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典型案例3 | 一场与政府签约的矿业骗局,律师揭秘背后致命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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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5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矿业开发因其高收益性吸引大量民间资本涌入,但与之相伴的往往是复杂的法律风险。与政府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政府招商承诺、政策变动、权属争议等问题,常使投资者陷入“投入千万,维权无门”的困境。傅某与某乡政府的采矿权纠纷案,正是这类问题的典型缩影。
本文将以此案为切入点,从争议焦点、判决核心逻辑等,剖析矿业投资中的法律陷阱,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法律建议。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01.案件简介
案号:(2015)闽民终字第1535号
2003年,傅某与某乡政府签订《矿山承包合同》,约定由其开发当地伊利石矿,并投入数百万元修建公路、购置设备。然而,2007年,因政策调整导致矿区被划为禁采区,傅某始终未能取得采矿权证,合同目的落空。傅某提起诉讼,请求某乡政府赔偿损失,并支付投资款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件经历了四次审理,分别是莆田中院一审、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莆田中院重新审理、福建省高院二审。
重新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傅某与某乡政府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同无效,傅某实际投资款153.3561万元,判令某乡政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福建省高院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应当无效,原判认定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比例为五五分成,有失公允,应按照某乡政府八成、傅某二成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2.主要争议焦点
1、合同是否有效;2、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03.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合同无效与过错责任的核心逻辑
1、合同为何被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具体到本案中,某乡政府作为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无权出让其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实为采矿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过错责任比例:政府为何承担80%?
莆田中院重新审理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明知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故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且过错相当,确定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福建省高院二审认为:
首先,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当事人均明知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审批登记,故双方对造成讼争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
其次,在过错比例承担上,某乡政府明知其无权出让辖区内的矿产资源,亦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与傅某签订的涉案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导致本案讼争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傅某是某乡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开发讼争矿山,某乡政府有理由使傅某产生一定程度的合理信赖,其对导致讼争合同无效应承担较小的过错责任。
终上,原判认定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比例为五五分成,有失公允,应按照乡政府八成、傅某二成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4.律师评析
结合本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恒矿联法律顾问:张显益律师、史季群律师认为:
矿业投资合同签约前,法律审查是必要的环节。
首先,应当确认签约方是否为有权审批机关(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警惕政府的“越权承诺”。政府的招商引资协议可能因超越自身权限而无效,投资者需独立评估法律风险,切勿盲目依赖政府背书。
其次,需要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甄别,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从实际内容评判,协议名称虽为承包合同,但实质是某乡政府将属于其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出让给傅某开发,即实为采矿权转让的合同,该合同有可能无效。
矿业投资过程中:
首先,要做到投资资金流向证据链完整,以便后期维权有理有据。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备注用途并留存凭证,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在一些辅助的道路、主要设备、主要工程项目的投入等,尽量留存第三方评估报告、相关验收文件或政府的确认文件,实现全工程验收留痕,可倒查追溯。
其次,遇到纠纷要及时止损与维权,随时关注矿业政策动态,如遇禁采区调整,需要及时协商补偿方案,并聘用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固定证据,主张过错责任划分,最大化挽回损失。
最后,傅某案揭示的不仅仅是单一合同纠纷,更是矿业领域政企权责失衡的缩影。
投资者需清醒认识到:与政府合作≠法律豁免,加强法律审查,将风险防控嵌入项目全周期,才能避免陷入纠纷,造成“人财两空”的结果。
对于政府而言,唯有恪守法律边界,才能真正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律师简介
史季群 | 律师
史季群律师,盈科北京律师,拥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及近十年大型矿企工作经验,现任中恒矿联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公司治理、投融资、企业改制并购、私募融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张显益 | 律师
张显益律师,盈科北京律师,现任中恒矿联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矿业技术保护、矿业权交易中的风险评估、矿业项目投融资法律架构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