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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从逮捕到不起诉:律师精细化辩护击碎诈骗指控,逆转刑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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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1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近日,由盈科北京律师王茂泉代理的A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当事人因涉嫌虚构拆迁项目诈骗60万元被批捕,一度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风险。辩护团队经深入研判,通过精细梳理人物关系、挖掘关键细节并精准适用法律,构建了严密的辩护体系,成功打破控方证据链,最终为当事人洗清嫌疑,切实捍卫了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益。

一、案件困境:从逮捕羁押到刑事指控,当事人身陷“证据闭环”危机

2024年5月,被害人B某因“被虚构X地区拆迁项目诈骗60万元”,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A某参与虚构施工项目,在中间人C某介绍下,收取B某项目投资款60万元后故意拖延施工,且核查确认该项目并不真实,A某因涉嫌诈骗罪,在侦查终结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控方移送的证据材料包含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C某指证笔录、资金流转记录、拆迁项目核查报告等核心证据,主张A某构成诈骗罪。若指控成立,A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关键阶段,A某家属委托盈科北京刑事辩护团队介入,辩护人随即启动全面辩护工作,直面控方所主张“完整证据链”带来的指控压力。

二、核心争议焦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与证据审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大核心要件。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围绕上述构成要件,精准解构控方指控的事实基础与证据效力,具体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

客观层面:A某是否实施了“虚构X地区拆迁项目”的诈骗行为?控方主张A某凭空捏造拆迁项目,以投资名义诱骗B某处分财产,但该指控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项目来源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查。

主观层面:A某收取相关资金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60万元的直接故意?控方以资金未全额返还为由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资金未返还的原因、A某是否有积极退赔行为等关键事实尚未查清。

辩护人经初步阅卷分析认为,控方指控的事实与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上述争议焦点的证据支撑存在重大缺陷,具备实质性辩护空间。

三、精细化辩护策略:以证据为核心的破局路径

辩护人秉持“证据为王、细节制胜”的辩护理念,通过会见当事人、梳理全卷证据、补充证据调取、论证法律适用等系列工作,形成三大核心辩护策略,逐一击破控方指控:

(一)资金流向专项审查:解构“60万诈骗款”的指控逻辑

控方以“B某向C某转账60万元,C某转至A某处”为由,认定A某诈骗金额为60万元。辩护团队针对该核心指控,开展资金流向专项审查工作:

第一,逐笔核实资金流转记录。辩护团队调取C某、A某2021年2月至3月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经逐笔核对交易时间、金额、备注信息,确认A某实际收到C某转账金额仅为49万元,与控方指控的60万元存在11万元差额,该差额实由C某自行截留,未转入A某账户。辩护人将上述流水证据整理形成《资金流向专项分析报告》,明确标注关键交易节点及差额构成,提交检察机关,直指控方指控金额与客观证据不符的核心漏洞。

第二,固定主动退还的关键证据。通过梳理A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及通信记录,辩护人发现A某在知晓项目无法推进后,曾分多次向C某转账大额资金,明确委托C某将该款项退还B某。为证实该事实,辩护人申请调取A某与C某的通话录音,录音内容显示C某承认收到退款后,因个人债务问题将款项挪用,未转交B某。该录音与微信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证明A某具有积极退赔的主观意愿与实际行为,不符合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件。

(二)项目真实性核查:推翻“虚构项目”的指控

控方主张“A某虚构X地区拆迁项目”,但辩护团队通过核查项目来源及历史合作情况,获取关键反证:

第一,调取书面合作协议。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A某,详细核实项目对接过程,指导家属梳理A某留存的工程资料,最终在旧档案中找到A某与案外人韩某(已身故)签订的“施工项目合作协议”原件。直接证实涉案项目来源第三方,A某作为转包方,对项目真实性具有合理信赖基础,不存在虚构项目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第二,历史合作退款事实佐证。辩护人进一步调取A某的银行流水,发现除B某外,另有多人曾先后参与该项目的前期合作,后因项目客观原因退出时,A某均全额退还了相关保证金及投资款。辩护人将上述退款记录、合作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证人联系方式提交检察机关,主张A某在过往类似合作中均秉持诚信原则,无任何诈骗先例,从行为一致性角度印证其无虚构项目的诈骗意图。

(三)被害人真实意愿固定:削弱“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指控基础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虚构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财产。辩护团队经审查发现,本案中被害人B某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且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

第一,申请核实被害人陈述。经检察机关许可,辩护团队通过合法途径与B某沟通,核实案件关键事实。B某明确表示,其与A某无直接对接,项目介绍、资金交付、沟通协商等全部环节均由C某主导,其在报案时因信息不对称才将责任归咎于A某。

第二,梳理证据矛盾点。辩护团队将B某的最新陈述与侦查阶段的报案笔录、询问笔录进行对比,梳理出多处关键事实矛盾,形成《被害人陈述矛盾对照表》提交检察机关,指出控方据以指控的被害人陈述可信度存疑,无法作为认定A某实施诈骗行为的核心证据。

四、辩护成果:从逮捕到取保候审再到不起诉,细节推动案件全面逆转

辩护人坚持程序与实体辩护并重,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资金差额、项目真实性、被害人陈述矛盾等核心问题,提交多份《调取证据申请书》,推动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未能有效回应辩护意见,控方证据链缺陷进一步凸显;同时结合A某现有事实情节,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促使检察机关于2025年3月依法将A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羁押近7个月后重获人身自由;两次补充侦查后,鉴于控方仍未弥补证据缺陷,案件未达起诉证明标准,辩护团队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诈骗罪构成要件、证据规则等角度全面论证A某不构成犯罪,最终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彻底终结对A某的刑事追究。

 

五、案件启示:刑事辩护中,“精细化”是守护正义的关键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精细化、专业化、证据化”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也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辩护工作的关键在于:

以客观证据解构指控:应重点审查资金流向、书面协议等客观证据,通过专项审查能力深入挖掘证据链条中的矛盾与断点。

以构成要件指引辩护:需紧扣罪名构成要件,精准识别控方在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等要素上的证据缺失与逻辑缺陷,构建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以程序权利保障实体公正:应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善于运用调取证据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程序性权利,为实体辩护创造有利条件,最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始终坚守“专业高效辩护、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工作态度与精细化策略,为当事人筑牢法律防线。

律师简介


王茂泉  律师

王茂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刑法学硕士,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业务,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的辩护工作。具备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注重证据细节挖掘与法律适用论证,成功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罪轻、缓刑等有利结果,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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