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深圳律师承办案件获刊《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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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2-2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近日,盈科深圳要虹律师承办的一起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二审改判)获刊《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
现年20岁的韩某恒经人介绍于2019年1月22日进入傲翔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翔公司)所经营的袋鼠蹦吧运动公园工作,从事安全员一职。2019年3月1日下午14时30分许,韩某恒在工作时间应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要求为顾客示范表演空翻动作,在落地时不慎摔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韩某恒因本次外伤致残,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最严重级别)。
另外,傲翔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和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财险)分别投有公众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均在保险期内。人寿财险的保单中约定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2万元;富德财险的保单中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26万元,每人受伤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4万元。
在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韩某恒将傲翔公司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恒在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傲翔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险、富德财险均称其格式条款中约定,公众责任险不适用于雇员且向投保人作了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由于受害人是因其在参与游玩蹦床空翻时受到伤害,此时的雇员身份已转化为“公众”,而且两保险公司均不能证明其将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傲翔公司送达并作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两保险公司均应承担理赔责任。由于韩某恒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职责为安全管理员,在其工作期间未充分尽到保护自身安全的责任,做了不属于自己职责的工作,且对其行为的危险性作出了错误判断,故其也有过失责任,应承担20%为宜。
一审法院判决人寿财险和富德财险按照保单限额赔偿,即人寿财险赔偿20万元,富德财险赔偿30万元;傲翔公司赔偿416514.3元。
一审判决后,富德财险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要虹律师提起上诉。同时,人寿财险和傲翔公司也分别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公司员工在受公司指派为顾客示范表演空翻动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是否属于脱离于员工身份成为公司经营业务受众的情形?是否属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范围?
二审律师主要代理意见
事故中受害人韩某恒的重度伤残给其生活带来巨大不便,其遭遇令人同情,但本次事故不属于富德财险公众责任险赔偿责任范围,理由如下:
1、事故发生时韩某恒受公司指派为顾客示范表演空翻动作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身份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转化”一说;
2、韩某恒为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不属于公众责任险约定的第三者,且属于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范围,上诉人富德财险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傲翔公司已填写了公众责任险的投保单并盖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富德财险对于涉案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特别约定等内容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法院认为的部分存在前后矛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富德财险、人寿财险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傲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南阳中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傲翔公司赔偿韩某恒各项损失1317714.16元。
一审判决中我方委托人富德财险30万元赔偿的判项改判为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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