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式打假后的拨乱反正
郭某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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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2-2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在郭某的店铺购得注有“MI”字样的电源适配器,并通过徐州市徐州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于2019年4月7日以该涉案电源适配器侵犯小米公司“小米”、“MI”、“MIUI”等商标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小米公司胜诉,要求郭某停止销售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以及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郭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郭某找到王珊珊律师,向王珊珊律师陈述了事情经过并承诺绝对没有侵害商标权,该涉案商品系正品,希望我们能为他讨回公道。经过多次讨论、沟通,王珊珊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郭某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充电器是否系侵犯小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审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多次与王珊珊律师庭前沟通,当事人在王珊珊律师的指导下多次取证并对证据公证,通过开庭与被上诉人比对、辩论,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郭某不存在侵害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一审判决。
律师策略: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案一审之所以败诉原因有二:一、本案属于大概率性结果,类似案件大概率都是个体工商户败诉。本案一审期间,类似案件9起,并案审理,结果都是小米公司胜诉或调解结案;二、当事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观点,双方辩论也不够充分。以上两个原因导致郭某一审败诉。因此,在接受当事人二审阶段委托后,王珊珊律师向当事人提出代理思路并要求其开始准备所需要证明的证据材料。 本案一审认定涉案商品为假货的原因是存在小米公司所述的四点差异,于是王珊珊律师要求当事人准备多个与涉案商品同年代同批次且通过小米公司售后予以鉴定,经小米公司认可其为正品的商品,如果经小米公司认可为正品的商品四点差异均和涉案商品一致,那么我们的涉案商品也就是正品。 王珊珊律师与当事人确定了该代理思路后,当事人在王珊珊律师的指导下开始取证,并通过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因为当事人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商品的鉴定只能由小米公司进行鉴定、认可,没有第三方机构可以鉴定,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认可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因此,取证的过程困难重重,为了保证每一个比对商品是经过小米公司鉴定认可的,我们在取证的每一步骤都保存好每一样证据并通过公证处公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郭某不存在侵害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意味着此类案件当事人取证比较困难,客观事实难以证明。很多类似案件法院依据商标注册人自行出具的《鉴别证明》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但事实上很多商标注册人并没有做到对每一涉案商品进行鉴别,而是大批量的打包给中介公司或律所从事打假服务,对相应的涉案商品没有接触直接出具证明。而应诉当事人大多是个体工商户,由于涉案标的比较小、取证困难、庭审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等原因,面对这些困难他们大多选择自认倒霉。这也造成更多的商标注册人没有真实的对商品进行鉴别,而是通过打假的行为获利,为了打假而打假。 打假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作为商标注册人没有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这就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通过本案判决,遏制了小米公司通过钓鱼的方式打假,小米公司作为比较有知名度的公司,没有实际鉴别真伪就直接出具《鉴别证明》的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且类似的案例相当缺乏,因此,本案推动了相关案例的补充,也能促使更多个体小商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