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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声明“无其他劳动纠纷”,能否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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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6-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声明“无其他劳动纠纷”,能否再主张权利?

作者/张鹏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日,韩某入职A公司,月工资标准13,000元。2021年8月31日韩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签署了《员工离职表》《员工工资结算单》。其中《员工离职表》显示:7月工资、8月工资、8月加班,合计实发:19,487.69元,离职手续经本人与公司审核后确认无误,工资无异议,落款处有韩某本人签字并加盖有A公司的法人印章。《员工工资结算单》载明“综上需结算费用共计:人民币19,487.69元”,在“本人意见”栏内载明“本人对以上离职金额及结算无异议,与公司已办理完各项离职手续,现已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无其他劳动纠纷,特此声明”,落款处有韩某本人签名。

后韩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1.2021年8月1日至31日期间工资5,431.66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00元;3.2021年7月3日至8月31日期间项目提成8,000元。经审理,仲裁委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裁决书,支持了韩某部分请求。韩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韩某2021年8月1日至31日期间工资5,431.66元;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应支付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项目提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离职协议》《工资结算》等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作出认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员工离职表》《员工工资结算单》显示韩某对离职金额及结算无异议,已办理完各项离职手续,无其他劳动纠纷。韩某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签字确认,可以视为双方就《员工离职表》《员工工资结算单》内容达成一致。《员工离职表》《员工工资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判决无误。

综上,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往往占据优势地位,因此劳动者在签订离职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要清楚的理解协议内容对自己权利的影响,尽可能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仓促签字致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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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盈科律师一日一法》核心团队成员,参与编辑《律师说法案例集(1)》《律师说法案例集(2)》《律师说法案例集(3)》《律师说法案例集(4)》《律师说法案例集(5)》《律师说法案例集(6)》。执业以来深耕民商领域,常年法律顾问方面主要为多家大型企业及医疗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国企、三甲医院)提供事前、事中、事后法律风险管理服务;诉讼方面办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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