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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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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2-0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为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新申报标准规定》),已于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相关修改内容进行进一步解读。

一、制定《新申报标准规定》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企业在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情况下,主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原《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所规定的申报标准偏低,已经不适应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常态化监管决策部署,服务企业做好投资并购,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研究制定了《新申报标准规定》。

二、《新申报标准规定》的主要特点

此次修订,主要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进行调整,旨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促进投资并购,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新申报标准规定》作为经营者集中领域申报的新标准,其中规定至少两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的营业额,由原来的4亿元人民币提高到8亿元人民币,显著提高了申报门槛,这将大大减少经营者集中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的情形,放宽了市场准入门槛,同时,也会减少部分企业投资并购中“抢跑”事件的发生。

(二)降低交易成本。《新申报标准规定》以“申报门槛提上去,经济成本降下来”为宗旨,并充分考虑企业因投资需要从事并购活动的频繁程度,而可能带来的交易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和投资机会,从而大大增加了企业进行并购投资的活力。

三、《新申报标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申报标准规定》全文共七条,主要有以下修订内容:

1、显著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

●至少两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由之前的4亿元调整为8亿元);且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由之前的20亿元调整为40亿元);或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由之前的100亿元调整为120亿元)。

上述变化如图所示:

(图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删除原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掐尖式收购”担忧

近年来,行业巨头收购初创企业的“掐架式收购”引发全球竞争关注。为此,2022年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市监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申报标准,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监总局申报:

●其中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 1000 亿元人民币;

●合并其他方或其他经营者市值(或估值)不低于 8 亿元人民币,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占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本次修订中删除了上述条款,可能因为“市值或估值”,存在现实中的诸多困难,尺度难以把控,极易引起争议等原因。

3、再次强调了市监总局对于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特别调查权

2022年8月1日生效实施的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已经明确规定“未达到国务院申报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监总局有权要求经营者申报。未申报的,市监总局有权进行调查,《新申报标准规定》再次强调了执法机构这一权利。

四、《新申报标准规定》所产生的的影响

我国现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标准自2008年实施以来,至今未曾改变,但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逐年都是在增加,此前的规定,会导致许多行业巨头企业发展过程中收购并购行为有所受限,对申报标准的修改呼声越来越多。

近几年以来,我国经营者集中每年审结案件都在700件左右,2023年市监总局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达到了797件,如果继续沿用此前的申报标准,预计未来一段时间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件数量将会继续呈上升趋势,但经过本次对申报标准调整后,将会大幅度降低申报数量,这将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效率。

另一方面,笔者猜测,此后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方面,可能会借鉴欧美国家的一些做法,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适时调整该标准的可能性,因为,这一做法,将更能体现经营者集中在我国经济领域“晴雨表”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附:新《申报标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3号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22日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200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4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确定的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简介

王俊林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兼任国际商会竞争委员会并购控制报告工作组中方专家、中国贸促会第二届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

王俊林律师长期专注于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及其交叉领域的诉讼实务及研究,擅于处理上述法律领域涉及的商事争议解决及合规风险控制等。业务范围包括对企业竞争行为分析及抗辩、反垄断民商诉讼及调查、并购交易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合规管理及培训等。

王俊林律师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2018年、2019年、2021年、2023年四次荣获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十佳反垄断律师”称号。

王俊林律师曾联合主编《反垄断法案例评析》(副主编,2012/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1辑)》(联合主编,2016/10法律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2辑)》(联合主编,2020/12法律出版社)、《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及案例精解》(2022/8法律出版社),发表专业文章2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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