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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 专利侵权案件检测报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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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25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在一些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借助专门的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对与专利侵权相关的物品、产品、技术等进行检测分析,以获取客观的数据、信息或结论,用于证明或反驳专利侵权事实。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判例,对专利侵权案件中检测报告的适用情形进行归纳总结,供读者借鉴和参考。

一、单方检测报告的适用

单方检测,通常指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相关机构或人员,运用特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专利侵权相关的物品、产品、技术等进行检测分析,以获取客观的数据、信息或结论,用于证明或反驳专利侵权事实。其目的是通过检测手段获取具体的技术数据或特征信息,为后续的侵权判断提供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例如,(2019)京73民初1137号案件认定,上述两份《分析报告》系由案外人宝天公司单方委托的,且送检的样品并未经对方质证,宇恒公司、百灵克公司亦对送检样品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不予认可。虽然百奥提姆公司称2个检测样品系第09111号公证书和第 01349 号公证书中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但百奥提姆公司并未对送检样品处于其保管之下直至送检的过程进行公证,《分析报告》中仅记载了样品信息及对照品均由委托单位提供,实验室不负责其真实性,并未体现检测样品的公证封存情况,仅凭检测单位理化测试中心于2021年5月17日出具的《说明》及所附照片尚不足以证明上SuperGelRed核酸凝胶染料10000×送检样品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故百奥提姆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送检样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同一性。

例如,(2023)最高法知民终2930号案件认定,第二组证据检测报告系某 1 公司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就程序而言,该检测报告并非由双方共同商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机构作出,故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该检测报告可被视为当事人陈述范畴。鉴于该报告的检材选取、送检以及报告的形成均经公证程序,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例如,(2022)最高法知民终483号案件认定,关于检测报告据以作出的证据材料来源,相关信息能够和第54037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第54442号公证书公证分样、第63171号公证书公证替换标签的被诉侵权产品样本相对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蛋白质中心依据上述样品作出两份检测报告并无不妥。其次,本案所涉对蛋白质序列和等电点的检测不属于以上四类鉴定事项的范畴,且无证据显示国家就蛋白质序列及等电点的检测资质设置有任何强制认证。蛋白质中心是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服务平台登记与蛋白质中心是否可以进行本案所涉鉴定检测并无关联。蛋白质中心是国家蛋白质组学的专业科研机构,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而且蛋白质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使用的蛋白质测序方法、等电点检测方法均是本领域公知的方法,隆某特公司、隆某公司亦未明确指出两份检测报告的检测方式存在何种具体问题。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蛋白质中心具有对案涉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能力,检测方法亦无不妥,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采信。

综上,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在法律性质上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称的由人民法院经由司法鉴定程序所获得的鉴定意见,但法律并未排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如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但是如果经审查,该意见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重大错误,或者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单方委托机构进行检测系专利权人自行作出或专利权人单方面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法院和另一方当事人并无参与,检测对象、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的关联性、合理性、真实性均存疑,被采纳的概率相对较低。

二、检测报告在鉴定程序中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委托鉴定;第二十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人对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法院针对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在鉴定程序中,鉴定机构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某些事项进行检测。

例如,(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案件认定,首先,本案某甲公司、某丁公司仅能通过公开商业渠道获取被诉侵权产品,而无法获知被诉侵权产品蛋白质的具体氨基酸序列,故其通过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技术鉴定以初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具有合理性。其次,鉴定检测所用的三个被诉侵权产品样品系某丁公司经公证购买、公证取样,并在完整包装状态下交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流程规范、完整并经公证,具有可信性。再次,智慧司法鉴定中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某丁公司对被鉴定样品进行氨基酸测序,某丁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采用的实验方法合规、必要,实验步骤完整、详细,符合本领域的检测报告要求。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样品中均含有与需鉴定的比对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的淀粉酶。该结论可被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如自行委托取得的鉴定意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但是如果经审查,该鉴定意见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重大错误,或者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采信。

例如,(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0号案件认定,虽然第28号鉴定意见系本案起诉之前,由拓步公司单方委托,但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且被鉴定产品型号与被诉侵权产品型号一致、产品包装及外观一致,在奥斯科尔公司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第28号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

三、检测资质和检测方法对检测报告效力的影响

对于诉讼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或者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检测。如果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专业领域较为特殊,或者属于前沿科技领域,可能出现该领域尚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只要该专业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者技术水平,检测或者鉴定过程客观公正,并不属于因专业机构无相应鉴定资格而导致影响采信相关检测结果或者鉴定意见的情形。当事人仅以该专业机构无鉴定资质主张不应采信检测结果或者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2023)最高法知民终635号案件认定,需要确定的技术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组分含量及是否含有乙醇、异丙醇,需要通过专门机构进行检测鉴别。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上海美国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法院认为上海美国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属于具备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一审法院依照法定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上海美国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检测鉴别并出具《分析报告》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649号案件认定,上诉人认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没有相应检测资质。本案中,鉴定机构委托北京中科光析化工技术研究所、北京化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北京北达燕园微构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三家检测机构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物理性能进行检测,系因该三家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且其检测结果亦经鉴定机构聘请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予以确认。故该三家检测机构是否具有荧光粉相关检测资质,并不必然影响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在英特美公司、苏州公司、格亮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检测结果有误的情形下,本院对三公司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没有检验资质、检验结果不应采信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检测报告未加盖CMA的标志,或者检测方法未记载于CMA库中且仅为通用检测方法,只要在操作步骤、参数设定、检测条件等方面均正确无误的情况下,检测报告中记载的相关检测数据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司法鉴定程序中的检测报告应当得到认可。

综上,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检测报告可以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会重点审查检测样品来源是否可靠、检测报告的出具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检测方法是否可信、对方的反驳意见等,以此来确定检测报告的证明力;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人对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对专利侵权案件中检测报告的适用情形和适用标准进行了归纳分析,供读者参阅。

律师简介


王柱 律师

王柱律师,2008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现为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理工科硕士、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主任、盈科全国化工医药类企业核心技术保护中心主任、律新社2023年度知识产权领域实力律师、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专家组专家、中国·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专利评议专家、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知识产权专家、昆明市知识产权专家、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烟台分中心应对指导专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东营工作站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专家、中国·海淀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专利评议专家、泉创赛高价值专利大赛专利评议专家、珠海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

王柱律师擅长专利诉讼及非诉业务,业务范围包括核心技术国内外专利布局、专利导航、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专利诉讼、商业秘密诉讼、专利无效、自由实施分析报告等。著有《专利维权案件中的重点法律问题解析—以惠人原汁机系列案为例》、《化工医药类企业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

崔德宝  律师

崔德宝律师,2017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现为专利代理师、理工科硕士、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执行主任、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东分中心东营工作站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专家。服务过的重点客户包括北京八亿时空液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大韩仪器株式会社、韩国惠人株式会社等。代理专利诉讼数十件,出具FTO报告几十件、代理PCT申请数十件、代理美国、欧盟、韩国、日本等海外专利申请几十件。

业务范围包括核心技术国内外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专利诉讼、专利无效、自由实施分析报告等。著有《化工医药类企业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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