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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盈科律师代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获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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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0-2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导语

近日,盈科北京李桂超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该案当事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5mg/100ml,超过当地150mg/100ml的不起诉一般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多次表示,自2023年12月28日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该市尚无乙醇含量超过150mg/100ml而获不起诉的先例。然而,经过律师长达12个月的专业努力与持续沟通,本案最终获不起诉处理,实现了有效辩护。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小区内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受伤、两车受损,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辩护人阅卷后发现,本案案发地点属封闭小区,且血液鉴定程序存在多处违法情形,遂围绕这两大核心争议点展开辩护。

二、辩护意见

(一)案发地点并非“道路”

涉案小区的《业主服务手册》第十六章“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来访车辆不得进入小区,须停在小区以外的停车地带,但不能影响其它车辆通行,运营的出租车、三轮车一律不准进入小区,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处理,但必须持有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小区,并按工作人员指挥停泊”、小区入口处有“小区人车分流,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的警示牌,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小区是封闭小区,社会车辆无法通行。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刑事审判参考第893号廖开田危险驾驶案——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均明确了仅允许固定车辆进入的小区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道路。嫌疑人酒后驾驶了电动三轮车在小区内被查获,不管其出于什么目的、行驶距离多远、造成什么后果,都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大量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1.出警人员身份存疑。2024年4月5日晚,交警队两位交警出警,但这两位交警的身份存疑。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与执法记录仪视频中的民警身份不一致,且有位民警是协警,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

2.采血人员身份存疑。执法记录仪采血人员是一名身穿中国急救的男性工作人员,血样样本提取笔录采血的单位是某市法医医院,但嫌疑人在采血结束后通过微信支付给于某100元的采血费用,这100元是支付给于某、采血的医护人员还是法医医院存疑。

3.送检人员身份存疑。执法记录仪显示,2024年4月8日,交警队一名工作人员开车将血样送到鉴定机构,但该工作人员到底是辅警、交警、是否熟知本案情况不明,违反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之规定。

4.鉴定人员身份存疑。鉴定过程视频显示,2024年4月9日,负责制样的是鉴定人王某某,王某某身边另有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观察其年龄并非是鉴定人张某某(张某某已74周岁),鉴定过程始终未看到另外一名鉴定人白某,上述鉴定过程违反了《司法鉴定通则》第五条之规定。

5.采血过程存疑。采血后医护人员需要将采血管颠倒轻轻摇动,以保证血液与抗凝血剂充分混合均匀,但本案采血后直接将试管搁置在桌面,未曾摇晃一次;采血时是否使用一次性采取器材存疑,使用的是抗凝管还是促凝管既无法通过视频确认也无书证证实。

6.血液保管过程存疑。采血后至鉴定前,必须保证血液始终处于2-8度的低温保存环境。本案采血时间为2024年4月5日,送检日期为2024年4月8日,期间血样一致被保管在冰箱内,但冰箱是否处于2-8度的低温环境存疑。

7.血液送检过程存疑。本案仅有一名工作人员送检,虽然送检过程中工作人员使用冷藏箱保管血液,正常工作的冷藏箱会显示实时温度,但在案的冷藏箱并未显示温度,证明送检过程中的血样处于室温环境,不可能保证2-8度的低温环境。

8.血液鉴定过程存疑。本案仅有一名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过程取了多少样品、加入了多少叔丁醇内标溶液、是否混合均匀、样品是否被污染、样品是否具有同一性、用于鉴定的精密移液器(1年1次检定)、气相色谱仪(2年1次检定)是否进行过检定、是否在检定期内均存疑。综上,辩护人认为,鉴于本案的抽血、保管、送检、鉴定的人员以及操作流程均不规范,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结语

本案中,尽管检察机关初期对突破既有办案标准持保留态度,但李桂超律师紧扣“道路”认定与鉴定程序合法性两大核心,通过专业、细致的法律论证,逐步推动案件走向转机。经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最终由检察机关向上级请示汇报,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李桂超律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有效辩护,应紧紧围绕“道路”“机动车”“醉酒状态”三大要件展开,其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程序是常见的突破口。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体现律师在程序正义层面的坚守,也为类似情节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律师简介


李桂超 律师

李桂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现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控告业务。他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涉税犯罪等领域精耕细作,执业以来,已在多起案件中为客户争取到无罪判决、缓刑、不起诉决定及撤回起诉等良好结果,以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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