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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二讲精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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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3-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4年3月25日,由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国际律师学院、法律名家讲堂主办,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承办,张群力律师担任主讲人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系列讲座第二期如期举行。

值得庆贺的是,上周举办的第一期讲座收到了很好的反馈。截至目前,线上观看人数已达5.6万人。第二讲的现场依旧是座无虚席,盈科北京商事诉讼仲裁部执行主任任鹏律师和副主任杨龙幸律师现场与谈分享。讲座于下午2点准时开始。

中国区董事会常务副主任、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群力律师作为主讲人进行分享

盈科北京商事诉讼仲裁部秘书长李美莹律师主持

盈科北京商事诉讼仲裁部执行主任任鹏律师与谈分享

盈科北京商事诉讼仲裁部副主任杨龙幸律师与谈分享

首先,盈科北京商事诉讼仲裁部秘书长李美莹律师作为主持人上台发言。李美莹律师对本次讲座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对讲座第一期取得的良好成绩表示祝贺。

本次课程作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系列讲座的第二期,主题是“合同的效力、履行和保全”。张群力律师首先再次强调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特点和重要性,涉及的法律思维和学习方法。随后,张群力律师分10个主题对司法解释中“合同的效力、履行和保全”部分内容进行了逐条解析。分别为:一、未办理审批手续合同处理规则的完善;二、多份合同和名实不符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完善;三、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完善;四、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完善;五、无权处分合同、越权代表合同和越权职务代理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完善;六、效力瑕疵合同处理规则的完善;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规则的完善;八、情势变更制度的完善;九、合同履行制度其它方面的完善;十、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的完善。解读过程中,张群力律师不仅对照《民法典》条文,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涉及的知识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还结合了十多件自身多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实战案例,让听众对法条中的知识点有了更加清晰直观的认识。

互动环节中,杨龙幸律师首先发表感想。杨龙幸律师说,很荣幸参加这次课程的学习,张群力律师分三次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进行讲解,十分用心。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非常重要,有很多新的变化,对我的启发很大。

随后,任鹏律师发表了4点感想:1.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具有基础性的法律地位,这体现在民法典没有债权编,合同编则涵盖了债权的大部分内容。2.合同的成立、生效、有效、无效问题一直困扰着律师,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定在实务中相当重要。3.司法解释为律师办案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指导思想。4.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民法典》意思自治的原则得到延伸,有利于更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本次讲座中,张群力律师通过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至第46条的解读,让我们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认定;无权处分合同、越权代表合同和越权职务代理合同效力认定;以及效力瑕疵合同处理规则等关键性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

下周同一时间(4月1日下午2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系列讲座将迎来收官,第三讲的主题为“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违约责任”,无法到达现场的朋友可以在法律名家讲堂观看直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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