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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信访答复意见,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陈某某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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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4-0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2018年4月,原告陈某某因同心县张家塬乡种植文冠果将其苜蓿破坏造成经济损失,通过信访渠道请求张家塬乡政府解决其损失赔偿问题。同心县张家塬乡政府经调查核实后向原告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诉人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査,同心县人民政府经核查后向其出具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维持了张家塬乡政府的信访处理意见;后原告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吴忠市政府受理审核后作出了复核意见,复核意见维持了复查意见。原告就其诉请事项的信访程序经信访答复、复查和复核三级程序终结。随后原告继续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信访部门以该信访事项已终结为由不再受理。

2020年4月7日,原告因不服自治区信访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自治区信访局出具的不再受理告知书。自治区信访局委托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王旭华律师出庭应诉。


律师策略:

代理思路:本案原告因不服县、乡政府要求种植文冠果将其苜蓿破坏造成损失等事宜,通过信访方式请求政府协调解决损失赔偿问题,经乡、县、市级政府核查答复后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起诉自治区信访局的同时,也分别在其他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同心县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该案涉及相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信访行政主管部门,影响较大,两级人民政府也非常重视该案的走向。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法院行政庭(包括另案行政庭)沟通,尝试建议法院立案庭在立案阶段对该案件不予受理。但法院立案庭因不堪原告的反复请求,已经立案并已转行政庭主办法官。沟通无果后律师转变思路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具体措施:第一,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积极应诉。代理律师协同委托方相关负责人到市、县政府部门调阅了大量的信访案件卷宗,核实两级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程序是否合法,同时重点审查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具有超越答复意见之外的实体性处理意见或行政决定行为,在答辩期内按时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代理律师向被告单位领导汇报沟通,争取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被告单位领导非常重视该案,因该案属于宁夏地区第一起因不服信访事项办理意见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检验行政机关日常工作办理流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向原告解释了信访工作流程,对原告的诉请也一一进行了回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使原告切身感受到其诉请的事项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有利于后期信访事项的化解工作。


案件结果:

2020年7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宁8601行初3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认为,被告对信访事项不再受理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陈某不服一审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2020年11月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1行终28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信访人因不服行政机关信访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信访意见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属于宁夏地区第一例不服省级信访部门信访不再受理告知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的判决对于指导宁夏地区类似信访事项中信访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以及不予(再)受理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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