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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一日一法 | 父母双方离婚,如何争取婚生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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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5-0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父母双方离婚,如何争取婚生子女抚养权?

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简介】     

吴某与柯某婚后育有一女B,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矛盾、分居等情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起离婚诉讼。经查吴某在某服饰公司就职,月薪5000元左右;柯某从事外卖骑手工作,收入不稳定。二人名下均无房产,且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及积蓄,双方婚生女B已年满3周岁,未满18周岁,双方依法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且双方对于婚生女B均主张由其抚养。

一审期间,柯某表示如果婚生女B由其抚养,不需要吴某承担抚养费用,且吴某一直没让孩子上幼儿园,吴某平常的言行对孩子成长有不利的影响。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吴某与柯某离婚;双方婚生女B由柯某抚养成人,吴某享有探视权且不承担该婚生女B抚养费用,柯某有协助吴某探望婚生女B的义务。后吴某上诉。

二审期间,吴某提交工作证明,证明其已经辞去外地工作,回本地上班,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来源抚养孩子;提交幼儿园学费收据、小孩上幼儿园照片和接送卡,证明小孩就近入园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婚生女B由吴某抚养至成年,吴某对柯某享有的子女探视权负有协助义务,吴某抚养婚生女B期间,柯某每月向婚生女B支付抚养费1000元。

【律师解读】     

对于吴某和柯某的婚姻关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对于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属于此条列举情节中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故二人诉讼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依据柯某有暴力等行为会影响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成长,故撤销柯某对婚生女B的监护人资格,由吴某享有对婚生女B的监护人资格。

对于抚养费的分担和探视问题,根据《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故柯某仍须在婚生女B成年之前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柯某可以探视孩子,同时吴某应配合柯某探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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