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找盈科”(十四)| 海外工程担保纠纷中审理范围与责任认定研究——以泰国某工程
担保函争议CIETAC仲裁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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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2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前言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走深走实,中国承包商的海外工程业务版图持续扩大,项目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形态也愈加复杂。其中,由工程款支付保障引发的担保纠纷尤为突出。当项目出现业主拖欠款项时,担保函能否高效、足额地兑现,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安全与海外经营的稳定性。此类纠纷往往因“未竣工先争议”而变得棘手,担保责任与基础施工合同关系相互交织,审理范围的界定、担保金额的确认以及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成为横亘在债权人权利实现道路上的核心争议焦点。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琛珺律师将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起典型涉泰国工程担保案为样本,深入剖析仲裁庭在处理上述难题时的裁判逻辑与认定路径,旨在为中国企业厘清海外工程担保的法律边界,为从合同签订、履行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风险防控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中国B公司(申请人)与泰国D公司(业主)先后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明确泰国D公司需在2017年1月18日前提交母公司担保并完成抵押登记。
2017年1月,泰国A公司(被申请人,泰国D公司的母公司)出具《公司担保函》,承诺为中国B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收到书面索付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清偿;同年5月,双方签补充协议(二),允许泰国D公司最高延期付3600万美元工程款,期限18个月,对应融资成本近320万美元。
2018年7月,双方签补充协议(四),将中标合同金额定为近4400万美元(不含融资成本),泰国A公司同时为指定分包商债务追加连带责任保证并出担保函(二)。截至2018年12月,泰国D公司出具21份付款证书,确认工程款本金近4200万美元,扣除600余万美元预付款抵扣后,实际延期付款3600万美元。
2019年4月,中国B公司提交230余万美元第17期付款申请,泰国D公司未出具证书。同年6月,泰国D公司出具工程竣工《证明书》,11月提出还款计划,但未能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二、仲裁请求
中国B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
1.泰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支付如下款项,合计近4200万美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
(1)合同约定可以延期付款但业主方未能在延期付款期限届满前支付的工程款本金近3400万美元;
(2)合同约定不可延期付款(合同约定应当立即支付部分)且业主未能按时支付的工程款本金近260万美元;
(3)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期限内(18个月)未支付的融资成本合计180余万美元;
(4)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工程款本金产生的融资费用280余万美元;
(5)以工程款本金3600余万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融资费用及因融资费用逾期支付产生的复利。
2.泰国A公司承担中国B公司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0万元。
3.泰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支付本案翻译费人民币13余万元。
三、争议焦点
本案申请人中国B公司承包泰国业主D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与业主订立了施工合同。被申请人泰国A公司作为泰国业主的母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具了《公司担保函》, 承诺对中国B公司在施工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境外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结算,泰国A公司就其为泰国业主D公司担保的业主与中国B公司之间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担保的范围和担保条件是否成就。
(一)境外建设工程担保纠纷的审理范围界定
为降低“一带一路”工程施工风险,中国企业常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但实践中,当事人易先因工程价款金额产生争议,进而将担保合同纠纷与施工合同价款纠纷混同,导致仲裁庭审理范围模糊。
本案中,泰国A公司作为担保人,向中国B公司出具了《公司担保函》, 承诺就中国B公司在施工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仲裁庭首先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并非施工合同项下就工程结算款产生的争议,仲裁庭审理的亦非施工合同争议。另外明确了因中国B公司主张泰国A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是基于泰国A公司出具的《公司担保函》, 仲裁庭仅就中国B公司是否享有相应金额的债权做出判断,并据此裁定泰国A公司是否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通过这样的界限划分,仲裁庭避开了担保纠纷项下的工程价款的争议,从而就仲裁庭的审理范围做出了确定。
(二)泰国A公司担保金额的确定逻辑
由于仲裁庭审理的是担保函项下争议(非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如何确定泰国A公司担保的施工合同价款金额成为关键问题。
本案中,中国B公司、泰国A公司与业主就施工合同各阶段已产生的价款及融资费用(中国B公司系垫资施工)签订了补充协议。尽管工程尚未最终结算,但补充协议已确认业主各阶段应付款金额、融资费用及未达成一致的部分。中国B公司主张仲裁请求金额仅限于补充协议涉及的范围,无其他结算主张;泰国A公司则抗辩补充协议并非主债权(施工合同)的基础,不构成对担保金额或范围的确认,也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
仲裁庭最终认定:补充协议是泰国A公司履行《公司担保函》担保义务的补充约定,其内容属于担保义务范畴。补充协议既确定了中国B公司对业主的债权,也构成业主对施工合同债务金额的确认,因此属于泰国A公司担保责任的覆盖范围。仲裁庭据此支持了补充协议中已确认的进度款和融资费用,并结合案件实际对双方尚存异议的金额作出认定。
(三)业主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洽商变更对泰国A公司担保责任的影响
境外“一带一路”工程的施工合同履行中,业主设计变更、工程增项等情形较为常见,这会导致合同价款变动(甚至大幅增加)。此类变动是否属于担保范围,实践中争议较大。
本案中,泰国A公司主张:中国B公司与业主未经其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务,其对加重的债务部分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中国B公司则认为:补充协议是三方对主债务金额及担保范围的书面确认,且施工合同价款本就随工程进展动态变化。
仲裁庭认为:中国B公司、泰国A公司与业主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说明各方已就施工合同债权进行了讨论和大部分确认,可推定泰国A公司对补充协议涉及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无异议。因此,仲裁庭未采纳泰国A公司关于“债务变更加重担保责任”的抗辩。
综上,本案对境外工程担保纠纷的三大焦点问题作出了清晰回应,其裁判逻辑既尊重了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又兼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一带一路”工程担保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泰国A公司向申请人中国B公司支付如下款项:
1.合同约定可以延期付款但业主方未能在延期付款期限届满前支付的工程款本金近3400万美元;
2.合同约定不可延期付款(合同约定应当立即支付部分)且业主未能按时支付的工程款本金近260万美元;
3.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期限内(18个月)未支付的融资成本合计180余万美元;
4.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工程款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融资费用260余万美元;
5.以工程款本金3600余万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融资费用100余万美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思考、启示与建议
(一)思考
1.本案是“一带一路”境外工程担保纠纷的典型缩影,既体现了此类纠纷“担保责任与施工合同交织”的共性,也凸显了“跨境法律适用、工程未结算即涉诉”的特殊性。
2.仲裁庭的审理逻辑紧扣“担保合同独立性”核心:未陷入施工合同价款结算的实体争议,而是聚焦《公司担保函》的约定,通过确认补充协议的担保属性,高效界定了审理范围与担保金额,既符合法律原则,又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本案纠纷的本质在于“工程价款动态性与担保责任确定性的矛盾”。境外工程常因设计变更、增项导致价款变动,而担保人往往倾向于限定担保范围,这一矛盾是中国工程企业境外合作需破解的核心痛点。
(二)实践启示
1.担保纠纷的审理范围需清晰界分,避免“混同争议”。本案仲裁庭明确“审理担保责任而非施工合同结算”,启示我们:境外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独立于主合同结算争议”,避免因主合同价款纠纷导致担保责任认定陷入僵局。
2.补充协议可成为担保金额的关键依据,而非“主债权无关文件”。仲裁庭认可补充协议对担保范围的确认效力,说明在工程未最终结算时,三方(施工方、业主、担保人)签署的债权确认文件,能有效固定担保金额,减少争议。
3.合同变更并非必然加重担保责任,但需履行“确认程序”。本案中三方补充协议构成担保人对债务变更的认可,启示我们:工程增项、价款调整等变更事项,需及时取得担保人书面确认,避免事后因 “未经同意加重债务”引发抗辩。
4.跨境纠纷处理需兼具“法律专业性与工程专业性”。仲裁庭既精通境外担保法律规则,又理解国际工程价款结算逻辑,才能高效破解争议,这也凸显了跨境工程纠纷解决对复合型专业能力的要求。
(三)实操建议
1.合同签订阶段:提前锁定担保核心条款
(1)明确担保范围与金额计算方式,避免模糊表述
在担保函中列明“主债权包括工程款本金、融资成本、逾期利息” 等具体内容,同时约定“工程变更、增项导致的价款增加,经担保人书面确认后纳入担保范围”。
(2)强化补充协议的担保属性
在后续签订的价款调整、进度确认等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构成担保人对主债权金额及担保责任的确认”,避免担保人事后否认协议效力。
(3)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与法律适用
优先选择对跨境工程纠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机构,明确适用双方熟悉的法律规则,同时约定文书翻译、证据认定的标准流程,减少程序争议。
2.合同履行阶段:留存完整证据链,动态确认债权
(1)定期核对债权并书面
确认每阶段工程进度款支付后,及时与业主、担保人共同签署债权确认书,明确已支付金额、欠付金额、融资成本等关键信息,避免工程竣工后产生大额争议。
(2)工程变更需同步取得担保人同意
涉及设计变更、增项等导致价款增加的情形,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确认函)取得担保人同意,明确变更后债务仍在担保范围内。
(3)规范索付流程
按担保函约定的时间、方式提交书面索付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确保担保人无法以“未收到索付通知”为由抗辩。
3.争议应对阶段:精准主张权利,降低维权成本
(1)聚焦担保责任核心主张权利
如遇纠纷,优先依据担保函及债权确认文件主张担保责任,避免陷入复杂的主合同结算争议,提高维权效率。
(2)重视专业力量协作
组建“法律 + 工程”复合型团队,既熟悉跨境担保法律规则,又了解工程价款结算逻辑,确保仲裁或诉讼中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双重支撑。
(3)优先通过协商化解部分争议
参考本案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无争议债权的做法,先就无异议部分锁定金额,仅就争议部分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减少时间和成本消耗。
参考文献: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赵杭):《涉“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案例选编(二)》,2024年3月版.
2.泰平律所:TP AND ASSOCIATES,泰平研究 | 泰国民商法典下常见违约责任形式,2025.2.24.
王琛珺律师
盈科青岛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国家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山东政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民商事合同纠纷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
个人简介:曾办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曾经或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企业客户有山东省港口集团、海尔集团、保利集团、水发集团、中赢建设集团、阳光新地置业、我家地产等多家央企、国企及中大型民营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
执业以来,擅长诉讼精细化、可视化处理案件,凭借诚信、敬业、专注、细致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好评。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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