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少祥涉嫌制造毒品一千多克,辩护成功改变定性得以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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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3-2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担任谭少祥涉嫌制造毒品案一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制造毒品罪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成功保命
【(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2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协办律师:萧薰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本案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大,含量高,被告人有制毒前科属再犯,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辩护人从制毒条件是否具备作为切入点,争取改变定性。最终成功改变了指控罪名,由重罪变轻罪,保命成功。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7月,谭少祥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料,在其住处开始制造毒品。公安人员在其房间查获毒品和制毒工具一批,在1270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0%,数量大,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2010年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论证与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翻阅案件和会见当事人后,敏锐地发现公安机关虽然在其住处发现烧杯等工具,但是这些制毒工具并不齐全,而且在他烧煮的液体中不含有毒品成分,再者谭少祥本身不掌握制毒知识和制毒流程。因此,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谭少祥不掌握有效制造毒品的知识,不拥有制造出毒品的必需原料,缺少制毒工具,亦不具备合适的制毒场所。2、被告人谭少祥对于为他人保管的梅酒瓶中的液体成分完全不清楚,系基于好奇而去烧煮少量液体,测试有无晶体出现,并非制造毒品。且期间未发生制造毒品所需的化学反应,也不是对毒品成品进行加工,亦非试制毒品。同时在谭少祥家中所搜出的毒品是其他人委托他暂时保管的。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以上两点辩护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现场查获的毒品是由谭少祥所制造的,而且谭少祥所烧煮的液体本身不含有毒品成分,不具备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因此,被告人谭少祥的行为不符合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成功保命。
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