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罪犯送监狱前辩护律师还能在看守所会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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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然而,有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裁判文书后,该裁判文书即生效,二审诉讼诉讼活动也告结束。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前,此时当事人仍羁押在看守所,但其身份已是罪犯,在此期间,辩护律师还能否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不同的看守所做法亦有不同,有的看守所同意会见,有的看守所予以拒绝。笔者根据最新规定,结合成功会见的案例,认为在此情形下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现对此问题加以分析,为律师同仁提供参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期间会见在押的当事人,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诉讼活动已经结束,律师就无权会见,这也是看守所拒绝会见的法定理由。但是,为了为进一步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通信工作,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权益,公安部2025年3月发布《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会见规范》)。《会见规范》第2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及时、便利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会见和通信的权利”;第14条规定“留所服刑罪犯和待交付执行罪犯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根据《会见规范》关于律师可以会见罪犯的规定,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交付执行前,二审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实践中,虽然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但不少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对判决认定的事实、罪名、审判程序等却不服,要提出申诉,在押的当事人更需要见到律师,得到律师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让辩护律师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送监狱前会见当事人,才能够更加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
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罪犯送监狱前享有会当事人的权利后,会见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也需要加以注意,否则就可能影响会见。毋庸置疑的是,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者会见函、律师证是必须要提交的。但是提交何种授权委托书,争议还比较大。有人认为,提交二审授权委托书即可;另有人认为,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交付执行前,二审已经结束,二审授权委托书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需要签订新的代理申诉的授权委托书。从逻辑上看,提交代理申诉授权委托书的观点更为合理。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案件,二审裁判文书送达后,在交付执行前,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要让辩护律师去会见当事人。为稳妥起见,笔者除了携带了二审授权委托书外,还让当事人近亲属签了代理申诉授权委托书,最终,经与湖南省隆回县看守所沟通,通过提交二审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成功会见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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