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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及时退场应承担场地占用费,发包人擅自拆除临建设施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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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5-1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大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晋民终32号】

案件简介

2011年9月28日,山西大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环球公司)与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一建公司)在招标前签订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由太原一建公司承揽大族环球公司开发建设的龙云家园住宅小区1#-10#住宅楼工程。工程承包范围:龙云家园住宅小区1#-10#住宅楼工程施工散水范围内包括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不包括基坑土方开挖、地基处理,但包括土方回填)。

因龙云家园小区1#、2#、8#、9#、10#楼地块政府建设规划调整后,大族环球公司根据文件要求重新进行了招投标,太原一建公司接到邀请函后没有参加投标,双方合同约定的楼盘已无法由太原一建公司进行施工。2014年12月12日以后,大族环球公司多次向太原一建公司发函,要求其撤出留在施工现场的部分设备和零星材料,太原一建公司没有撤出。

法院观点

因太原一建公司没有参加大族环球公司1#、2#、8#、9#、10#楼规划修改后的招标,双方对后续1#、2#、8#、9#、10#楼的建设合同已实质解除。太原一建公司滞留在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设备在大族环球公司2014年12月15日向其发出拆除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应予以拆除撤离,其无故不予拆除撤离,影响了大族环球公司的后续工作开展,故太原一建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拆除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633元/天,合计40512元。大族环球公司在通知后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以上设施,造成太原一建公司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故对太原一建公司提出的要求大族环球公司赔偿因拆除其项目部办公用房及设施的损失161795元的要求予以支持。

评析与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后,承包人移交工程并撤场是其附随合同义务。承包人拒绝履行退场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拒绝履行退场义务,不代表发包人可自由处置其设备、机械及构筑物,发包人拆除行为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亦应予以赔偿。

发、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仅要明确工程量计算、工程款结算及相关的清理条款,也应对施工中途进场、退场条款进行约定,例如“若承包人在几日内未能完成退场的,则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对其财产的处置行为且免责”。  

作者简介

许蕊娟,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中共北京盈科(太原)律所事务所党总支纪律委员,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专攻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执业期间曾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等国有、外资公司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均取得较好的代理效果。

执业理念:专业铸就口碑,态度成就未来。

团队简介

恒盈房建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通过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经验,目前已实现专业化、团队化、标准化管理,制定了规范的业务操作指引和严格的案件质量标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通过任务分解与集体讨论制度,保证案件疑难点能及时、高效地得到解决。团队现已服务过数十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为其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从源头把控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团队亦代理上百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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