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找盈科”(七)| 关于巴西矿业投资并购法律与监管框架的研究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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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0-2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引言
本研究简报中所列举的数据及信息,均为基于现有公开资料的参考性内容,仅供投资人进行商务层面的初步判断。投资人在进入实质性交易前,应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开展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并通过对接巴西联邦及州政府主管部门,得到官方确认。
一、巴西的外资准入与外汇政策
总体来看,巴西对外资在矿业领域持开放态度,其中,巴西贸易投资促进局(Apex Brasil)在外资引入和投资促进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合资、并购或新设公司方式进入当地矿业市场;巴西中央银行是专门负责管理和登记外商投资的主要政府机构。
(一)外商持股比例要求
巴西外国投资的基础法律是《外资法¹》及相关实施细则。法律规定外国个人和境外注册公司不能直接取得矿权,必须通过在巴西注册的法人实体持有和行使矿业权利。巴西对外资持有矿业公司股份并无限制,允许外资全资控股巴西的矿业公司,并不强制要求巴西企业合资或政府参与。在实践中,外资通常通过全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持有100%的矿权。但在涉及边境地区²(距离边境线150公里以内)或战略矿产(如铀)时,法律要求必须由巴西实体或公民控股(至少51%股权),且核心管理团队至少三分之二为巴西居民。
(二)外汇政策
巴西的外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外国直接投资及其相关资金流动可以自由进行,无需事先进行登记,仅需履行事后报告义务。具体而言,根据巴西中央银行第281/2024号通知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的接收方必须通过“外国直接投资资本报告系统(SCE-IED)”向巴西中央银行报告以下信息:
● 外商持股情况;
● 初始投资情况;
● 接收方的净资产、外国投资者已实缴股本及其变动情况,以及后续资金流动情况。
涉及接收方的净资产、外国投资者已实缴股本及其变动情况,必须在发生股权变动或其他相关事件后30天内更新。
¹ Lei nº 4.131/1962 (Lei do Capital Estrangeiro).
² 关于边境区和战略矿产的外资股比要求,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且受联邦政府政策和司法解释影响,建议在并购前逐案向ANM与相关部委确认最新适用条件。
二、巴西矿业监管法律框架
巴西矿业拥有完善的监管框架,其立法的核心是1988年《联邦宪法》及其后续1995年第6号和第9号宪法修正案,辅以《采矿法典 》及相关法规。宪法确立了资源归属和收益分享机制,即联邦、州和市均有权分享矿业开发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同时,土地所有者在其土地上发现矿藏并经批准开发时,也依法享有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
(一)矿业环境主管机构
巴西的矿业和环境监管体系涉及多个政府机构。
● 国家矿产政策委员会(CNPM)由共和国总统设立,主要为国家矿业发展提供政策和战略指导。
● 矿业和能源部(MME)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政策和战略规划,其下属的国家地质、采矿和矿产加工秘书处(SNGM)负责落实相关政策。
● 国家矿业局(ANM)是核心的监管机构,负责勘探许可、采矿特许权的授予与转让审批。此外,它还承担监督矿业权实施情况的职责。
在环境领域,国家环境委员会(CONAMA)制定跨联邦、州和市的环保标准;巴西环境与可再生自然资源研究所(IBAMA⁴)作为环境部下属的自治机构,负责环境许可与合规的监督执行。各州和部分市政府亦设有类似机构,负责地方层面的环境监管。
³Agência Nacional de Mineração (ANM), https://www.gov.br/anm/
⁴Instituto Brasileiro do Meio Ambiente e dos Recursos Naturais Renováveis (IBAMA), https://www.gov.br/ibama/
(二)矿权类型、期限
在巴西,矿产资源归联邦政府所有,任何开采活动均须通过联邦授予的特许或授权进行。这一制度明确了矿权与土地所有权相互独立的原则,并保障矿权持有人对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业法典》和《矿业法规》的相关规定,矿业活动涵盖多个环节,包括勘探、开采、矿山开发、矿石加工、废料和尾矿储存、矿石运输与销售以及矿山关闭。巴西的矿业权主要分为两种:勘探许可证(autorização de pesquisa)和采矿特许权(concessão de lavra)。
● 勘探许可证由国家矿业局(ANM)直接授予,授权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必要的勘探工作,以确定和评估矿床的特性,并分析其经济利用的可行性。勘探权具有一定期限(通常为 2–3 年,可申请延长),持有人须在期限内完成勘探并提交勘探报告(Relatório Final de Pesquisa, RFP)。
● 采矿特许权由国家矿业局(ANM)负责技术审查(例如勘探报告、经济利用计划 PAE 的合规性),在审查通过后,由矿业和能源部(MME)代表联邦政府颁发正式的采矿特许权令(Portaria de Lavra)。该联邦级行政行为赋予持有人从事采矿、选矿、矿石存储及运输等综合作业的权利,通常有效期为无限期(直至矿藏枯竭),转让需经 ANM 审批。
(三)采矿权的转让
在巴西,采矿权的转让必须获得国家矿产管理局(ANM)的批准,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均需向ANM提交正式申请。ANM在审批过程中,会重点审核转让方是否合规履行了矿权义务,如年度报告、税费缴纳及投资计划等,同时也会评估受让方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以确保矿权能够持续开发。受让方必须在巴西注册为合法法人,同时具备完成矿权持续开发所需的财务和技术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受让方还需提交投资承诺和环境管理计划,以满足监管要求。因此,在矿业并购交易中,交易律师通常将“ANM 对采矿权转让的批准”设为交割的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
在转让过程中,矿权的有效性不会受到影响,转让申请期间矿权仍然有效,原权利人在转让完成前仍需履行矿权相关义务。
(四)采矿权人的义务
在巴西,采矿权人承担多项法定义务,以确保矿权的合法、有效和持续开发:
● 自获得采矿特许权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实施开采计划,除非存在不可抗力原因;
● 在未事先通知国家矿业局(ANM)的情况下,不得停止采矿工作;不得中断已开工的采矿工程超过六个月,除非存在不可抗力原因;
● 履行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每年 3 月 15 日之前向国家矿业局(ANM)提交上一年度的采矿工作报告;
● 缴纳矿业税费,包括年度维护费(Taxa Anual de Lavra ou Pesquisa)及其他相关税款,以保持矿权的有效性;
● 按照批准的勘探或采矿计划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矿产开采范围或方式;
● 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定,获得必要的环境许可证(Licença Ambiental),保障矿区的安全作业;
● 在采矿结束后、特许权到期之间,完成矿山关闭。
三、巴西采矿权审批流程
(一)探转采的流程
在巴西,采矿活动的启动必须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流程(详见下图流程表)。申请人首先需向国家矿业局(ANM)提交勘探申请。勘探完成后,若要进入开采阶段,必须提交《经济利用计划》(Plano de Aproveitamento Econômico, PAE),并获得ANM批准。然而,即便PAE获得认可,采矿特许权的正式生效仍需以环境许可为前提。在州级项目中,环境许可由州环保机构颁发;在跨州或重大项目中,许可则由联邦机构IBAMA负责。
在符合条件并取得采矿特许权后,权利人可在授权范围内持续开采,直至矿藏枯竭。采矿权人同时享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相关基础设施。这一流程体现了联邦与地方政府在矿业开发中的多层次互动。
下图是描述采矿者在巴西开采矿产必须遵循的行政路径的流程图。流程图简要描述了环境许可流程如何与巴西的采矿行政流程同时进行,并重点介绍了涉及主管环境机构和国家矿业局 (ANM) 的关键阶段。该流程始于矿产勘探申请(REPEM),并经过几个关键阶段,包括获得授权、环境许可证和经济利用计划的批准,直至矿山资源枯竭和关闭。
来源: 矿产和能源部(MINISTRY OF MINES AND ENERGY)
(二)涉及的费用
在巴西,从探矿权(autorização de pesquisa)向采矿特许权(concessão de lavra)的转化过程中,企业需承担一系列费用和合规义务。首先,企业向国家矿业局(ANM)提交最终勘探报告(Relatório Final de Pesquisa, RFP)合格后,需要缴纳申请费和技术审查费,具体金额通常根据矿区面积和矿种而定,例如每平方公里数百至数千巴西雷亚尔不等。
其次,在采矿特许权尚未正式获批期间,企业仍需缴纳年度矿权维护费(TAH, Annual Fee per Hectare),以保持矿权有效性,同时保证在探转采期间不存在拖欠或违法使用矿权的情况。此外,若项目涉及环境许可、土地使用或水源使用,也可能产生相应的行政审批费用或使用费。
四、巴西的环境许可和监管
(一)法律适用
环境许可旨在许可使用环境资源、实际或潜在污染性或能以任何形式导致环境退化的活动或项目的行政程序。巴西的矿产开采活动受环境许可制度的严格约束。《国家环境政策》(LEI Nº 6938/1981)确立了环境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第140/2011号联邦补充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环境许可中的作用和职责。根据《国家环境政策》相关规定,凡是利用环境资源、具有实际或潜在污染风险、或可能以任何形式导致环境退化的项目,其建设、安装、扩建和运营必须事先获得环境许可。
(二)主管机构
在环境许可方面,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CONAMA)第237/1997号决议及巴西第140/2011号法律确立了各级主管机构的环境许可审批权限:
● 联邦机构【巴西环境与可再生自然资源研究所 (IBAMA) 】:审批具有全国或区域性重大环境影响的活动或项目,包含涉及两个及以上州的项目、位于联邦所属保护区、专属经济区的项目;
● 州级机构:审批跨市项目、州级保护区的项目;
● 市级机构:审批小型项目或仅对本地环境产生轻微影响的项目。
(三)许可类别
依据第140号补充法,环境审批权限在联邦、州和市之间分配,矿业项目需依次获得以下三类许可证(同样参考上图):
● 初步许可证(LP):批准项目选址与总体设计具备环境可行性;
● 安装许可证(LI):授权在符合环境控制条件下建设相关设施;
● 运营许可证(LO):在核实设施符合要求后,批准正式运营。
根据《矿业法规》的要求,在申请开采特许权时,申请人须证明其已向主管机关提交了环境许可申请。从提交申请的日期起,申请人每六个月须向国家矿业局证明环境许可程序正在进行中,并证明其已采取必要措施以获得环保许可证,否则开采申请将被驳回。
历史上,巴西发生过严重矿难事故,如2015年Samarco⁵尾矿泄露和2019年淡水河谷尾矿坝溃坝,均造成重大环境与社会影响。因此,监管部门对环境许可的审查极为严格。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熟悉当地审批程序并确保项目符合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标准,是获得长期经营许可和社会认可的关键。
(四)使用氰化物用于金矿开采
在巴西,氰化物可以合法地用于金矿开采,但它要遵守严格的联邦和州许可程序。商业采矿作业必须遵守严格的法规,以防止环境破坏和保护公众健康。然而,尽管法规要求氰化物和汞的许可,但大多数小规模矿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2009年塔帕霍斯地区的一项调查发现,超过99%的矿在没有适当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化学品。
合规的使用氰化物进行开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前取得完整的环境许可(Licença Ambiental),并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EIA/RIMA),说明氰化物的使用方式、储存、运输、废水处理和事故应急措施。使用氰化物的工艺必须遵循安全标准,包括防泄漏、防蒸气逸散、防土壤和水体污染等措施,同时需配备专门的操作培训和个人防护设备。
⁵Ministério Público Federal, Relatório sobre o desastre de Mariana (Samarco), 2015.
五、巴西土地、水资源、林业使用政策
在矿业投资中,土地权属及使用安排是首要关注的问题。根据巴西联邦宪法第176条和巴西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归联邦政府所有,而土地可能属于私人、集体或政府,需要通过签署土地使用合同或租赁协议获得合法使用权。尽管如此,持有探矿许可证或采矿特许权的企业有权依法进入必要土地,以开展勘查、勘探或采矿活动,这些活动被视为符合国家利益并具有公共用途。如果无法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矿权持有人可以申请法院设立矿业地役权(servidão mineral),以确保土地使用权。在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此类请求,并授予与法律及宪法框架一致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费的金额与计算方式通常因合同约定而异。有的以固定金额计取,例如,在托坎廷斯州,一般农村土地租赁的市场区间为每公顷每年约 50–150 巴西雷亚尔,但涉及采矿用途时,租金水平往往更高,并可能附加收益分成。有的则可能在矿产产品销售中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特许使用费(Royalties, 即“CFEM”的50%),作为土地使用的经济补偿。例如,如果矿业公司向政府缴纳CFEM为10万美元,则需向土地所有者支付5万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
矿区开发不可避免地涉及自然资源的使用与环境管理。水源使用则须获得国家水资源管理机构的批准,并通常按取水量或用途缴纳使用费,一般为每立方米 0.01–0.05 雷亚尔不等。若涉及森林植被清理或林地占用,还必须取得州或联邦环保机构的许可,部分情况下需承担补植复绿义务或缴纳生态补偿金。相关许可往往具有年度或持续性缴费要求,若未能及时履行,将直接影响项目的合法运营。
六、巴西矿区涉原住民问题
在巴西,若矿区位于原住民土地或临近原住民社区,企业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政策要求。根据《巴西联邦宪法》第231条,任何在原住民土地上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必须与受影响的土著社区协商且得到国会授权后才允许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框架,明确禁止在土著土地上签发小规模采矿许可证(Permissões de Lavra Garimpeira)。此外,巴西联邦政府于2023年成立了原住民事务部(Ministério dos Povos Indígenas),专责推进原住民权益和土地保护工作。
若矿区位于原住民社区周边,企业通常需履行社会责任与补偿安排,例如建设基础设施、教育或医疗项目。这些安排的金额和内容需与当地社区协商确定。此外,巴西最高法院于2025年4月撤回过允许在原住民土地上开展采矿活动的提案,该提案引发了广泛的宪法争议和社会抗议。
鉴于上述法律和政策要求,建议在项目正式尽职调查阶段,通过与巴西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深入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以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七、巴西劳动用工政策
巴西的劳动法体系高度保护劳动者,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汇编》(CLT)、巴西联邦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约束。矿业企业若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极易面临行政处罚或劳资纠纷。
在劳动关系中,工会的作用十分突出。集体谈判协议通常由雇主与工会代表协商签订,即使个别员工并未加入工会仍须受其约束。自2017年11月起,雇主与雇员直接谈判的效力等同于集体谈判协议,但前提是雇员需具备大学学历,且其月薪不得低于社会保障最高福利金额的两倍。工会在涉及员工福利的议题上发挥着关键作用,例如年度加薪、利润分享等安排,若员工对待遇不满,极有可能引发罢工,从而影响企业生产与项目进度。
依据《劳动法汇编》(CLT),对于巴西矿业企业用工主要有以下要求:首先,仅允许年龄在21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男性从事地下工作。其次,地下矿山员工正常有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天6小时或每周36小时,但经雇员与雇主书面协议或集体劳动协议可增加至每天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但此类延长须事先获得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工人从矿口到工作地点以及返回所花费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并支付工资。最后,经安全和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判断,有必要将员工从地下作业调至地面作业的,公司有义务进行调动,并确保调动后的员工获得与地面作业同等岗位员工相同的报酬,且应尊重该员工的专业技能。
与此同时,矿业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在雇佣超过三名员工时,必须至少雇佣三分之二的巴西员工,但行政当局可以根据每项活动的特殊情况,在国家社会保障与劳动统计局核实人力不足后,作出不同规定。
若想要雇用外籍人士在巴西工作,首先需要由巴西雇主向劳工与就业部(MTE)和国家移民委员会(CNIG)通过Migranteweb在线系统提交工作许可申请。一般经过专业技术团队30天审核完毕,移民局批准后将通知巴西外交部,外交部通知驻外使领馆,经外籍雇员申请对应类别的工作签证后,领馆为外籍雇员签发工作签证。
采矿业在全球范围内均为男性主导型行业,在巴西,男性工人占劳动力总数的约88%。女性多数集中于行政和支持性岗位,在技术和操作岗位的比例相对较低。不过,巴西女性人口中拥有高等教育学历的比例高于男性。与此同时,随着远程工作的兴起,矿业公司在专业人才的竞争中日益面临来自科技等其他行业的压力,尤其是争夺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现代劳动力更为注重个体差异与文化多样性,企业亟需推动组织转型,营造多元与包容的工作环境,以吸引并留住人才。
因此,矿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合规运营。同时,应积极与工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定期沟通、及时回应员工诉求,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从而有效防范劳资纠纷和罢工风险,保障生产与项目的顺利推进。
八、矿产品销售与出口监管政策
出口含有核元素(如铀、钍)及/或与核能相关的元素(如铍、铌、锆)的原材料和核矿物,必须事先获得巴西核能委员会(CNEN)的批准,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对于其他非管控类矿产(即不属于战略资源或敏感矿种的矿产,例如铁矿石、铜矿石、锰矿石、铝土矿等),则不受此类限制。通常情况下,出口非管控类矿产仅需完成常规的海关清关手续,且出口商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
为从事进出口业务,企业必须向巴西联邦税务局申请取得“RADAR”许可(即“对外贸易登记和监督”)。该许可是企业开展进出口活动的前提条件,并允许企业使用全球贸易单一窗口系统(Siscomex)。所有进出口交易均需通过该系统进行申报和备案,从而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通过 Siscomex 平台,进口商和出口商能够向对外贸易秘书处(Secex)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进口许可证申请、出口登记文件,并启动清关流程。这一制度确保了巴西对矿产进出口活动的集中监管与信息透明化,同时也为企业办理手续提供了统一渠道。
九、巴西的税收政策
在巴西,采矿活动适用与其他经济活动相同的税收制度,主要受联邦和州层面的企业税制约束。同时,矿业企业还需承担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特定财政义务,其中包括联邦层面的矿产资源开发经济补偿费(CFEM)以及部分州设立的矿产资源监督费(TFRM)。
(一)联邦层面税收
1、矿产资源开发经济补偿费(CFEM)
CFEM 是巴西对矿业企业征收的法定特许权使用费,依据 1988 年《联邦宪法》第 20 条及 2017 年《第 13.540 号法》设立。其计算基于矿产品销售收入,具体为销售额扣除商业化环节的 ICMS、PIS 和 COFINS 税款后的净收入。当矿业公司将矿物用于自身生产而非对外销售时,同样需要缴纳 CFEM。
税率因矿种而异:黄金 1.5%,钻石及其他稀有矿物 2%,铝土矿、锰和铌 3%,铁矿石最高 3.5%。对于出口产品,计税依据为联邦税务局确定的参考价格。CFEM 的设立既为联邦、州和市政府提供财政收入,也确保资源收益能够在地方层面实现再分配。对投资者而言,合理评估和规划 CFEM 对项目财务的影响,是矿业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
2、企业所得税(IRPJ 与 CSLL)
矿业企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需缴纳联邦企业所得税(IRPJ),目前,税率为应税所得的 15%,若季度净利润超过 6 万巴西雷亚尔,还需缴纳 10% 附加税。另有社会利润贡献税(CSLL),税率为 9%,其计税基础与 IRPJ 类似,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进行调整。
(1)企业可以选择两种制度:
● 实际利润制(Lucro Real):应税所得以公司账面净利润为基础,结合税法规定的加项和扣项进行调整。若年度净收入超过 7,800 万巴西雷亚尔,则必须采用该制度。在此制度下,税收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但每年抵扣不得超过应税所得的 30%;如公司在亏损结转期间发生控制权或经营范围变更,结转资格将被取消。
● 推定利润制(Lucro Presumido):适用于未达到强制标准的公司。其应税所得按收入的一定比例(通常为 8%)推定计算,并需加上资本收益、财务收入等,再按相应税率征收。
(2)采矿相关的所得税税收扣除与减免巴西法律允许矿业企业在所得税核算中对部分成本费用进行资本化和扣除,包括:
● 勘探费用:勘探及储量扩张阶段的费用可资本化,并自矿山投产起至少五年内摊销。
● 开发费用:矿山开发产生的费用同样可资本化,并在投产后至少五年内摊销。
● 耗竭费用:矿产资源开采导致的价值减少可计入成本或费用,并在每个会计期确认。耗竭额根据矿产资源取得成本及已知储量确定,按照产量比例摊销;若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矿权,则摊销期依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3、社会贡献税(PIS/COFINS)
在矿业企业的日常经营中,除特许权使用费及所得税外,还需关注社会贡献类税收,主要包括 PIS(社会融合计划税)与 COFINS(社会保障融资税)。二者均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用于资助失业保险、医疗、养老及其他社会福利体系。
按照巴西现行制度,若企业适用累积制度,PIS 税率约为 0.65%,COFINS 税率约为 3%,合计约 3.65%;若适用非累积制度,则 PIS 税率约为 1.65%,COFINS 税率约为 7.6%,合计约 9.25%,但在该制度下企业可以就部分成本与费用抵扣。由于矿业企业通常属于规模较大、适用非累积制度的纳税主体,因此在实际运营中 PIS/COFINS 的负担比例较高,对现金流和整体税务筹划均有显著影响,需要结合具体销售模式与成本结构加以评估。
(二)州级层面税收
1、州级矿产资源监督费(TFRM)
TFRM⁶是部分州对矿产资源研究、勘探和开发活动征收的费用,目前在米纳斯吉拉斯州、帕拉州、阿马帕州、马托格罗索州、戈亚斯州和南马托格罗索州实施。其计算方式为:以开采矿石的吨数为基础,按固定的巴西雷亚尔金额计收,各州每年制定标准。部分州对特定矿种可能免征。
2、州增值税(ICMS)
在巴西, ICMS(Imposto sobre Circulação de Mercadorias e Serviços)是对货物流通、州内及州际运输以及通信服务征收的主要间接税。每项交易的应付 ICMS 金额必须在相应的付款发票上注明。与 PIS/COFINS 类似,ICMS 采用非累积制度,纳税人有权从应付金额中扣除先前交易已缴纳的税款,或抵扣企业为生产应税产品而购买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包装材料的相关费用,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税率因州和货物类型而异,一般在 17% 至 30% 之间。值得注意的是,对出口收入,ICMS 享受免税待遇,这也是促进巴西矿产出口的重要政策工具。
⁶TFRM的适用州和费率差异大,且近年来部分州的 TFRM 曾因合宪性问题遭遇司法质疑。因此在投资并购前,必须逐州确认最新征收政策、费率。
(三)市级层面税收-服务税(ISS)
在巴西的矿业和其他企业经营中,除了联邦和州级的间接税之外,市级政府还可能征收服务税(ISS, Imposto sobre Serviços)。ISS 适用于在市域内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矿业企业外包的工程服务、运输服务、咨询及其他专业服务。一般税率由各市政府自行设定,通常在 2% 至 5% 之间。ISS 属于非累积税,纳税人不得就商品购入成本抵扣,但可根据合同服务金额进行计算。对于矿业企业而言,部分项目的工程承包、勘探咨询、物流及支持性服务都可能涉及 ISS 的缴纳。
(四)即将推进的税收改革
1、间接税制度改革
巴西于2025年1月16日通过了《补充法第214/2025号》,该法旨在简化巴西的间接税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商品与服务税(IBS)和商品与服务社会贡献税(CBS)取代现有的ISS、ICMS、PIS和COFINS等税种。这些新税种将分别由联邦政府和州/市政府征收,预计改革将在2026年开始实施,2033年全面完成过渡⁷。
2、股息税改革
2025年3月18日,巴西政府向国会提交了第1087/2025号法案,提议对股息收入进行征税。该法案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非居民股东收到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此外,计划对年收入超过60万雷亚尔的高收入个人实施最低10%的个人所得税(IRPFM)⁸。
3、企业所得税规则变化
目前,巴西的企业所得税(IRPJ)税率为25%(15%+10%),社会贡献税(CSLL)税率为9%,适用于“真实利润”制度下的公司,总税率约为34%。2025年6月,巴西政府宣布将股本利息(JCP)的所得税从15%提高至20%,以增加财政收入⁹。
⁷https://kpmg.com/us/en/taxnewsflash/news/2025/09/brazil-proposed-amendments-indirect-tax-reform.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⁸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0a4c3634-e171-4db4-b5cf-db7a1382b123&utm_source=chatgpt.com
⁹https://www.reuters.com/world/americas/brazils-fiscal-package-include-higher-tax-interest-equity-2025-06-10/?utm_source=chatgpt.com
作者简介
吴宏浩 律师
教育背景:中南大学法学院(本科);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美国康奈尔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吴宏浩律师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国际投资与矿产能源法律事务部主任、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吴宏浩律师连续10年获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盈科全国金融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盈科全国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吴宏浩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证券领域非诉讼与诉讼业务,并尤其在跨境投资并购、资本证券、金融商事争端解决等法律领域业绩斐然。
赫英彤 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Université de Montréal)与北京师范大学双法学硕士,辽宁大学经济学学士。三年境外法律事务工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语言工作,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投资并购、离岸基金、金融商事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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