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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天燃气发生爆炸,天燃气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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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5-1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家用天燃气发生爆炸,天燃气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作者/许妍娜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陈某、朱某、冯某四人系朋友关系。李某、陈某与朱某、冯某分别居住在A、B两个县城。涉案房屋归朱某所有,位于B县城,长期空置无人居住。2019年11月,李某去B县城办事两天,陈某陪同前往。朱某邀请李某住到涉案房屋中,朱某另有住处,没有同住。李某、陈某到达当晚,冯某赶到涉案房屋中,三人在涉案房屋中使用燃气灶做了晚饭。

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李某、陈某、冯某外出吃早饭并办事,中午11点多,三人回到涉案房屋中。回到房屋后,陈某进厨房用电饭煲煮饭,未使用燃气灶,李某、冯某在客厅休息,米饭煮上后,陈某也回到客厅休息。休息中,三人准备焚香喝茶,陈某拿起火柴点香,火柴划燃瞬间发生爆炸,从三人进入房屋至爆炸发生约30分钟左右。

事故发生后,李某、陈某、冯某均严重受伤。李某皮肤大面积烧伤,未做伤残鉴定;陈某、冯某伤残鉴定为二级。涉案房屋客厅、厨房的墙面、家具基本全部损毁,损失严重。

经相关部门鉴定,事故结论为,房屋所有人朱某擅自改造、外接家用天燃气管道,并将擅自外接的天燃气软管裸露在客厅餐桌下面,未连接任何灶具等设备,也未进行封堵。后朱某将房屋出借给李某居住,未告知并提醒李某在使用天燃气时应注意及时关闭天燃气阀门,李某等人在使用房屋时也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最终造成天燃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

后各方就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A县人民法院,天燃气公司被列为被告之一。

【判决结果】              

一审:天燃气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审:天燃气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剩余70%责任由李某、陈某、朱某、冯某按比例分担。

【律师解读】              

本案中,从鉴定结论看,天燃气泄漏并发生爆炸是房屋所有权人朱某擅自改造、外接天燃气软管,房屋使用人在使用天燃气灶具的过程中未充分注意检查、关闭天燃气阀门共同所致,天燃气公司似乎不存在过错。二审判决为何认定天燃气公司应承担30%赔偿责任?

我们先看一下关于燃气经营使用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行业规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3.2.3条规定,“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其中,应能察觉,指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另外,《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天燃气加臭技术行业标准》中均对加臭剂浓度作出相应规定。

由以上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可知,燃气公司需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安全使用标准的燃气,包括燃气中的加臭剂浓度。严格规范加臭剂添加标准,是因天燃气无色无味,当发生燃气泄漏,空气中加臭剂浓度达到一定量时,能使用户及时察觉燃气泄漏的情况,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充分保障燃气用户安全。

结合本案案情,事故发生时,泄漏的天燃气已弥漫室内空间,超过爆炸下限20%,达到爆炸极点,而李某、陈某、冯某三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嗅觉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均没有在房屋内闻到任何异味。庭审中,天燃气公司虽然提供了事故发生前城市相关检测点加臭剂装置、设备正常运行的数据,以证明加臭剂浓度符合安全标准,但无论是天燃气公司还是事故调查组,在受害方多次要求下,均没有对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或事故所在小区其他用户家中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以证明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加臭剂浓度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因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在天燃气泄漏达到爆炸点的房间内,三名身体健康状况正常、嗅觉能力一般的成年人均未察觉到任何异味,在天燃气公司无法提供终端用户加臭剂质量检测数据的情况下,事故发生时天燃气公司未添加臭剂或加臭剂浓度不符合标准具有高度盖然性,天燃气公司应对事故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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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许妍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9年,办理上百起民事诉讼案件及数起刑事案件。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等。个人箴言:做自己喜欢的职业,不忘初心,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帮助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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