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女律师学院《破产企业收购方案及风险分析--以投资人收购某破产企业为例》课程成功直播
已被浏览4390次
更新日期:2021-03-2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17日,盈科国际律师学院与盈科女律师学院合作推出的系列课程“以案说法-公司法专题系列课程”之《破产企业收购方案及风险分析--以投资人收购某破产企业为例》在盈科律师事务所直播间成功直播。
本次课程主讲是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女工委副主任严小燕律师,兼具公司和家事业务能力,在企业破产收购、公司顾问、婚姻家事、房地产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本次课程从律师为投资人提供破产企业收购法律服务的真实案例展开,就案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就破产企业收购的特点、方案及风险等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
一、破产企业收购与普通企业收购的异同
(一)两者的相同之处有:
1、收购标的:购买资产、购买股权。
2、收购目的:扩大公司经营、占领市场份额、进入其他行业,提高管理效率,财务效应等。
3、都需要支付对价。
(二)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收购对象是一家破产企业。
2、是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的收购。而且一般是采取破产重整模式进行收购。
3、破产企业收购对价一般会以现金支付,而普通企业收购的对价形式有现金支付、现金+股票支付,现金+其他公司股权支付。
4、谈判对象:与企业股东谈判,与管理人谈判。
5、收购决定权:破产收购主要是债权人。而一般收购的决定权在于股东。
6、交割过程中需处理的问题有差异。一般并购的交割主要涉及的是股权变更、印章、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等交割,但是在破产企业交割时,还要进行信用修复的处理。
7、另外,实际上还会存在法律关系的处理的不同。比如租赁关系。普通收购中投资人如果对租赁关系不满意,想要解除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定与约定解除条件时,才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所以在破产企业收购时,投资人可以运用这个为自己谋得更多的商业利益。
二、破产企业收购方案分析
破产企业收购方案,实质就是交易方案设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收购标的如何定,二是破产企业收购常常以破产重整的方式进行,所以重整模式如何选择也是关键问题。
(一)收购标的的选择
1、收购资产
购买资产的好处是干净,没有隐型风险。但也会有问题:第一,税费成本高。
第二,如果投资人投资目标不是资产增值,而是主要考虑商业运营投资,那仅仅收购资产是达不到目的的。
2、股权
购买股权的好处是:第一,交易税费低。第二,有利于项目整体运作经营。
购买股权可能产生的风险是:继续承担原企业债务的风险,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等。
所以,具体是收购资产还是收购股权,还是要根据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收购对象等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而定。
(二)重整模式
破产重整模式基本可分为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和清算式重整三类。
1、存续式重整
特点:企业存续、债务存续。
风险:可能存在股权不能过户情形。隐型债务的承担问题。
适用:隐形债务风险低,企业存续有必要性的破产企业收购。
2、出售式重整
特点:企业不存续,有活力资产出售,债务不存续。如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就是采用出售式重整。
好处:不存在股权不能过户问题。避免因豁免债务带来的所得税问题的困扰以及因债务人股东不同意权益调整的风险。
问题:原企业无形资产将很难利用。
投资重点不在于无形资产的破产企业的收购,都可以适用。
3、清算式重整:
特点:企业存续,债务通过破产清算分配,债务不承继。
好处:既能保留主体,债务又不承继。
一般适合于具备以下特征的破产企业:
1、具备某种行业资质。如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该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特级和一级承包资质,所以通过保留这个公司的资质,即可以获得更多的重整对价,同时也可以继续产生经济效益。
2、企业固定资产如房产、生产线、土地使用权等与企业经营高度匹配,转作他用价值不高。
3、管理人、法院对清算式重整模式认同程度较高。
三、收购法律风险
我们这里只讲法律风险,不讲商业风险。
1、造成风险的原因主要有:
(1)尽调不全面的风险。但是在破产案件当中,这个风险是很低的。
(2)不熟悉破产程序所引发的风险。
(3)交易结构设计不合理的风险。
2、风险主要有:
(1)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全面出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即新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有权要求受让人对前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对前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如果之前股东出资有瑕疵,收购股权的投资人就可能面临上述风险。
(2)继续承担未申报债权的风险
刚才我们在案例中讲到过,采用存续式重整模式重整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继续主张权利。所以虽然重整成功,但是债务风险并未完全隔离。
(3)对原企业对外合同的处理风险
比如破产企业出租的房产,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我们是否要解除这份合同,何时解除合同更为有利?
如果要解除合同,我们应当运用破产法当中的未履行完毕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由管理人去解除租赁合同。这样一来合同可以直接解除,二来相关的损失属于破产债权,无需由投资人来承担。
(4)重整计划能否表决通过的风险
在一般收购中,对于并购方案有决定权的是股东,但是在破产重整时,决定权人从股东变成了债权人+法院。所以,重整计划能否获批决定了收购能否成功。为此,对投资人来说重整计划能否表决通过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条件是:人数过半,金额过三分之二。
重整计划能否表决通过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态度。所以在重整计划表决前,应当做好各组债权人的沟通工作,并针对性制订好重整方案。比较重要的债权组有:
1、抵押债权组。抵押债权金额通常都较大,其与税收债权组之间又容易发生谁先分配受偿之争,一旦受偿额不足或有争议,容易投反对票。
2、税收债权组。税收债权组的利益涉及国家利益,所以税收债权组对清偿比例的要求是非常高,通常要全额清偿。所以如果不全额清偿,则容易反对票。
3、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通常涉及人数多,金额分散,所以想到达到人数过半,金额超三分之二,还是有难度的。
虽然《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院在某种条件下可以强裁,但是愿意采取强裁的法院还是不多的。
(5)交割过程中的风险
比如,股权过户不能的问题。我的一个同行服务的项目中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问题。
还有,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有些破产企业的诉讼案件遍及全国,信用修复涉及的部门也很多,银行、工商、税务等。一旦有一个环节没有处理好,就会继续影响重整后的企业信用,如此对于后续的经营势必有会影响。
另外,房地产项目中涉及的工程资料交接不完整所导致的后续工程、设备管理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盈科女律师学院充分利用线上授课方式便捷的特点,高效率传播知识,答疑解惑,授课方式更加灵活。“成全别人、成就自己、收获幸福、优雅绽放”,女律师学院助力盈科律师在专业领域一同携手同行,积小流以成江海,积跬步以至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