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离婚后又反悔,法院会判离吗?
孔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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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2-2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2011年6月,孔某(原告)与刘某(被告)因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4年5月2日,双方在中国某某市某某区登记结婚,后一同赴美国工作生活;同年11月,双胞胎孔甲、孔乙出生;婚姻期间,刘某发现孔某与前妻一直联系密切,双方逐渐因此争吵矛盾不断,在美居住期间,孔某多次对刘某进行语言恐吓,双方爆发数次肢体冲突。 2020年1月,经当地家事法庭审理,最终法庭裁决出具针对双方为期三个月的分居令。当年4月,分居令期限届满,双方决定带孩子回国生活。2020年4月18日,双方回国。之后,孔某长期以加班为由深夜不归,双方沟通愈发减少;2020年5月8日,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口角,孔某殴打刘某,致使刘某头部、肩部、腿部受伤,经司法鉴定达轻微伤,最后双方达成和解。但双方关系因此事进一步僵化,孔某随即搬离家中。 2020年5月15日,孔某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诉请解除双方关系、判决两名婚生子女均归孔某抚养、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5月31日,刘某与笔者团队建立委托,希望妥善处理本案。2020年6月,刘某数次与孔某沟通,希望和好,但孔某一直不予正面回应。2020年6月10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刘某答辩同意离婚,要求两名婚生子女由刘某直接抚养,并分割孔某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小区房产、从任职公司分得的年度奖金、股份分红、内部股股值、被孔某转移的现金存款等财产,并共同承担分居期间刘某因生活周转的对外借款等债务。 2020年6月至中旬11月期间,孔某搬回家中生活,双方关系有所回暖,一同庆生、出游、接送孩子上下学。2020年11月25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刘某当庭答辩不同意离婚,并提交多项证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修复向好的证据。
律师策略:
本案亮点在于,在一方已答辩同意离婚后,基于双方出现感情修复向好的实际情况,二次答辩又改为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关于本案策略,重点聚焦于对当事人心态的深度剖析,了解其真实需求以及希望达到的目标。接触本案之初,笔者团队已经敏锐察觉到刘某内心的犹豫、波动,因此对于本案的处理,团队一致达成共识,应当同时做好当事人答辩“同意离婚”和“不同意离婚”的两手准备。 第一步:确定诉讼策略,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将同意离婚所需材料清单及不同意离婚所需材料清单同时发给刘某,并一一指导刘某,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有关材料,提前做好准备。 第二步:无论离婚与否,孩子们的快乐健康成长都是我方当事人在乎的重点,但由于刘某自结婚后未再工作,是全职主妇,如果之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对于争取抚养权可能会有所不利,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重新开始工作,为抚养权的争夺添加优势;经济独立也能为自己为孩子的未来做好铺垫。 第三步:同步申请调查取证及财产保全,调查、查封对方名下的各类财产。据与刘某沟通得知,一方面,婚姻期间经济大权由孔某掌控,孔某却从未向刘某透露其实际收入;另一方面,刘某发现孔某与前妻在经济上有密切来往,这亦是双方多次矛盾争执中的爆发点。为了保障刘某对于婚内财产的知情权,笔者团队建议刘某第一时间同时申请调查取证及财产保全措施,以免对方进行财产转移,也为自己在协商谈判时争取主动权。 第四步:以真情打动人心,积极挽回家庭。在开庭前一周,笔者与刘某面谈过程中,刘某表示:她不想离婚,不希望这个家就这样散了。刘某认为,双方有感情基础且都是再婚,均经过慎重的考虑才决定组建家庭;但也正因再婚家庭的复杂背景以及性格差异,双方往往容易产生猜疑,缺少坦诚沟通,长此以往心生间隙。经此诉讼,刘某重新审视了双方的相处状态,也看到感情修复向好的曙光。 刘某的心态变化意味着诉讼策略和答辩主张的改变,一方面,笔者团队立即检索关于变更答辩意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开判决;另一方面,让当事人马上补充提供诉讼期间双方感情修复和好的照片、视频作为证据,并以此为基础,与当事人商议敲定不同意离婚答辩状,开庭前提交法院,并同步与法官沟通,让法官提前了解情况的特殊性。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了双胞胎儿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婚后确实因生活矛盾发生过冲突,但已经相关部门调解和好。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自2020年6月以来,双方关系确有好转。鉴于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婚姻来之不易,而且双方的婚生子女尚且年幼,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关爱。原、被告应珍惜家庭,加强沟通,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消除误会与偏见,共同经营婚姻,维系良好的家庭关系。原告的离婚理由不成立,且没有其他的法定离婚情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例非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也是一例充分体现法院人文关怀的案件。本案中,当事人一开始同意离婚,后由于双方感情状况的回暖改为答辩不同意离婚,而法院对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的认定,既以法律为基准,又融情于理。最终法院判决不同意双方离婚,更多地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状态的改变及子女抚养的情感需求,积极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体现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大力弘扬家庭文明建设,夫妻相互尊重、关爱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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