未因郜某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综上,综合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虽然郜某在入职北京公司过程中,其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显示的学历、专业及工作履历,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不准确之处,但该行为并不足以使北京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导致北京公司基于该错误认识而签订了本案的《劳动合同书》。因此,北京公司以郜某欺诈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无效,显然缺乏相应的依据。
此外,应聘人员的学历专业及过往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着重考察和判断应聘人员工作能力的间接因素之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学历及履历信息应负有基本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在郜某已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相关学历、专业及工作履历,并同意公司就此展开背景调查的情况下,北京公司理应对入职的员工的入职条件进行及时且谨慎审查的义务,但北京公司在郜某入职时怠于履行上述审查义务,反而在郜某入职且已通过试用期考核,并在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及继续履行发生争议后,才以欺诈为由向法院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无效,显然缺乏依据且有失公允,依法亦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郜某在入职时存在欺诈,更不能证明其因郜某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因此,北京公司主张本案合同无效,既与客观事实相悖,亦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不符,望法庭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办律师简介
王晔,盈科北京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执业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办案雷厉风行,服务细致周密而著称。专业领域: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合规管理、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侵权纠等。2007年获得朝阳区司法局优秀律师的表彰,于2008年获得北京市司法局的贡献奖表彰,连续五年获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公益律师表彰,受到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北京商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及报道。自2015年起开始开始为中关村巡讲季、保利威、某500强企业下属公司、盈科律师学院作专业法律培训,培训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合规、app治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
陈青青,法律硕士学位,近三年来先后代理或参与诉讼、仲裁类案件多达数百起,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代理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法、公司法、各类经济纠纷和争议处理等方面尤为专业。也因其专业的功底及优秀的服务,陈青青律师曾于2018年至2023年,连续被分别评为盈科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